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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一審被判刑7年罰1.25億 庭審現場實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 13:59  新華網
被告人汪建中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汪建中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一案公開宣判。法院判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1.25億多元。

  以下是法庭宣判實錄:

  [主持人]:網上直播庭審,公開審判過程,展現法官風采,普及法律知識。 [09:29:10]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上午好,歡迎關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本次網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要勤。我們將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過北京法院網、中國法院網對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一案公開宣判進行網絡直播,并在宣判后對本案審判長進行采訪,歡迎大家關注參與! [09:34:44]

  [主持人]: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今天這起案件的合議庭成員。 [09:35:06]

  [主持人]:合議庭成員:白波,趙靜,人民陪審員崔曉軍。 [09:35:38]

  [主持人]:之前,北京市二中院于2010年10月28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辯護人對汪建中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汪建中也在法庭上為自己進行了辯護。 [09:41:06]

  [主持人]:現在雙方當事人均已進入法庭,法庭宣判馬上開始,請大家繼續關注本次直播進程。 [09:43:21]

  [主持人]:庭審現在開始,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10:13:50]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規則,一、審判人員入庭、退庭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二、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1、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3、不得發言、提問;4、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關閉尋呼機及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五、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法槌聲后,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 [10:16:49]

  [審判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間,使用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采取先行買入相關證券,后利用公司名義在“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該證券,人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并于上述信息公開后馬上賣出相關證券,獲取個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其間,被告人汪建中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利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9個證券賬戶,先后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北京三里河營業部等5個營業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稱為“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證券,操縱證券市場共計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上述違法所得已于案發后被追繳。

  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向本院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認為被告人汪建中無視國家法律,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被告人汪建中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10:32:29]

  [審判長]:被告人汪建中辯稱,指控的事實是公司業務的一部分,公司推薦股票是集體討論決定,屬于公司行為,其沒有實施利用公司推薦股票的行為,其實施的55次交易的行為也是公司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該行為符合市場規律,符合投資者心理,符合公司利益。

  汪建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汪建中個人通過短線交易模式買賣證券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且其行為未達到法定的追訴標準,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汪建中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其行為被證監會認定為違法,但未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程度,不應作為犯罪處罰,且證監會已對汪建中作出行政處罰,不應再對其適用刑罰。即使汪建中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其向證監會、朝陽公安分局主動投案的行為亦構成自首,依法應予從輕、減輕處罰。 [10:32:45]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放公司)負責人期間,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間,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開立了其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帳戶,并使用上述賬戶,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北京三里河營業部等證券營業部開立了10余個資金帳戶用于證券交易。同時,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10個銀行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和劃轉。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買入“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取個人非法利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在首放公司推薦股票的內容發布后,相關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體上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上漲:個股開盤價、當日均價明顯提高;集合競價成交量、開盤后1小時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長;當日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賬戶明顯增多;新增買入賬戶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獲歸案,上述違法所得已于案發后被追繳。 [10:32:49]

  [審判長]: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董琛(首放公司員工)的證言:首放公司每日上下午各開一次分析會,分析大盤,然后每日休市后,在公司網站上發布《掘金報告》,共有四個部分。掘金報告中推薦的個股,均由汪建中決定,公司從未集體討論推薦個股。首放公司在證券業影響較大,網站點擊率達17、18萬左右。

  2、證人陳志(首放公司員工)的證言:每個交易日收盤后,汪建中組織業務部的人,包括董琛、楊柳、杜漸、其本人和副總梁光明開會,汪建中下達當日公司推薦的股票,有時是個股,有時是多支,有時是板塊。其和大家一起按照汪建中推薦的股票,結合有關股票的相關利好消息,撰寫文章分別發表。其主要為上海證券報和電視媒體制作文字內容,楊柳負責為中國證券報供稿,杜漸為證券時報供稿,董琛和梁光明負責編寫當日的《掘金報告》,并在報告中加入推薦的股票信息。公司其他人員在收盤之前均不知道汪建中將要推薦哪支股票或哪個板塊。汪建中薦股時直接就是結論,其不知道汪的分析判斷依據是什么。

