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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保護投資者權益還須更務實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15:26 新浪財經

  皮海洲

  1月12日,又一份打著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規章制度出臺了。不可否認,這份名為《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文件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確實出臺了一些新鮮的舉措,比如,再融資預案說明會,單獨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出董事、監事候選人,單獨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對獨董提出質疑或罷免提議等。不過,如果投資者就此認為
自己的權益可以得到保護的話,那么,筆者認為這種想法未免過于天真與單純。實際上,《指引》能否真正對投資者權益構成保護,以筆者拙見,至少還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投資者以及管理層的關注。

  首先是《指引》能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問題。應該說,在我們的股市里,投資者的權益之所以得不到保護,關鍵不在于制度的缺乏,而在于相關的制度得不到貫徹執行。實際上,在我們的制度庫里,還是有不少制度是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但由于這些制度得不到貫徹落實,或者在落實中走了樣,以至這些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規章制度如同一張廢紙。因此,盡管如今出臺了一個中小板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指引》,但最后能否全面貫徹落實,投資者的心中恐怕很難有底。

  其次,對違反《指引》有關規定者,缺少有效的懲處措施。與投資者對《指引》能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擔憂相呼應,《指引》對違反規定者實行的是和風細雨般的說教,并無嚴厲的懲處措施可言。比如,約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等措施,情形嚴重的,對投資者進行投資風險揭示。對于這樣一些撓癢癢似的舉措,如何能對上市公司產生震懾力呢?又如何能保證《指引》的貫徹落實呢?

  第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指引》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務虛”多于“務實”,以至某些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措施形同畫餅充饑。

  比如,保障投資者收益分配權,實際上并不能保證投資者得到合理的投資回報,不如作出規定,強制上市公司每年將利潤的30%拿來進行分配。又如,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實際上依然解決不了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仍然難以保證所有投資者公平地獲得信息。特別是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只是“一歉了之”,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

  再如,頗具新意的再融資說明會,實際上只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增加了一個過程而已。通過這個說明會來詳細說明再融資的必要性、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這些看起來更象是走過場,是上市公司方面的“一言堂”;而至于投資者對再融資方案有什么不同的意見與看法,似乎與這個再融資說明會無關,因此,對于投資者來說,這樣的再融資說明會并無實際意義,有亦等于無。

  再如,單獨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出董事、監事候選人,可對獨董提出質疑或罷免提議等。按照這樣的條款,中小投資者雖然擁有了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但卻并不能保證候選人的當選,真正能決定候選人能否當選的權力還是在大股東的手上,因此,這種提名權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意義不大。而至于對獨董的質疑或罷免提議,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同樣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可言,因為最終能決定獨董去留的基本上還是大股東。因此,在獨董的罷免問題上,不如將獨董的任免權直接交給中小投資者,否則這種罷免提議仍然還只是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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