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朱燕)昨日,“股市黑嘴”汪建中的律師高子程稱,已向二中院遞交了上訴意見,汪建中本人自己也起草了一份上訴狀,通過看守所寄送二中院。
上訴意見一
上訴人不應被追刑責
8月3日,汪建中被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約1.25億元。汪建中當即表示判決過重,將上訴。
在上訴期即將期滿時,律師高子程昨日遞交上訴意見。
高子程認為,汪建中確實是利用了其擔任北京首放法人代表、參與股票評議和推薦的職務便利,在公司專家會研究決定推薦股票、知曉公司次日推薦哪支股票的情況下,搶先買入該股票,并在公司次日發布掘金報告后,拋出全部或部分股票。但是,根據規定,必須是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或有關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實施類似汪建中的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而汪建中為一個私營企業法人代表,顯然不具有這些身份,因此不構成本罪。
另外,汪建中的行為不具備追刑條件,即構成操縱行為須同時具備,持有、買賣證券的股份數,應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或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而汪建中的行為,并未達到這兩個30%的量化標準。
據了解,此案一審判決后,法官曾解釋稱,“搶帽子”屬于新型犯罪,不適用30%的標準。
上訴意見二
定罪事實被回避
高子程在上訴意見中提出,一審判決回避據以定罪的關鍵事實。公訴人始終不能舉證,且承認沒有“汪建中購買股票在先,首放公司七人專家會推薦在后”的證據。另外,法院一審判決中,未對汪建中的自首情節未予認定。
高子程指出,汪建中自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9月28日,被監視居住共135天。但是“對這種變相羈押不予折抵刑期,令人遺憾。”高子程稱。
■ 名詞解釋
“搶帽子” 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該行為屬于一種高風險的股票操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