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域
有人辭官歸故里,有人漏夜趕科場。
進入5月,一些在2010年報中曾光鮮亮麗的創業板和中小板公司,隨著2011年一季報的披露完畢其虧損的業績迅速“現形”,股價也在一季報公布后連續下挫 ,而此前重倉這類股票的機構也難免遭受重創。
不過,有的陽光私募卻能精準踩點,在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前提前退出;而另外一些陽光私募也能在上市公司業績爆發之際提前建倉,凈利潤同比增長42.46%的中南重工,與2010年年報相比,其2011年一季報披露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不少私募提前集體進駐。
精準進退
4月19日,中南重工發布了2011年一季報,其在今年首季實現營業收入1億元,同比增長90%;實現凈利潤0.84億元,同比增長42.46%;2011年一季度實現每股收益0.07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南重工一季報披露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中融信托所發五產品——融新207號資金信托合同、08融新87號、融新78號資金信托合同、融新209號、融裕14號結伴進場,分別持有88.01萬股、62.76萬股、58.11萬股、49.22萬股和49.1萬股。五產品共計持有中南重工30.72萬股,占公司流通股的9.9%。
此外,精熙投資01以43.5萬股的持股量位列第九大流通股股東。
盡管市場環境不給力,截至2011年5月13日,業績的暴增還是讓中南重工的股價在2011年上漲11%。
4月20日發布一季報的也得到了明星私募基金經理孫建冬的青睞。
2011年一季度,長盈精密實現營業總收入1.6億元,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040.81萬元,同比上年分別增長72.6%和73.81%。
北京鴻道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鴻道)旗下的鴻道3期、鴻道1期、鴻道2期分列長盈精密的第一、第二和第十大流通股股東,在2011年一季度建倉完畢,共計持有長盈精密312萬股,占公司流通股14.52%。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鴻道成立于2010年3月,掌門人孫建冬曾先后任職于中國銀河證券資產管理總部、嘉實基金管理公司、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基金經理、投委會成員、投資副總監,曾管理華夏紅利和華夏復興基金。目前北京鴻道共發行四只產品,分別為鴻道1期、鴻道1期精英1號、鴻道2期和鴻道3期。
在業績暴增前買入之際,也有陽光私募與公募共進退,在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前提前退出。
中瑞思創4月22日發布的2011年一季報顯示,公司營業收入和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雙雙下滑,分別同比下降12.62%和18.46%。公司層面給出的解釋是受到原材料價格上漲、人民幣升值、勞動力成本提高以及用工緊缺等因素的影響,其中用工緊缺成為主要因素。
與此同時,公司的合并營業總成本
也有下降,而其中467萬財務費用對于營業成本的抵扣貢獻巨大,但并未對業績有向好的影響。
財務人士分析指出,若扣除財務費用的影響,公司2011年一季度的營業利潤將下降至1419萬元,而與同樣扣除財務費用影響后2010年一季度2431萬元的營業利潤相比,將大幅下降超過40%。
而在惡化的業績下,機構們也競相提前離場。
對比公司2010年報和2011年一季報可以發現,年報的十大流通股東中有機構投資者5家,既有天治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又有華寶信托單一雷資金信托等私募基金,而2011年一季報十大流通股股東機構數量由5家降至1家,除了天治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尚未完全堅持,持有30萬股外,其他機構早已成功離場。
信任危機
近期,多方信息表明上海重陽投資首席投資官李旭利被監管部門調查一事已有定論,這也讓陽光私募面臨信任危機。
按照中國證監會出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監事,均應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而部分陽光私募在上市公司業績逆轉之前如此精準的買賣,讓業界質疑上市公司業績信息被提前泄露,或者存在公私募之間的利益輸送。
不過,記者了解到,上海某大型陽光私募旗下電力設備研究員在調研了某電力企業后,隨即獲悉該公司將進行定向增發。該研究員隨即向公司推薦。該上市公司公布定向增發消息后股價表現十分優異,在11月份市場大幅調整過程中,股價一度創出新高。
無獨有偶,深圳某陽光私募基金公司機械研究員也表示,他長期調研的幾家機械行業上市公司,其中一家他曾撰寫研究報告向投資公司推薦,隨后公司旗下2只產品大舉買入,上市公司與他之間“信息”溝通也是非常及時。
“也有個別上市公司高管主動把信息提前告訴私募研究員。”上述研究員毫不諱言的表示,部分陽光私募公司在特別的領域都會有提前獲取業績信息的渠道。
針對此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副主任洪磊曾表示,“市場的發展一定建立在個人的市場管理信用基礎之上,而不能建立在監管部門或國家給予的信用基礎之上。私募領域的從業者也要珍惜今天的工作,為客戶掙好每分錢,形成自己的一套科學的、可重復的投資管理體系。”
有的私募持有人表示,“如果陽光私募沒有自己的投資體系,而依靠信息,那還有持有人愿意信賴陽光私募嗎?”
對此,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微博 專欄)曾公開表示:“目前,私募基金獲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監管力量明顯缺乏。要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監管規則,對私募業務進行監管分類。更為重要的是,私募基金需要納入基金法的規范,私募基金注資人資格、數量以及銷售渠道和方式,都需要做出明確的規定,以利于外部依法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