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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之我見(5):探討正確的提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15:36 新浪財經

  加寧

  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的權益是一個全球性的普遍現象,在股份公司和股市發展的初期,或者在尚處于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新興發展國家,表現尤為突出。從形式上講,各種侵權行為如過江之鯽,不可勝數。但從性質上講,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發起人(或控股股東)采取欺詐手段,騙取中小股東的資產,如包裝上市、偽造報表和勾結造市等。
第二種是大股東利用控股權和法律方面的漏洞,侵犯中小股東的權益,如挪用、侵吞上市公司資產等。這兩種類型的表現,在中國有過之而無不及。除此之外,由于特定的經濟、政治體制,中國股市還表現出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即公司發起人(大股東)根據主管部門的定價規定,在股票發行階段和再融資階段以相對少量的出資額占據了相對多量的股東權益。這些多占的股東權益本來應該屬于社會公眾股東,現在被非流通股股東占有,是一種不當得利行為。隨著公司經營的延續,這種不當得利在不斷地擴大。尚主席提出的“股權分置”概念,應該是想解釋和概括這后一類的侵權現象,以及這種現象帶來的各種危害。但是“股權分置”的提法僅僅說出了事物的一部分表面特征,沒有觸及問題的本質。

  由于這后一類的侵權行為是中國所特有的,所以我們無法從國外找到比較合適的現成辦法。正確的態度和科學的方法是,直接面對這些侵權行為,對它們進行嚴肅認真的分析批判。在認識深化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出問題的本質特征。只要我們的國家選擇的是前進、不是后退,是富強、不是貧窮,我們就必須解決好這一歷史性的課題。筆者同時希望,通過大家的討論,能夠找到一個比較準確的概念來替代“股權分置”。

  筆者認為,分析這后一類的侵權行為,重點在股票的發行方式。尤其是發行價格,更是重中之重。與國外的市場定價方式不同,中國實行的是行政管制定價。在圈錢思想的指導下,絕大多數股票的發行價格都遠高于公司的市場價值,而非流通股是按凈資產折價認購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是應該加上,如果有的話)。所以對應每一個股份單位,非流通股的認購成本只相當于流通股認購成本的幾分之一(不同價)。或者說,相對于同等價值的出資額,非流通股獲得的股東權益是流通股的數倍。由于這一原因,股東的各項具體權利也都隨之發生變化:

  1。經營管理權

  指的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力、發表意見的權力和投票表決的權力。從單位股份來講,一票一權(同權),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享有的經營管理權是相等的。但是由于“不同價”的原因,相對于同等價值的出資額來講,非流通股享有的經營管理權是流通股的數倍。由此,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等都失去了法律意義。

  2。股份轉讓權

  股份公司的股票一經買入,就不能退股,但可以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進行轉讓,也可以用作抵押物。目前非流通股只能在場外轉讓,而流通股可以在任何地方轉讓。股份轉讓權顯然是不對等的。非流通股不能在場內流通的原因,在當初只是因為“暫不流通”的政策規定,后來則逐漸融入了諸多因素。

  3。盈利分配權

  盈利分配權包括分紅權、優先配股權等。從單位股份來講,一票一權,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享有的盈利分配權是相等的。但同樣由于“不同價”的原因,相對于同等價值的出資額,非流通股獲得的分配利益,每次都是流通股的數倍。

  4。追索清償權

  指在公司解散或破產時,股東擁有的剩余資產索償權。從單位股份來講,一票一權,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享有的追索清償權是相等的。但同樣由于“不同價”的原因,相對于同等價值的出資額,非流通股獲得的索償利益,是流通股的數倍。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這種特殊類型的大股東侵權行為,根子在于股東權利的初始分配違背了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其主要特征是,股東的各項權益只是在單位股份上平等,是一種表面上的平等。而在整體概念上,在實際上,是不平等的。我們的股份公司、我們的股市,雖然還有世人熟悉的面孔,雖然還成長發育了十幾年,但是在內容上早已發生了變化,與絕大多數國外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場相比,存在著明顯的本質差異。相似或相同的事物逐漸變得不相似了或不相同了的現象叫做異化。看看我們這里,產權的形式界定代替了產權的科學定位、歧視性的指導思想代替了平等的股權原則、行政定價代替了市場的價值發現、惡性圈錢代替了資源優化配置、瘋狂投機代替了投資+投機……,異化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從本質上來講,所有這些現象都是對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同利”原則和市場經濟“三公”準則的異化。面對如此普遍、如此典型的異化現象,筆者認為,把這類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概括為“股權異化”比較妥切。古前進先生幾天前提出的“股權歧視”概念有他的道理,因為“歧視”的確是各種異化現象產生的思想根源和政策根源。但是筆者感覺這一提法還是過于偏重動機了。其實,我們所搞的“國營至上”的股份制公司,何嘗不是對股份制經典原則的異化?我們研究的目的應該是,既要揭示問題產生的原始動機,更要找出問題的本質,以便形成正確的解決方案。不知理解的恰當與否?與古先生商榷,更希望引起大家的深思。

  感覺的東西不一定理解;理解的東西會更深刻地感受。在挑明了“股權分置”的模糊性、誤導性之后,筆者自己已經很難忍受這種提法了。為此聲明,在更準確的概念出現以前,筆者將以“股權異化”的提法取代“股權分置”,特請讀者留意,并向“股權分置”概念的提出者和已經習慣于該種概念而又不愿意改口的人們致以歉意。

  股權分置之我見(4):分置提法不妥

  股權分置之我見(3):我持第三種觀點

  股權分置之我見(2):關鍵在于認識

  股權分置之我見(1):莫要病急亂吃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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