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吳文坤 發自北京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昨日 (9月6日)剛開庭,就發生了變數——由于原告律師張遠忠在庭上提起新的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由此前的155元增加至幾十萬元,法官宣布休庭合議,再次開庭時間未定。
對于這個被認為是內地首例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案,法律人士對該案原告勝訴的前景表示難言樂觀,并認為炒作的成分較大。不過張遠忠表示,如果這種炒作能夠使更多的人來關注內幕交易對投資者造成的傷害,能夠幫助更多股民討回自己的損失,他覺得這種炒作越多越好。
索賠額由155元增至幾十萬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
在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終審宣判后,由該案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引發了各界的關注。
股民李巖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2011年2月23日該法院正式立案。
在開庭前的訴訟請求中,該股民的代理律師張遠忠提出索賠155元。后者介紹,這是根據原告在操作中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的。
然而,在昨日該案正式開庭后,這一數據暴增上百倍,索賠額由155元增至幾十萬元。
根據此前的訴訟請求,2007年6月13日,原告以每股10.39元購買股票,并于當年6月15日將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而在昨日庭上,張遠忠要求增加李某的另外兩次交易。新增加的兩次交易發生的階段分別是在2007年8月18日至9月27日、2008年中關村(000931,SZ)重組以后。
“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約是幾十萬元,詳細數額未知!痹谧蛉战邮堋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卟稍L時,張遠忠表示,因為有新的證據表明,原告的損失不止那些(155元)。其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將不再簡單按照實際損失值來計算,而是以可得利益損失來計算,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印花稅、利息之和。
張遠忠昨日稱,除了此次的原告李某,還有幾名股民希望由他來代理民事賠償案。
而與此前相比,未來索賠的投資者有進一步擴大的可能。張遠忠表示,在2008年11月黃光裕被抓的消息對外披露之后持有或者賣出有關股票但有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起訴。
取證困難或讓原告難勝訴
盡管該案廣受社會關注,然而,昨日記者采訪的數位法律人士,對該案中原告勝訴的前景均表示難言樂觀。
有業內人士認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中,原告的損失有多方面原因,與自身操作行為、股市系統性風險和內幕交易行為同時相關。如何界定原告損失與內幕交易行為的相關性是一大難點。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平昨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證據的取得十分困難。他認為,原告僅以他實施了與內幕交易行為人反向的交易,并不足以說明損失是由于內幕交易引起的。
長期關注證券市場糾紛的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梁昆賢認為,國內在這樣的案子上沒有先例,如果要認定操縱股票價格,必須由證監會來認定,而現在僅從內幕交易來起訴,原告很難勝訴。
而黃光裕方面也不能認同原告的訴訟請求。
7月22日,曾有媒體引述一位熟悉本案的黃家人士的話稱,起訴內容不成立,本案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僅為155元,表明此案背后或許隱藏著復雜的背景,甚至有不良目的。
上述黃家人士特別對該投資者的交易損益情況提出了質疑。他表示,在原告提供給法庭的交易證據上,其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個交易日里,買進賣出中關村股票多次,并將其中6月13日10.39元買進,6月15日10.08元賣出的500股中虧損155元作為本次起訴索賠金額,“而其之前多次短線買賣都是賺錢的,綜合計算凈賺1185元”,該人士認為,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實際損失,相反是短線的獲利者,按其最高買賣1000股的成本約1萬元計算,短短8個交易日,獲利超過10%。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黃家相關人士,對方表示,此前對該案訴訟請求的質疑依然有效,不過,在該案件沒有結論之前,他表示不方便對外界進一步發表評論。
對上述業內人士對勝訴的質疑,張遠忠認為,由于國內在該案件相關方面缺乏具體的研究,因此業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他對該案最終勝訴表示樂觀,他透露,在開庭之后他將披露其他更有力的證據,不過這屬于訴訟策略,當前不便透露。
原告律師:這種炒作越多越好
該案件發生以來,輿論的關注熱度日益高漲,有法律人士認為,該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試水”的成分大于案件本身。
張遠忠昨日就表示,由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國內缺少實踐經驗,這次開庭出于訴訟技巧的考慮,沒有選擇集體訴訟的方式,而是以個人訴訟來試水。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葉林也認為,該案并非典型的涉及內幕交易的投資者索賠案件,訴訟費和可能產生的律師費遠高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原告起訴更多為宣示權利。
據了解,就內幕交易的民事侵權責任,最高法至今未出臺司法解釋。
“這個案件太小了,總共的交易量也很小!弊蛉漳巢辉妇呙穆蓭煂τ浾弑硎,如果原告的交易量足夠大,且有足夠的證據能表明其賣出股票與黃光裕提供的消息有最直接的聯系,這個案子才能有足夠的代表性,才能稱得上是“試水”。他私底下更認為,這個案子炒作的成分更大。
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不止一人表達了對于張遠忠借該案件炒作自己的觀點。不過,張遠忠對此不以為然,他對記者表示,如果這種炒作能夠使更多的人來關注內幕交易對投資者造成的傷害,能夠幫助更多股民討回自己的損失,他覺得這種炒作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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