  3、證人龔麗萍(首放公司員工)的證言:公司在網上發布《掘金報告》。《掘金報告》由汪建中審核拍板。公司知名度很好,網站點擊率在10萬次以上,公司出過書,汪建中還受邀到中央臺做過節目。

  4、證人汪公燦(汪建中之侄子)的證言:其不懂股票,也不炒股票。其做糧油商店,以前在外地打工,手里根本沒有什么錢,基本沒開過銀行賬戶,更不要說開什么股票賬戶、資金帳戶了。其曾經在2007年10月份,將自己的身份證借給小叔汪建中,汪建中干什么沒跟其講,其也沒有問過,后來用完就給其了,也沒跟其講什么。2008年4月,其到北京,按汪建中的要求在北京的幾家工商銀行取現錢,每次取幾百萬元,總共取了1000多萬元,但這些事情汪建中都沒跟其講干什么用。其這些年掙了幾萬元錢,都在貨上押著呢,在銀行根本沒什么存款。其與汪建中也沒什么經濟往來,沒跟他借過錢,他也不可能向其借錢。

  5、證人汪小麗(汪建中之侄女)的證言:其與汪建中是親戚關系,平時過節汪建中回來才見一次面,僅此而已。其不懂股票,沒有錢,也沒委托汪建中炒過股票。其只是在2007年把身份證借給過汪建中,他也沒告訴其干什么用,其也沒問過。其不知道以其名字在北京中信證券和工商銀行開設賬戶的事情。 [10:33:31]

  [審判長]:6、證人汪建祥(汪建中之大哥)的證言:其本人沒有開過證券帳戶,也不會炒股票,也沒有委托汪建中炒股。其的身份證借給四弟汪建中,他拿去干什么其不太清楚,其老婆、兒子、女兒的身份證都借給過汪建中。

  7、證人汪謙益(汪建中之三哥)的證言:證監會調查汪建中違規操作股票的事情后,汪建中馬上就叫其兄弟等人轉錢,怕證監會一旦查到他的錢,將他的錢沒收,所以心里發虛。其幫汪建中轉了8460萬元。其也炒股,也經常瀏覽汪建中的北京首放網,知道汪建中在首放網上推薦的股票一推就漲,就是汪建中先買入股票,再掛到首放網上推薦,分析走勢,吸引散戶跟進,然后搶先拋出,通過這種手段賺錢。后來有一次汪建中回合肥基金會時,說起過這種行為是搶帽子交易。

  2008年3月,汪建中來安慶找其,后一起開車去武漢,用其的身份證在武漢一個證券營業部和一個工商銀行開了股票賬戶和存折。在這次之前,汪建中也找過其借身份證做股票用,但操作都是汪建中,其和家人沒參與過。汪建中向全家包括兩個哥哥、大哥的兒子、女兒等都借過身份證。

  8、證人吳代祥(汪建中保姆之丈夫)的證言:其妻子吳學琴在汪建中家做保姆,其二人不炒股票。2006年,其到北京汪建中家看妻子,回來時就找不到身份證了,后來才知道身份證被用來開賬戶,但其本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9、證人汪建華(汪建中之二哥)的證言:2008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老四汪建中讓其到合肥來,說找其有事。在車上,老三汪謙益也打電話給其,說老四汪建中下午到合肥來。下午5點鐘左右,汪建中和一個高瘦的人來了,說這個人是北京的律師。汪建中說,證監會正在查他違規操作股票的事,還說沒什么大問題,大不了行政處罰,罰點款,吊銷執照,不準進入證券市場。接著汪建中給老大、老三和其安排了任務,讓老大帶汪公燦和汪小麗第二天到北京去取錢,讓其陪同老三在合肥取錢。

