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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對價標準要在憲法下進行才合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3日 18:49 新浪財經

  霧中行

  股權分置改革已踏上破釜沉舟之路。但是,從股改一開始,就存在一個最大的模糊的懸念:在法律框架下究竟有沒有股改的對價標準?如果有,它又是什么?我以一個公民的角度來審視個問題后,得出的結論是肯定的。

  回顧中國A股市場上,演繹了十幾年的“股權分置”狀態,這是中國股市遺留的特殊歷史問題。是政府行為所致。當初,不管是出于什么樣的動機,這是由國家政府規定游戲規則:在中國的上市公司股票,一部份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一部分股票是不可流通的。在這政策下,致使所有上市公司在上市發行流通股票時,在二級市場都是以圈錢為目的,以非正常的市盈率,超高的溢價(發行價、配售價和增發價)進行發行、配售與增發的。這就是圈錢效應吧!廣大流通股股東都是以當時的發行價、配售價和增發價以上的價格獲得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的流通權。不流通的股票(也就是非流通股)屬于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其成本是遠遠低于流通股股東。是沒有流通權的股票。股票成本價格的差異就成為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分水嶺,這就是它不能流通的根本原因。該政策一執行就是十幾年。

  而如今,又是政府做出新的決策,以糾正過去的錯誤(請允許我這么說)。搞“股權分置”改革,以便使所有的股票都具有流通性。這個目標無疑是正確的,這是為了改善中國股市的不合理的結構和制度性問題(不必贅言)。但是,在這一政策變化過程中,如何將非流通大股東低價格獲得的沒有流通權的股票,轉換成有流通權的股票呢?這是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而得出了由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合理對價后,獲得流通權的原則。也就是說,因國家政策的變化,非流通股欲成為流通股,這會給原流通股的公眾投資者帶來損失,應該由制定政策變化一方來承擔賠負責任。

  再看看已經進行了七個多月了股改,F在逐漸演繹成為走過場的例行公事,市場人士多熱衷于玩創新花樣,股改的主題正漸漸被邊緣化,廣大投資者的目光已經呆滯、木納了。目前就是不管上什么反應,強行股改!說明股改已經走進了誰也不愿意看到的尷尬的死胡同。不言而喻,市場對股改預期的負面作用感到越來越濃重;對市場未來的存量擴容和新股上市的擴容壓力的預期越來感到沉重。不客氣地說,誰都看得出,目前是又一次變相的“國有股減持”。上一次“國有股減持”是一點也不給,這一次是盡量少給。現在的所謂創新,無非是在搞遮人耳目、偷梁換柱、暗渡陳倉的把戲,用創新產品分散市場對不公對價的注意力。這樣的股改繼續搞下去,就是失敗。投資者(不管是機構投資者還是中小投資者)的心理狀態基本趨于一致:就是在這個10:3的對價下玩吧,以投機為主,有可能就盡量獲利了結出局,暫時離場觀望為上策。目前市場上演的權證鬧劇充分說明了市場上投資者的心態。權證的非理性爆炒恰恰說明了資金方面對市場的無奈,雖然場外資金面充裕,但入場資金匱乏。正是因為對市場已喪失公信力與信心,這就是市場跌跌不休,大肆玩起權證這個逐利游戲的最重要原因。

  看到市場的現狀,縱觀市場人士的文章,說什么“對價本身沒有理論根據”,“股改使國有資產流失5000億”等聳人聽聞的論調,似乎一方面是非流通股的大股東在拿權力開法律的玩笑,另一方面還有人在幫腔抬轎。不免叫人感到多少有些悲哀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股改本應首先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這是股改的本來面貌),而不是拋開歷史問題,去奢談未來的遠景規劃事情;A股的含權是對股改前的過去而言;目前,由于不公平的對價,已經股改完畢的上市公司仍然含權;股改本身是有公平合理對價標準得。但是,被人肆意抹殺了。在“統一組織,分散決策”下,上市公司紛紛推出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繚亂的股改方案。著實叫中小投資者發暈,沒有投票的興趣。股市被攪的一片混亂,只看到利益集團在亂中巧取豪奪的猙獰面孔。

  在這一片混沌的市場中,人們都看到一個清晰規律——流通股股東是按照各個上市公司的發行價、增發價和配股價獲得股票的流通權。這就是十五年來獲取股票流通權的唯一游戲規則。這就是政府應該按法律來承擔的責任。非流通股的持有者,應該按照本公司上市發行、配售和增發的相同價格補齊差額,將該差額返還給二級市場上的流通股股東后,自然就獲得流通權。也用不著什么“鎖一爬二”等做法了。只要各上市公司是按著各自上市、配售和增發時的價格進入流通市場,誰又有什么權力阻止你獲得流通權呢?你愿意控股就不賣,不夠控股比例就在二級市場上買,沒錢了就賣掉,完全自由。只要股改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做的,遵守這一基本原則,才可實施全流通。否則就是犯法!

