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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嚴限糧食經營者囤糧上下限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1:31 中證網
中證網訊 日前,上海市經委等主管部門發布了《上海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該標準要求,從事糧食購銷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不低于最低庫存量的義務。收購者最低庫存量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20%;加工者原料最低庫存量應不低于20%,成品糧最低庫存量應不低于10%;糧食批發者最低庫存量應不低于20%,糧食零售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應不低于10%。 上海規定,在糧食供不應求、實施糧食應急預案時,或經市政府同意,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不高于最高庫存量的義務。收購者最高庫存量應當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40%;加工者最高庫存量應當不高于40%;批發者最高庫存量應不高于30%,零售者(包括連鎖經營企業)最高庫存量應不高于20%。 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量不受最高庫存量的限定;糧食經營者承擔的地方儲備糧等政策性業務,不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另外,從事大豆、油料等的購銷的經營者也須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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