  第二天,老大帶兩個孩子去了北京。老三給其一張上面寫著工商銀行網點名稱的紙,讓其按照上面的網點名稱,以他的名義打電話預約取款,其約了3家工行,共200多萬元,老三自己也打電話約款,約了三四家。后其等人去工商銀行取錢。取款時,汪謙益開著基金會的車,其和汪明陪他一道取錢,那天下午取了最大的1筆1000萬元,其等人將錢放進帶去的四個大袋子里,放到后備箱里。之后其等人就將錢拉到光大銀行去存,因為錢太多,銀行還加了班。第三天,其三人又一道去約款的工商銀行取錢,其等人取了兩天錢,總共2000萬元左右,都存到招商銀行和光大銀行,一般情況下都是取了錢之后馬上去存。其非常害怕,按常理來說,是不會這樣取錢的,萬一被人盯上,可能連命都沒有了。其等人也一起商量過,說這樣取錢不正常,正常的錢沒必要那么取。自從其幫汪建中取錢后,天天晚上做惡夢。另外,其等人也怕受牽連,因為證監會在調查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不久,他就來合肥讓其等人幫他取錢,這些錢都是他違法操縱股票得來的錢,怕以后連累到其。后汪建中還讓其等人到南京、上海取錢,他讓其等人每個人找四個人一組,找家里的親戚,可靠的人,取了錢之后再找個親戚的身份證開個賬戶存起來,讓其等人不要在取錢的銀行網點存,將錢存到另外的銀行或者銀行網點。 [10:33:53]

  [審判長]: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汪建中操縱市場行為認定意見的函》、《關于北京首放咨詢報告發布后相關證券價格和交易波動情況的分析報告》證明:汪建中利用其控制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公眾推薦證券的特殊地位和影響,在公開推薦前買入證券,公開推薦后賣出,人為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以牟取巨額私利,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汪建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的“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罪。

  11、首放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工商材料、資格證書、經營許可證等證明: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6日,注冊資本100萬元,2002年10月增資至1000萬元,汪建中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11月26日,該公司取得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許可,開通了域名為www.shoufang.com.cn的北京首放網;2004年1月15日,該公司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12、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eastmoney.com)出具的情況說明:2005年起,東方財富網建立了“北京首放”專欄,首放公司于每個交易日發送給東方財富網電子稿件,東方財富網收到后將全部稿件的內容發布在“北京首放”專欄內,同時還在每個交易日轉載首放證券網當日發布的相關文章。

  13、首放公司出具的《授權書》證明:該公司授權新浪網(sina.com.cn)刊登該公司撰寫的市場評述和研究報告類稿件。

  14、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sohu.com)出具的《關于北京首放在搜狐證券的相關信息發布的說明》:2004年,首放公司就開始向搜狐證券供稿,合作方式為通過外部投稿器投稿。

  15、《上海證券報》出具的《關于北京首放相關問題的情況說明》:首放公司長期向該報提供大勢分析、板塊分析和個股推薦的稿件,因其社會知名度高,稿件質量相對較好,所以稿件大部分都被采用。

  16、《證券時報》出具的《情況說明》:首放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期間,在該報發表的文章刊登版面為投資市場版,均為首放公司分析師投稿或該報版面編輯約稿,并按照該社正常的報紙制作、發行流程刊發。

  17、深圳市全景網絡有限公司(p5w.net)出具的《情況說明》:2006年10月,全景網開設了“北京首放專區”,專門用于刊發首放公司發給全景網的稿件及轉載其他媒體上署名為“北京首放”的各類文章。首放公司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后,將《北京首放實戰掘金報告》的電子文檔發送至全景網電子郵箱,經全景網工作人員按網頁發布格式處理后,于當日在全景網北京首放專區發布。 [10:34:28]

  [審判長]:18、首放公司在互聯網、報紙等媒體上發布的證券市場分析文章等證明:首放公司在上述媒體發表過的分析文章及發表時間。同時證明各大媒體投放的上述分析文章是由首放公司供稿或授權的。

  19、汪建中使用本人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開立的證券公司資金賬戶、股票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水單等證明:汪建中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北京三里河營業部、銀河證券北京百萬莊營業部、月壇營業部、安信證券武漢營業部等五家證券營業部交易證券的品種、交易時間、交易方向和交易額等情況。

  20、汪建中使用本人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開立的用于銀證互轉或第三方存管的銀行資金賬戶開戶資料、對賬單等證明:汪建中使用工商銀行相關賬戶通過銀證互轉等,相互劃轉資金的情況。

