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一審被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告人認為判決太重“很吃驚”,認可律師上訴決定
本報訊 (記者朱燕)“股市黑嘴”汪建中在3年羈押后,昨日走進二中院聽取宣判結果。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一審判處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1.25億余元。汪建中表示“判決太重”,認可律師上訴決定。這是國內以“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獲刑的首個案例。
操縱證券市場55次
昨日上午,汪建中的前妻、大哥等親屬早早來到法院旁聽判決。據了解,汪建中與前妻兩人一同創立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其前妻占有20%的股份。
10時許,汪建中被兩名法警帶入法庭,他臉上布滿了胡茬,顯得沒精神,與去年10月開庭時相比,已經明顯消瘦。前妻看到汪建中后,手中反復揉搓著一團先前擦眼淚的紙巾。
隨后,法官宣讀判決書,認定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采取先買入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媒介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獲利。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汪建中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1.25億余元,其中汪建中已被證監會申請強制執行并上繳國庫罰款5000余萬元予以折抵,還有7000萬元罰金未繳納。
自首情節未被認定
“判決太重,無法接受”,汪建中說。辯護律師高子程肯定地說“要上訴”。
庭審中,辯護律師提出,汪具有自首情節。2008年10月,汪用特快專遞向北京市公安局(微博)朝陽分局寄送了關于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寫明住址電話,表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他犯罪,他會立即前往公安機關接受審問。
法院判決稱,構成自首應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汪建中雖然給郵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審理中,否認有意操縱,未能如實供述,故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 對話
“已退錢1.8億還判7年太重了”
汪建中稱沒想到“占便宜”上升到犯罪
庭審后汪建中表情平靜但語速急促,表示薦股是正常業務,“不是惡意犯罪”。
“薦股是正常業務”
新京報:對判決結果怎么看,會上訴嗎?
汪建中:罪名最高判10年,我已退錢1.8億,還判7年,太重了。至于是不是有罪,我自己不能說,由法院來判,我只能說事實。在判決階段,我還給法檢寫信說明很多事實,但判決書都沒有體現。當時我看筆錄,內容有一些不一致,時間少看不完,要求按照庭審錄像恢復筆錄。
我們公司是經證監會批準的,薦股是正常業務。我本人利用了公司業務,我只認為“占便宜”,沒想到上升到犯罪。律師如果說上訴,我就會上訴。
“不是惡意犯罪”
新京報:有股民已經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你怎么看?
汪建中:我不承認我主觀侵占股民利益。公司一年推薦股票上千次,我只利用55次,比例不大。當然,我行為不恰當、不合理,我沒有否認,但不是惡意的犯罪。
新京報:你在老家做了很多慈善事業,是否出于“占便宜”后想彌補?
汪建中:不能這么理解……這是兩回事。
新京報:很多被你資助過的孩子曾立志“以汪建中為榜樣”,你怎么面對他們?
汪建中:很難回答……法院認為我有罪,可是所有行為,包括吃飯、走路都否認了嗎?(嘆氣)
“有錢支付罰金”
新京報:以后還會涉足股市嗎?
汪建中:對判決結果很吃驚,心情還沒平復,服刑漫長,談這個太早了。
新京報:這個事對家庭造成了什么影響?
汪建中:全家人都進來了,(多名親屬涉嫌幫助轉移資金被捕),還不知道判決結果,F在資金都被扣押了,沒一分錢。
新京報:對于高額的罰金,掙的錢夠支付嗎?
汪建中:夠。我給法院寫信表示能償還罰款,在公安階段扣押的錢有一億,還有一些財產扣押,能支付。
■ 事件回顧
●2001年8月
汪建中注冊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1日
中國證監會通報汪建中“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被沒收非法所得1.25億元,并罰款1.25億元,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2010年10月
汪建中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被提起公訴。
●2011年3月
股民王某訴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立案。
●2011年8月3日
汪建中被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約1.25億元。
■ 焦點
辯 操作資金未達定罪標準
辯護律師高子程說,“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存在瑕疵。案件事實上是公司先研究,推薦股票,汪建中買入,公司再發布推薦,但是判決顛倒成汪建中先買入,公司再推薦發布,我們要求公訴人舉證,控方沒有證據。”
他說,根據現行法律,對一只股票的操作資金未達到10%,達不到定罪標準。汪建中的行為并不是個人行為,而是公司行為。
控 新型犯罪以行為來定性
此案檢察官表示,汪的行為屬于新型犯罪、全國首例,有判例作用!10%是傳統操縱證劵的行為對某只股票的操作比例,但這是新型犯罪,不以比例作為參考,而以行為來定性!
律師認為對一只股票不超過10%的操控就不構成犯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不管手段有什么翻新,都可以以本罪追究!睓z察官還表示,目前已經有股民對汪建中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本案有利于保護證券市場秩序、中小股民利益。
■ 名詞解釋
“搶帽子交易操縱”
證券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汪建中作為一名資深的股評人,熟悉證券市場的各種法律法規。雖然打著單位的旗子,但完全是其個人意志的體現。
———審判長白波
本版采寫 本報記者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