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應擺脫金融貴族形象!"天相投顧林義相談《基金法》修訂:要將投資者利益保護落實

"基金應擺脫金融貴族形象!"天相投顧林義相談《基金法》修訂:要將投資者利益保護落實
2023年03月28日 11:09 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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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是強監管行業,法律法規對行業的規范發展會顯得尤為重要。

  正是如此,近期呼吁要重啟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引來了市場各方高度關注。一方面,在《基金法》保駕護航之下,公募基金用25年時間發展成為體量超27萬億元的資管主力軍,成為大資管行業發展標桿;另一方面,公募基金擁有7億多基民受眾,其普惠金融屬性又與上市公司、銀行、證券、信托等形成了相互交織、紛繁復雜的聯系。

  可以說,《基金法》修訂不僅關乎基金業本身,而關系著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如天相投顧董事長林義相在近期接受券商中國記者獨家專訪時所言:“基金將成為一個社會性的投資工具,其運行狀況與結果超出了簡單的投資收益,還關系到億萬家庭和整個社會。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基金行業的公開公平公正,將反映整個社會的治理狀況和治理水平。”

  林義相是我國《基金法》第一版的起草參與者,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就一直是基金行業的參與者和觀察者。他在采訪中對記者感嘆到,回味起這個過程中的風風雨雨,實是不勝感慨。他認為《基金法》的適時修訂是基金業與時俱進的表現,希望這次修訂能“立足基金、超出基金”,調節基金業內關系的同時,還能改善基金業的外部環境。基金的規范和投資者利益保護將經過一個比較引人關注的過程后才能進入長期平穩的常態階段;基金和基金行業應當逐漸擺脫“高大上”的金融貴族形象,更加平民化,更加接地氣。為此,他提出以下三點要義:

  一是跳出狹義的基金行業,著眼于銀行理財、券商資管、期貨資管、信托等多元化資管主體,特別是對私募股權等方面作出方向性許可規定和原則性框架要求;

  二是與《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協調配合,通過《基金法》的修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朝著更有利于基金業發展的方向演變;

  三是必須要明確提出管理人的“受托人義務”概念,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情況下,具有“受托人義務”的基金管理人不能玩忽職守,要將責任落到實處。

  基金是社會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最重要渠道之一

  最早的《基金法》出現在2003年,在此之前基金行業的規范性法律制度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雖然只是一部過渡性質的法律文件,但確立了集合投資、受托管理、獨立托管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等基金基本原則,為后來的基金業根本大法奠定了立法原則。

  “作為1997年《暫行辦法》定稿討論的主持人以及定稿版本的執筆人、《基金法》第一版的起草參與者和中國基金業發展過程中堅持不懈的積極推動者和參與者,我很高興看到中國基金業的發展以及所取得的成就。”林義相對記者感嘆到,回想當年仰望美國基金行業資產管理規模高達10萬億美元的情景,再看看現在中國(寬口徑的)基金管理的資產規模已近10萬億美元的成就。回味起這個過程中的風風雨雨,實在是不勝感慨。

  林義相直言,目前以證監會系統為核心的行政監管體系,以基金業協會為主體的行業自律監管體系以及以基金市場參與者為主體的一線合規管控體系,共同構成了中國基金行業依法合規展業和規范發展的基本保障。“在現行《基金法》框架下,過去10年中國基金管理規模快速增長,以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以及他們的子公司為主體的資產管理體系基本成型,多方參與的基金服務生態框架逐步形成,基金投資者保護的意識和措施得到強化,基金和資產管理從業人員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基金已經成為億萬投資者廣泛采用的投資載體,基金在中國證券市場和整個投資市場中,已是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和重要力量。”

  “在基金業發展25年里,《基金法》有過多次修訂,表明基金行業在與時俱進。希望下一次修訂能‘立足基金超出基金’,著重調節基金業內關系的同時改善基金業的外部環境,為《基金法》的進一步完善留出空間,為《基金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對接留好接口,并通過《基金法》的修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朝著更有利于基金業發展的方向演變。”林義相說。

  林義相表示,基金必將成為社會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最重要渠道之一。《基金法》的修訂不能只就基金論基金,要有更加廣闊的視野、用更加長遠的眼光來看待、分析和設計其架構和內容。當然,《基金法》的具體條款聚焦于基金行業,但在結構和具體條款表述上要盡可能地考慮到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經濟效率的提高、企業的發展等一系列初看起來與基金有點遠、不嚴格屬于《基金法》調節范圍的問題。

  《基金法》應著眼于更加廣泛的資管行業

  基于朝著更有利于基金業發展方向演變這一設想,林義相對《基金法》的新一輪修訂充滿期待。他所考慮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基金業與整個資產管理行業的關系界定問題。

  “《基金法》應當成為一部資產管理行業(當然首先是基金行業)的發展法、規范法。”林義相對記者指出,基金業是大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規模可能比不上銀行理財,但從專業性以及業務特性來說,基金業的規范化發展應當代表著資管業未來發展方向。因此,《基金法》的目標調節范圍和規范標準應當跳出狹義的基金行業,著眼于更加廣泛的資管行業,包括銀行理財、券商資管、期貨資管、信托等多元化參與主體。