  21、涉案關聯帳戶搶先交易一覽表證明: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涉及的38只股票交易統計情況及其非法獲利的數額。

  22、中國證監會[2008]23號市場禁入決定書證明:中國證監會經對汪建中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舉行了聽證,認為汪建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按照《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決定對汪建中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3、中國證監會[2008]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中國證監會認定汪建中和首放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決定沒收汪建中違法所得125 757 599.50元,并處以罰款125 757 599.50元。沒收、罰款總額為251 515 199元。同時,按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首放公司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24、案發經過及到案經過證明: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5月27日對首放公司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立案稽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經濟犯罪行為,同年8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查處。同年11月8日,汪建中被抓獲。 [10:34:49]

  [審判長]:25、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材料、法律手續證明汪建中的戶籍情況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6、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扣押在案的19張銀行卡中,凍結資金人民幣3800萬余元及其他款物。

  27、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2009)西執字第3225號、3579號行政裁定書、執行通知、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中國證監會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強制執行,裁定查詢、凍結、劃扣汪建中名下的存款,共收繳汪建中的罰沒款人民幣 180 383 719.49元。

  28、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2011年3月21日出具的證監辦函[2011]48號《關于汪建中罰沒款執行金額情況的函》證明: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該會對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25 757 599.50元,并處以125 757 599.50元罰款的處罰,但汪建中未按規定繳納罰沒款。2009年6月,該會依法申請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強制執行,同年11月收到法院執行后轉來的180 383 719.49元,已全部上繳國庫。該會收繳的汪建中罰沒款中,包含違法所得125 757 599.50元和罰款54 626 119.99元,至今尚有71 131 479.51元罰款未收繳入庫。

  29、被告人汪建中對其將自己的資金打入代為管理的親友帳戶中,投資股票及通過搶先交易的方法獲利等事實予以供認。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0:34:52]

  [審判長]:被告人汪建中的辯護人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

  1、證人梁光明(首放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首放公司推薦股票屬于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當時很多同性質的公司都在做,這是一種普遍現象。掘金報告是公司分析師團隊,在交易日的每天上午10點多開一次會,2點半左右開一次會,3點收盤以后再開一次會,大家一起對當天的市場熱點、行情演化進行討論研究,然后安排分析師寫匯總后,安排網管上傳。汪建中有時參加研討會,有時不參加。備選的股票池是由各個行業的研究員進行研究后進行匯總,形成一個股票池,汪建中如果在北京,其等人會拿給他看,不在北京,發郵件給他。汪建中不參與研究、匯總工作,有時會給其等人一些指引。

  2、證人董琛的證言:首放公司的證券咨詢業務主要是

  撰寫掘金報告,然后發布到首放證券網上。其從財經網站上天天能看到其他咨詢公司也在發表類似的文章,當時推薦股票這種現象在咨詢機構中普遍存在。公司在下午3點以后開例會,所有在單位的分析師全都參加討論,形成一個統一的觀點。然后根據討論結果進行撰寫。其寫完第三、第四部分后交給梁總,由梁總進行審核匯總,汪建中如果在公司,就會參加討論會,也會提出自己的觀點,但他的意見也只是給其等人作為參考而已。公司所有的分析師根據自己的分析,列出幾只或一只股票,把所有的分析師推薦的股票放在一起,就形成了這個股票池。掘金報告發布到首放證券網后,其他媒體是可以自愿轉載刊登的,公司不收取費用。 [10:35:42]

  [審判長]:3、首放公司員工簽署的《北京首放情況介紹》:首放公司推出的“實戰掘金報告”首開國內板塊研究先河,在2005年、2007年分別推出《板塊掘金漲停技法》、《牛市漲停贏家》叢書,在公司網站上開展免費咨詢,積極配合其他媒體,派出精干分析師為股民答疑解惑,積極探索咨詢公司業務新模式,推出的產品有首放牛股研究平臺、首放牛股大參考等。公司咨詢部負責公司實戰掘金報告及各類媒體稿件撰寫,接受廣播、電視媒體采訪、網站咨詢等。公司發布的掘金報告主要在公司網站上刊登,其他媒體自愿轉載刊登。

