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安證券[微博]此前補償公告規定,從今天起,萬福生科投資者可登錄相關網站查詢和確認賠償,但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和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等六位律師表示,萬福生科欺詐上市、虛假陳述,平安證券作為保薦機構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在看了補償方案后,他們覺得這一補償方案部分條款涉嫌霸王條款,缺乏補償投資者的誠意,六律師聯名呼吁平安證券將補償期限延長至兩年內,讓每一個投資者都能得到賠償。
網絡補償系統開放時間應延長到兩年
補償公告要求,自2013年5月20日起,投資者需到專項補償基金網注冊及查詢補償金額,并應在2013年6月11日23時前完成專項補償基金網站注冊,登錄查詢可獲得的補償金額及計算方法,并在該時限前完成《和解承諾函》點擊確認。且要求投資者在2013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間登錄相關網站,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發出對補償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
律師們認為這樣給予投資者注冊及確認的時間太短,有違提出補償方案的公開初衷,更讓人懷疑這是一場為減輕行政處罰而實施的權宜之計。建議平安證券將注冊及確認的最后時間延長到兩年,到2015年5月11日止,在起訴萬福生科及平安證券訴訟時效屆滿的同時,關閉注冊及確認系統,期間確認一個賠付一個。同時,為便利股民索賠,應取消第二次在深交所網站的確認,反復確認實無必要。
期滿未發出有效指令的應視為接受
補償公告稱,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通過專項補償基金網站點擊確認《和解承諾函》并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發出有效確認指令的投資者,視為不接受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
對此,律師們認為,這屬于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平安證券補償方案沒有理由推定全部的萬福生科投資者知道或應當知道這個補償方案,在中小投資者屬于資本市場弱勢群體的情況下,相信大部分受損投資者都有被賠償無辜損失的要求,故注冊確認期限屆滿默認不接受,極不合理,應去掉一個“不”字,改成“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通過專項補償基金網站點擊確認《和解承諾函》并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發出有效確認指令的投資者,視為接受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對于不接受的,在兩年內需專門向平安證券聲明。
需要修改和完善損失計算方法
對于每位萬福生科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計算,律師們認為應該建立一個平等的溝通渠道,根據他們多年從事投資者維權實務工作的經驗,采用不同的損失計算方法,最后得出的損失結果可能是天壤之別。目前平安證券公布的損失計算方法由其單方確定,其中,買入平均價采取“先進先出法”的做法,對于部分投資者是不公平的,每位投資者損失數額的最后確定,應該采取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最有利于投資者的方法計算。在公告中,“明修棧道”地表示依法不扣除紅利,而在計算方法中卻“暗度陳倉”式地予以扣除。
律師們還表示,本次補償方法最終成功與否,不在于平安證券對補償誠意的如何表達或廣泛表達,而在于下述方面的試金石:一、能否惠及全體或大部分受害投資者。如果在截止約定補償期限內受補償投資者人數、受補償投資者人數與可補償投資者總人數的實際比例過低,就說明補償方案是失敗的,因此,平安證券應積極通過各種途徑通知受損投資者;二、具體投資者的補償數額。如果投資者獲賠的實際數額與投資者應得的賠償金額間的差異過大,或者中小投資者(不包含機構投資者賬戶)獲賠數額與實際賠付總額之間的比例、以及實際賠付總額與應賠付總額之間的比例過低,也說明補償方案失敗。
揚子晚報記者 陳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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