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1年8月3日,前期由中國證監會處罰認定的汪建中又獲刑事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汪建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對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認定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5億元,并處罰款1.25億元,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因汪建中行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調查掌握初步證據后,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作出了司法判決。
二、主要違法事實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集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證券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力,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本人及親友的9組滬、深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北京首放的咨詢報告發布前,買入咨詢報告推薦的證券,并在咨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布后賣出該種證券。汪建中先后55次通過上述“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買賣了包括“工商銀行”、“交大博通”、“馬鋼CWB1”等38只股票或權證,累計買入金額為52.60億元,累計賣出金額為53.86億元,累計獲利1.25億元。
本案中,北京首放通過首放證券網、東方財富網、《上海證券報(微博)》等媒體發布或刊登咨詢報告。比較上述38只股票或權證的交易情況看,北京首放咨詢報告發布后,股票交易價格、交易量、換手率、參與買入賬戶及新增買入賬戶均有明顯變化。汪建中采取在公開發布報告前搶先買入,發布后當日或數日內迅速賣出獲利的行為,對其他市場投資者明顯不利,屬于人為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操縱市場行為。
三、評述
汪建中案是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利用自身專業市場影響力實施操縱的典型案例。
我國《證券投資咨詢管理辦法》明確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做了界定,明確了服務方式,規定了從事業務的條件和禁止的行為。但汪建中卻利用北京首放常年在各大證券報刊、知名金融網站刊發咨詢報告并推薦相關股票的信息優勢和在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通過其本人及親友的賬戶實施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獲取非法利益,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本案中,汪建中的行為屬于新型市場操縱行為,與傳統的連續交易、對倒、洗售交易操縱等表現形式不同,但欺詐市場投資者的本質卻相同。首先,汪建中的操縱行為是通過撰寫、發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廣泛影響力的媒體,改變市場投資者的心理預期,引誘投資者參與交易,而汪建中本人則在股價得到推高后趁機賣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薦他人買入證券的同時,自己卻進行反向交易,其欺詐投資者顯而易見。試想,如果汪建中在向公眾推薦某只證券的同時,告知其已先行買入并將在推薦報告發布后迅速賣出的真相,普通投資者自然不會聽從其薦股建議,汪建中也就很難通過搶先交易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場影響力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危害嚴重。一是北京首放為知名投資咨詢機構,市場關注度高,其操縱市場行為客觀上利用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具有較強的欺騙性,也侵害了更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縱行為隱蔽,其交易行為表面上看是短線交易,但實質卻是在正常業務掩蓋下進行的違法行為,薦股與交易結合,普通投資者難以識別其陷阱。三是對投資咨詢行業的誠信和聲譽產生了負面影響,影響了證券投資咨詢行業的形象,損害了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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