  辯護人欲以上述證據證明首放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合法的,發布咨詢報告是公司正常合法經營行為,而非汪建中故意操縱謀利。

  上述3項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經審查后認為:雖然推薦股票是首放公司的業務,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首放公司在推薦部分股票時,并未遵循誠實、信用、客觀、獨立的原則,而是由汪建中個人決定,其中董琛、梁光明就曾分別明確證明,加入到掘金報告中的,作為推薦的個股的內容由汪建中決定,別人沒有這個權力;公司每天召開的會議中,從沒有就推薦個股的事情進行過集體討論;最后推薦的行業和個股由汪建中決定等等。再結合證人陳志有關“在汪建中組織業務部門的會議上,由汪建中下達當日公司推薦的股票,其和大家一起按照汪建中所推薦的股票,撰寫文章分別發表。董琛和梁光明負責編寫當日的掘金報告,并在報告中加入推薦的股票信息。基本上是汪建中準備哪天薦股,會在當天收盤之后,召集大家開會,下達推薦的板塊和目標個股,其和大家在收盤之前均不知道汪建中將要推薦哪只股票或板塊,汪建中每次只告訴推薦哪支或哪個板塊,直接就是結論,至于他是依據什么判斷的,其事先不知道”的證言,證明汪建中作為首放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有控制決策權,公司推薦的部分股票是其個人決定,且上述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汪建中本人亦曾承認推薦股票的最終決策權在其本人。故本院對辯護人所出示的上述證據不予確認。

  4、首放公司出版的《板塊掘金漲停技法》、《牛市漲停贏家》;推出的《首放牛股大參考》等書刊,辯護人欲以證明該公司的經營模式符合證監會的規定和要求,汪建中并未利用該公司作為謀利工具。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經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并不能證明汪建中沒有利用首放公司作為謀利工具,只能證明首放公司和汪建中在證券市場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汪建中正是利用了此知名度和影響力,為其個人非法獲利。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確認。 [10:35:45]

  [審判長]:5、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08)京長安內民證字第8429號《公證書》及所附的汪建中致朝陽區公安分局警官的信函證明:2008年10月13日,汪建中以用京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寄送了其于同年9月20日簽署的關于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寫明住址電話,表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其犯罪,其會立即前往公安機關接受審問,并如實回答問題。辯護人欲以證明汪建中具有自首情節。

  上述公證書及信函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經審查后認為:以上材料客觀真實,但只能證明汪建中曾向公安機關郵寄了一封信,并不能以此證明汪建中就具有自首情節。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確認。 [10:36:14]

  [審判長]:對于被告人汪建中所提指控的事實是公司業務的一部分,是公司行為,其實施的55次交易的行為也是公司行為,不是其個人行為,該行為符合市場規律,符合投資者心理,符合公司利益的辯解,經查,被告人汪建中作為首放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其將個人意志強加給公司,該公司職員、分析師等人的證言均能證明,首放公司對外發布的《掘金報告》中有關推薦股票的內容,是汪建中個人提出并決定,汪建中的行為完全是其個人意志的體現。其雖然是以首放公司的名義,并利用首放公司的資質及網絡平臺,對外發布股評分析報告,向公眾推薦股票,但股評分析報告中有關推薦股票的內容,是由汪建中個人提出和決定的,汪建中買賣證券使用的是其控制的個人股票賬戶、資金賬戶及其自有資金,最終所獲取的非法利益也由汪建中個人所占有。因此,本案所指控的事實及汪交易的行為是汪建中的個人行為。汪建中的辯解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0:36:33]

  [審判長]:對于汪建中辯護人所提汪建中個人通過短線交易模式買賣證券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且其行為未達到法定的追訴標準,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汪建中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其行為被證監會認定為違法,但未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程度,不應作為犯罪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指控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的時間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按照當時適用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究,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汪建中通過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非法獲利數額高達1.25億余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汪建中在自己先行買入某支股票后,利用公司在證券市場的影響力,以公司名義在各種媒介上對外推薦其先期購入的該支股票,人為影響該支股票的交易價格,并于上述信息公開后馬上賣出相關股票的行為,屬于法律所禁止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且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然無視國家法律,實施了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因此,其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主觀故意明確,侵犯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破壞了證券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人為地影響證券價格,使該證券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從而對廣大投資者產生誤導,致使盲目跟進,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汪建中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汪建中辯護人所提汪建中向證監會、朝陽公安分局主動投案的行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構成自首應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汪建中雖然給公安機關郵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審理中,否認有意操縱,未能如實供述,故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汪建中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0:38:42]

