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行為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已成大勢所趨
匡志勇
退市要動真格了。
12月16日,證監會網站披露,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日強調歲末年初的重點工作之一是“做實做細各項工作安排,穩妥有序推進退市工作”。
同一天,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退市配套業務規則,對退市整理、重新上市等制度作出細化規定。
此前,滬深證交所已明確,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核準恢復上市的決定。因此,對于在2012年前暫停上市的18家公司來說,未來半個月將是非常難熬的時期。不過,誰將看到2013年新年的曙光,誰將為退市新政祭旗,猶未可知。
在日前舉辦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主要負責人研討班上,郭樹清強調要做好歲末年初的各項重點工作,而被列為前兩項重點工作的分別就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和退市工作,其他重點工作則包括完善公司治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加快發展債市、依法治市等。
郭樹清表示,要深化發行體制改革。實事求是總結過去改革的經驗教訓,理清下一步改革思路,對已形成共識的要盡快實施。要研究有效措施,通過培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采取多種方式對在審企業進行疏導分流。要嚴格依法查處財務造假、虛假披露等違法行為。督促保薦機構對發行申報企業的相關情況,特別是財務信息集中進行專項核查。
對于退市,郭樹清則強調“做實做細各項工作安排,穩妥有序推進退市工作”。
昨日,滬深兩市正式發布了退市配套業務規則,其中上證所公布了《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深交所則發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深交所對于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是兩點:一是進一步明確辦法適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為防止惡意炒作,在審核重新上市申請時,增加了對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予以關注的內容。
深交所在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的修訂方面,明確規定已處于重組中的公司,要么選擇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或者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繼續推進重組進程。為避免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情形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退市整理期事項的時間過于倉促,“規定”增加了暫停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重組時點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上證所的《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元旦休市因素,風險警示板實際將于2013年1月4日正式開始運行。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將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交易安排上,一是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托,而不能使用市價委托。另外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設置為±5%,退市整理股票漲跌幅限制則為±10%。此外,對于風險警示股票,一旦當日換手率達到30%,上證所可對其實施盤中停牌。另外上證所還將限制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上證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實際可交易時間是30個交易日,其間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30個交易日內。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總數最多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以防止出現“停而不退”的情況。
針對市場擔心部分公司會通過重組退市企業以“重新上市”名義掛牌上市,造成“借殼上市”審核標準尺度上的差異,上證所稱,對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殼上市在內的并購重組事項,證監會相關部門將按照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監管規定,對其進行有效規范,使退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監管標準與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將不會形成借殼上市的雙重標準。
深交所稱,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標準單一、易于規避、形同虛設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已初步形成,改革、完善退市制度的條件日趨成熟,上市公司退市行為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已成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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