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曉明:對于股權分置問題的四點認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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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18:04 新浪財經 | ||||||||
羅曉明 一、因股權分置導致的兩類股東利益再分配是合法的。 1、在股權分置體制下,股市的發行行為是公開的,公眾在“財富”示范效應的驅動下自愿參與。
2、股權分置體制運行的結果是財富再分配,造成了投入70%現金財富的公眾投資者,占有全部上市公司股權的34%。 3、參與股市的公眾投資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中國的實際情況來講,公眾投資者并不是“完全股市行為能力人”,以公眾投資者是“完全股市行為能力人”為假設前提,進行股權分置下的股市實踐,是最大的不合理性。但是不合理不等于不合法,畢竟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沒有“完全股市行為能力人”的認定。 4、對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產生類似結果,在法律上稱為“顯失公平”交易,其得利主體存在“不當得利”行為,解決的法定思路是撤消交易行為,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失賠償。 二、繼續沿襲股權分置體制的困難是交易對手的缺失,結局是市場走向消亡。 1、在實行自由、自主交易的前提下,“不公平交易”得以實現的基礎是交易對手對不公平行為的認識不夠,或者可以取得交易之外其他形式的利益補償。 2、通過股市的虛漲來實現利益補償,實質是“不公平交易”侵害對象的轉移,或稱侵害轉嫁。在股權分置體制下,股市上漲,只能加重交易行為的不公平程度,不會改變不公平的本質。希望股市只漲不跌,本身違背股市內在規律,股市虛漲超過一定限度,就會產生威脅國家金融、經濟穩定的負效應。 3、目前,公眾投資者面對嚴重損失的行為結果,本能的采取了退避,導致了市場發行股票困難,遇發行下跌。這一現象構成了政府、既得利益強勢群體反思股權分置體制的動機。 現象的本質是繼續維持“不公平交易”已經找不到足夠的交易對手。國內股市從功能到規模出現了全面萎縮。 三、破除股權分置體制是必然,實不實行損害補償關系社會誠信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1、破除股權分置體制的問題,實際是要不要股市的問題,已不存在主要分歧,選擇也不會有困難。理論上存在著兩種破除途徑:一是建立新的市場化體制,對既有侵害不予追溯;二是建立新的市場化體制,對既有侵害實施補償。 2、破除股權分置體制,股市會得到發展,但是不對既有侵害實施補償,無助于公眾投資者信心的恢復,至少短期內轉變不了國內股市從功能到規模全面萎縮的危機,更為重要的是不能從根本上杜絕今后的體制不再造成新的侵害,不利于公眾對股市形成正確而長期的預期,保證不了中國股市健康、持續的大發展。 3、破除股權分置體制問題的價值取向,對整個社會價值取向起到示范作用,其影響深遠,處置不當,一旦造成對正在努力建立的社會誠信文化的破壞,其損失決不是,也遠不是現有“既得利益”所能彌補的,必然加大共同構建和諧社會的難度。 四、破除股權分置體制問題的建言。 1、破除股權分置體制,建立以全流通為前提的市場化體制。 2、政府對破除股權分置體制,建立新的市場化體制負有職責。不形成統一的政策原則,沒有相對具體的標準來指導,將消除股權分置問題交由各個公司的兩類股東來解決的想法,是再次運用“完全股市行為能力人”假設前提,將弱勢一方的命運交由強勢一方來決定的思維,其結果是更大的混亂和更全面的矛盾對立。 3、任何打著創新、市場化及科學化的名義,實施抵賴和盡量減少對受害方補償的實踐做法,都會加重對誠信文化的踐踏和破除。 究竟我們要破除什么?建立什么?是不是應該首先想清楚。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82628888 轉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