  [審判長]:本院認為,被告人汪建中無視國家法律,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據被告人汪建中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0:39:40]

  [審判長]:一、 被告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 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罰金人民幣一億二千五百七十五萬七千五百九十九元五角(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并上繳國庫的罰款人民幣五千四百六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九元九角九分予以折抵,余款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財物分別予以充抵罰金、發還、存檔備查和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41:01]

  [審判長]:審判長白波,審判員趙靜,人民陪審員崔曉軍。 二Ο一一年八月三日,書記員武曌彬。 [10:44:25]

  [審判長]:現在閉庭(敲擊法槌),請法警將被告人汪建中帶出法庭。 [10:45:31]

  [主持人]:請各位網友不要離開,馬上為您帶來對本案審判長的采訪。 [10:49:12]

  [主持人]:白法官,您好,感謝您接受北京法院網的采訪,請您跟網友打聲招呼吧。 [10:52:54]

  [審判長白波]:各位網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通過北京法院網這個平臺跟大家交流。 [10:53:53]

  [主持人]:白法官,請您結合相關法律對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案進行闡釋。首先,請介紹一下對汪建中的犯罪事實是如何認定的? [10:55:37]

  [審判長白波]:被告人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放公司)負責人期間,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間,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開立了其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帳戶,并使用上述賬戶,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北京三里河營業部等證券營業部開立了10余個資金帳戶用于證券交易。同時,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10個銀行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和劃轉。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買入“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取個人非法利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在首放公司推薦股票的內容發布后,相關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體上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上漲:個股開盤價、當日均價明顯提高;集合競價成交量、開盤后1小時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長;當日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賬戶明顯增多;新增買入賬戶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10:56:35]

  [主持人]:那認定被告人汪建中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0:57:22]

  [審判長白波]:我國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種方法,操縱證券市場,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告人汪建中的行為具備了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結合本案,被告人汪建中作為首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有控制決策權。其利用首放公司的資質及網絡平臺,通過對外發布股評分析報告,向公眾推薦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從而達到操縱證券市場非法獲利的目的。首放公司對外發布的股評分析報告中有關推薦證券的內容,由被告人汪建中個人提出并決定,汪建中買賣證券使用的是其控制的個人股票賬戶、資金賬戶及其自有資金,通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最終獲取的非法利益也由被告人汪建中個人占有。汪建中實施的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行為,雖然打著單位的旗子,但完全是其個人意志的體現。因此,本案應認定為是被告人汪建中的個人犯罪。 [10:58:15]

  [審判長白波]:其次,客觀方面,被告人汪建中違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實施了以法律禁止的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一,被告人汪建中實施了以“搶帽子”交易的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搶帽子”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結合本案,首放公司是證監會批準,具有相關從業資質的證券咨詢機構,在證券市場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被告人汪建中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先行買入證券后,將個人意志強加給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發布“股研報告”,推薦其先期購入的相關證券,人為影響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根據該公司職員、分析師等人的證言,證實首放公司對外發布的《掘金報告》中有關推薦股票的內容,由被告人汪建中個人提出并決定;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相關證券價格和交易量波動情況的分析報告》顯示,起訴書指控汪建中操縱的38只證券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在首放公司推薦股票的內容發布后,整體上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上漲──個股開盤價、當日均價明顯提高;集合競價成交量、開盤后1小時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長;當日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賬戶明顯增多;新增買入賬戶成倍增加。

  而通過調查被告人汪建中的股票交易記錄,不難發現, 汪建中在首放公司發布推薦所指控操縱的38只證券的信息前,已先行大量買入了相關證券,當薦股信息發布后,相關證券價格上漲時,被告人汪建中又即刻將相關證券全部賣出。經核查,被告人汪建中通過上述“搶帽子”交易行為,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買入證券金額共計52.6億余元,賣出53.86億余元,操縱證券市場55次,非法獲利1.25億余元。