  “在目前情況下《基金法》的修訂還難以涉及這么廣的范圍,但在指導思想上要把這些主體考慮進來。2018年發布的《資管新規》和 2022年4月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實際上都是以基金業為藍本但在很多方面適用于整個資產管理行業的規則和要求,具有相當強的針對性。《基金法》的修訂也應當認真考慮二者的出發點和針對的問題,并盡可能吸收和完善二者的已有成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能夠統一的應盡量統一,以利于資管行業的統一規范,避免監管機構間的失調以及業內參與者的監管套利行為。”林義相說。

  其次是《基金法》修訂和《證券法》等其他法律的協同問題。

  林義相認為,基金的運行規則應根據基金行業的具體情況制訂,但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和經濟的運行基本規則。因此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法律層面除《基金法》外,還需要《證券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民法》《刑法》《信托法》等法規協調和配合,以及更加大量的各種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例、辦法、規則、指引等。“各項法律都有其特別的調節范圍和立法宗旨,但很多在名稱上與基金無關的法律,會對《基金法》和基金業存在重大影響。”

  必須明確提出管理人“受托人義務”概念

  在上述宏觀基調基礎上,林義相對《基金法》修改提出兩大微觀修改建議:

  一是《基金法》中涉及私募基金的有關內容需要進一步斟酌和明確,特別是如何避免委托者為了掩蓋真實身份借道私募基金進入市場(如單一投資者或同一控制人下的關聯投資者,即募幾的問題),如何避免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投向單一項目或者企業,即投幾的問題),如何設定私募基金監管最低規模要求(同時避免私募基金為一些小規模不規范的融資背書)等問題。此外,如私募股權、特定資產證券化、特定投資對象、特定投資者群體、特定政策導向(如政府鼓勵的行業、社會責任、特定資產流向)產品等方面,《基金法》應當作出方向性的許可規定和原則性的框架要求,具體應當由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細化。

  林義相表示,基金業過去十多年的蓬勃發展私募基金功不可沒。雖然私募基金子行業產生了不少問題,但多是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如果為了避免這些問題而不敢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有可能會得不償失。私募基金在基金業的開拓和創新中會起到公募基金無法替代的作用,抑制和放慢私募基金的發展,必然會嚴重阻礙整個基金行業乃至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其負面作用并不僅僅限于資產管理規模,而是多方面的,如理念、規則、機制、思路、產品、人才、市場等方面。

  二是投資者利益保護問題。林義相提出,《基金法》修訂必須明確提出管理人的“受托人義務”概念,以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為優先,受托人維護投資人的利益要優先于維護其自身的利益,受托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他們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維權,但是在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他們不能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基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但很難落實。在現行的執法水平和執法狀況下,需要有明確無歧義的法律條款予以規范。

  林義相具體地說到,《基金法》(2015年修訂版)第十九條(十一)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是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但在這么多年的實踐中,盡管有不少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場主體侵害投資者(包括基金以及間接的基金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發生,但很少見到有基金管理人為了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采取法律行動。因此《基金法》的修訂應當將管理人的這一責任落到實處,變成一種的強制責任。比如規定,在基金利益受到損害達到某一閾值(絕對金額和占基金凈值比例孰低)時,基金管理人必須采取法律行動,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林義相還說到,現行《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現行的執法水平和執法狀況下,這一條款不具備確定的針對性,也很難落實,需要在相關條款中有明確無歧義的文字表述予以規范。基金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重要機構投資者,這樣的修訂不僅僅有利于維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推動整個證券市場的規范建設也極有幫助。

  業務過程應“全程留痕”“全程還原”

  順著投資者利益保護問題,林義相還進一步提到了業務過程留痕問題。

  他分析,隨著基金業發展和投資者維權意識強化,基金管理人將會面臨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問詢、核實和糾紛,這已在保險和銀行理財中發生過多起案例,且涉及金額巨大。基于此,林義相建議《基金法》的修訂應參考《證券法》的有關條款以及證監會對證券機構的相關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服務機構對業務過程,至少對其與投資者發生業務關系的過程實現“全程留痕”,所有記錄不可篡改,且“全程可還原”。

  “目前有些金融服務業務已要求‘雙錄’,但這大多流于形式,且對于業務實際過程并無記錄。金融服務業的很多問題不是只出在臨在簽約前的相關手續中,而是出在業務人員與客戶的其它過程(如簽約前的銷售、簽約后的服務等)中。柜臺的錄像,由服務提供方單方面攝錄和保管,投資者維權時很難用上,并且不排除被攝錄者與保管者不當利用。”林義相表示,金融服務的“全程留痕”和“全程還原”會有利于加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水平、減少糾紛和便于處理糾紛。有了“全程留痕”和“全程還原”,金融服務過程涉及的各方(包括投資者)都無法否認發生過的事實,也無法編造虛假的言行,有些惡意維權(如惡意退保等)也將失去市場。

  此外林義相表示,基金收費問題,也適當給個法律層面上的原則性說法。他所指的基金收費問題,涉及兩個方面費用:一是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資產中收取的費用水平和收取方式,二是基金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如交易傭金和交易印花稅)。林義相認為這兩類費用都有明顯的下降空間,如交易傭金是否可以規定基金支付的交易傭金應當參照市場平均水平。“管理費是否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有些基金的收費可以與基金業績掛鉤。在這一點上,無需拿國際慣例說事,因為中國的基金管理行業與國際上的差別還是挺多的,這些差別可能也支持有中國特色的管理費。這些都是很具體細碎的內容,但是在具體監管規定中無法落實,給個法律層面上的原則性說法也不失為一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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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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