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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鳴:秤的啟示--股市三公原則的實現形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0日 16:52 新浪財經

  王峰鳴

  愚人曾在《規范設立國有股、法人股轉讓市場》一文中,提出規范設立G—F市場的基本設想,并認為它是中國股市困境中的選擇,是現實的選擇,是智慧的選擇。讀者、網友提出了許多意見,市場中也出現了類似的聲音。持肯定意見的暫且不說,持批評意見的主要集中在兩點:1)這個方案是把問題留給后人去解決;2)對普通A股股東利益有損害,因為它并
沒有達到同股、同權、同利、同價,要求還利于民。本文可作為上篇文章的延續,也是對廣大讀者意見的回應。

  針對目前我國股票市場中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在普通A股市場上流通的現實,規范設立與普通A股平行而又相對獨立的G—F市場,我們認為它并不是將問題留給后人解決,而是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一種解決方式。原來的普通A股可以流通,而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就尤如一個跛腳的人,我們設立G—F市場,就是讓其另一條腿也能動起來,兩條腿走路不是更好嗎?這是政府應盡快考慮研究實施該方案的原因。

  雖說設立G—F市場及時地、簡單地解決了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但它只是問題解決的第一步,在設立G—F市場的同時,需要建立起有中國股市特色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以保證由同一上市公司發出的不同種類股票(包括G—F股、A股、B股、H股等)股東之間的權益平衡,而這項工作則是艱難的,不僅需要高超的技藝,還要有促進股票市場發展的胸懷和決心。

  我們知道,用天平稱某一物體的重量達到平衡時,法碼的重量與物體的重量相等,如果把它用到股票市場上,相當于“同股、同權、同利、同價”,而這在中國的股票市場中卻難以實現。其實,我們不去鉆這個“牛角尖”,我們換一個思路,當我們用“秤”稱某一物體的重量,秤砣的重量并不等于物體的重量,但我們卻可以使它們達到平衡,其關鍵因素在于它們有不同的力臂,如下圖所示,雖然G1≠G2,但G1L1=G2L2。

  ←L1→←---------L2---------→

  G2

  G1

  秤的原理啟示我們,在中國的股票市場上,由于存在國家股、法人股和普通A股之類別,它們有不同的權力、利益和價格,我們可以通過制度設置來促使它們之間達到權益平衡。具體一點說,通過相應增大普通A股股東的權力、利益的制度設計來彌補它們“價格高”的損失。我認為這是中國股市得以丟下包袱、輕裝前進的基礎,是中國股市得以實現“三公”原則的基礎,是市場監管者所追求的目標,同時也是中小投資者的福音所在。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討“權益平衡”問題:

  1、在規范設立的G—F市場的基本設想中,通過設置五種特別規定來區別于普通A股市場,使得進入G—F市場的門坎高、所需資金量大、流動速率慢,法人機構在G—F市場上難以快進快出賺取買賣差價。從這幾點,我們看出法人機構的權益不及普通A股股民來得活、來得快。企業法人需要做的就是把企業的效益搞上去,而面對市場不斷變化的環境,優勝劣汰是不可回避的事實,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須適應這種變化,企業法人機構只有盡可能的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不斷促進人才重組、資產重組、技術重組等,把變化當成一種機遇,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發展。

  2、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推動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要正確處理虛似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等等,對中國股市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指導意義。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的有關規定,理想化特征明顯,模式單一,弊端不少。主要體現在:1)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一股獨大”,公司董事、董事長多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指派而來,通過股東大會選舉流于形式。2)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以來,作用明顯,但境遇也非常尷尬,有的無所作為,有的則被迫走人。3)監事會人員少,權限小。公司治理結構要求促成公司價值的最大化,應強化相關利益者參與的機制,鼓勵他們互相合作,共同推進公司發展。當相關利益遭到侵犯時,應有維護機制和救劑手段。由于中國股市中存在股權割裂的事實,要促進股東權益平衡,公司治理結構應有中國自己的特色。

  (1)普通A股股民應組織“股民協會”或由法律機構或媒體代言等形式參加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以維護權力,政府應給予鼓勵、指導,相關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2)類別股東表決權:對公司重大事項,應召開類別股東大會(網絡形式),普通A股股東可行使表決權,使股東真正體會到當股東的滋味。

  (3)賦予監事會更強大的職能:由監事會扮演選任,監督與評估董事會績效的角色,監事會的人員組成可擴大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指派人員、普通A股股東代表、黨代表、工會代表、社會知名專家學者等。

  通過以上各種制度的建立,普通A股股東可獲得與之相適應的股東權力。

  3、如果大股東有隱瞞、欺詐行為、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造成普通A股股民損失的,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國家應盡快啟動法院申訴和經濟利益補償機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虧損直至倒閉的,普通A股應有優先清償權,對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或資產的,應制定相應的經濟及法律制裁措施,等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識到中國股票市場上要實現“同股、同權、同利、同價”是異常艱難的。但秤的原理啟示我們,通過制度設置,抑制國有股、法人股股東濫用權益,增大普通A股股東的權益措施來求得國有股、法人股和普通A股之間的權益平衡,這是中國股票市場上“三公”原則的最現實的實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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