  第二,被告人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2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究,該規定說明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結合本案,被告人汪建中通過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非法獲利數額高達1.25億余元,應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被告人汪建中的行為在客觀方面符合刑法關于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有關規定,且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0:58:45]

  [審判長白波]:再次,主觀方面,被告人汪建中具有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汪建中作為一名資深的股評人,從1993年便開始買賣股票,熟悉證券市場的各種法律法規,其明知自己采取先行買入證券,后以公司名義在各種媒介上對外推薦該證券,人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并于上述信息公開后馬上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但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然無視國家法律,實施了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因此,其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是顯而易見、十分明確的。 [10:58:56]

  [審判長白波]:最后,操縱證券市場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包括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被告人汪建中實施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4項的禁止性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

  其次,作為一名有較高知名度、影響力的股評人,被告人汪建中曾被股民稱為“股神”,而汪建中卻利用廣大投資者對其的信任,暗中實施通過“搶帽子”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從中非法獲利,其行為破壞了證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人為地影響證券價格,使該證券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誤導廣大投資者,致使盲目跟進,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人汪建中主觀上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以“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行為,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10:59:10]

  [主持人]:被告人汪建中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哪些社會危害性呢? [10:59:46]

  [審判長白波]:被告人汪建中實施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既破壞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同時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破壞了正常的證券管理秩序。

  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轉,有賴于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正常的市場價值規律,通過市場自主有序地調節供求關系。但是被告人汪建中實施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卻人為地影響了證券交易的價格,扭曲了市場價值規律,限制、阻礙證券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嚴重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秩序。

  2、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被告人汪建中憑借其資深股評人的身份,在先期買入證券后,利用廣大投資者對其的信任,通過知名媒體公開對外推薦相關證券,影響投資者對市場及趨勢的判斷,誘導投資者盲目跟進,當其他投資者看到汪建中發布的薦股信息紛紛買入后,該證券價格自然被拉高,此時,被告人汪建中即刻將先期買入的該證券全部賣出獲利,其行為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但最終損害了股市中處于弱勢群體的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3、危害國家的金融體系,造成經濟秩序的不穩定。

  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是該國的經濟命脈,牽一發而動全身。眾所周知,金融體系主要是由證券市場、銀行、匯市等組成的。證券市場的違法操作和虛假繁榮、以及不合理的價格異動,均會嚴重沖擊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國家經濟秩序的不穩定。

  因此,被告人汪建中無視國家法律,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人為地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左右證券價格的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客觀規律,違背了證券交易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11:00:18]

  [主持人]:本案對廣大投資具有什么警示作用? [11:01:20]

  [審判長白波]:本案給我們的警示主要有三個方面

  其一,廣大投資者要謹記“股市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在進入股市前,一要做好心理準備,要有成熟的投資心理,不能盲從;二是做好必要的知識積累,了解一些基本的股市交易規則、經濟知識,要做一個有獨立判斷力、有一定投資準則的投資人。目前,各種媒體上的股評信息、薦股報告等名目繁多、數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齊,可能也混雜著類似于汪建中這樣的個人或單位,薦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動機純為謀取非法利益。因此,廣大投資者在閱覽這些信息時,要學會分析,要進行獨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資理念和原則,要避免“聽風是風,聽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隨,否則就會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其二,發布股評信息的單位及個人,要有道德操守,要堅持獨立、公正的原則,認真研究上市公司,客觀分析市場走向及上市公司前景,以對投資人負責的態度,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有序良好發展為目的對外發布有關研究報告。如果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最終可能遭受的就不僅是經濟上的受損,還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制裁。

  其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良性發展。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尚不規范,層出不窮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財務報表、老鼠倉等行為、現象嚴重損害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形象,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加大監管力度,站在投資者的角度,嚴格監督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證券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只有有效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的各種違法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證券市場才可能良性發展,才可能發揮證券市場資本有效流動、優質分配的功能。 [11:01:49]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結束。 [11:08:29]

  [聲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審筆錄,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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