  而現在股改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也要獲得在二級市場的流通權,卻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在遵守這個游戲規則,都是在想辦法繞開這個游戲規則,以少付(股改上市公司基本如此)出或不付(如:農產品),來獲得流通權。在法律面前,這是不公平的。有非法侵占公眾投資者合法財產的犯罪之嫌。這是否應該叫做強權掠奪呢?是否是權力犯罪呢?這還能叫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嗎?只要都遵守唯一的相同的進場游戲規則。也就是說各家上市公司都要以本公司上市時的發行價格和增發價格進入流通市場。按著這個游戲規則去做,才是合法的、公正的、公平的。

  那么,在這個游戲規則下如何對價呢?

  1、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東,應以各自公司上市的發行價、配售價和增發價作為對價(理由不再贅述)的基本標準。

  2、以各公司上市時的香港股市各行業或H股的市盈率(以最近12個月的平均值)為參照修正標準。上市公司在上市時的凈資產×參照修正標準=該公司在當時市場中的合理發行價、配售價或增發價(也可采用全球其它市場的市盈率為參照修正標準,但是,香港市場與中國A股市場更為接近)。

  3、用上市公司的原發行價、配售價和增發價-當時合理的發行價、配售價和增發價=高溢價部分,即確定為返還二級市場流通股股東的合理差額。

  4、以合理差額為依據,各上市公司可以返現金,也可以目前凈資產為參照標準,進行送股、縮股等對價方法進行返還。如無力返還,可以衍生資產重組、大股東置入優良資產。返還后整體上市等方法,以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為目的的創新舉措。

  5、國有股若要保持絕對控股權,可在二級市場中回購流通股,以達到控股的比例。

  6、在目前已經股改結束的G股上市公司應按上述原則進行二次對價。

  7、權證等創新產品與股改根本沒有任何關系,上市公司可在股改完成后,再玩權證產品。

  這樣做有以下好處:

  1、這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公平對價原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能體現出對價規則的合法性。這是以歷史、法律、情理為依據的,是對價的唯一的規則;是公正與公平的;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的。應該看到,現在進行的各種股改的方案,都是在以各種手段強行推行中,在不同程度上違背這一公平的對價原則,從法律上來講,都侵犯了中小公眾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屬于犯法的行為。

  2、在這一公平的原則下,上市公司得到了合理的溢價,是在合理的溢價下發行、配售和增發的。國資產并有流失,國有股的價值更不會流失,只能在發展的市場中不斷增值。

  3、在這一公平的原則下,使新老上市公司發行溢價率趨于合理,利益趨于一致,可提升優質公司在國內市場上市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優質企業在國內上市,發展壯大國內的資本市場。

  4、在這一公平的原則下,各上市公司因發行價和增發價格的差異,可使各上市公司的的對價水平有千差萬別,達到優勝劣汰的目的。

  5、在這一公平的原則下,可因各個上市公司的對價水平差異,有創新空間,活躍市場,使各種創新舉措有牢固的基礎。無論縮股、送股、公司重組、蝶式權證等各種衍生品種百花齊放,給投資者更大的想象空間。

  6、在這公平的對價原則下,不用政府再用神秘的平準基金支撐股市,可提升的投資者信心,場外資金會不斷的涌入市場。推升股市向前發展。在未來發展的市場中,只要是健康的有價值的上市公司,其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會取得雙贏。

  7、在這一公平的原則下,不會影響新股的上市發行,可在股改的同時進行新股的發行,加快新股的發行速度,完善市場結構。

  綜上所述,遵守這一公平的游戲規則,有百利而無一害。但是,上市公司自己做不到這一點,國資委不愿做到這一點、

證監會無力做到這一點。只有更高層的決策機構在遵守法律的框架下能夠做到這一點。

  這只是自己不成熟的拙見。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公眾投資者,普通的一公民,無力改變市場的不公平。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場,呼吁媒體、知名的經濟學專家、全體投資者及政府中有識之士達成共識,共同力諫此忠言。以此促進中國股改的勝利完成;看到中國股市春天的到來;迎來中國資本市場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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