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華
[與近年來多發其他非法集資案件不同的是,國永股權集資詐騙案主犯王昌波,曾以五池金娃公司和生物柴油項目投資的名義非法集資,且數次被南北各地公安機關處以刑罰]
從哈爾濱,到沈陽,到廣州,再到上海,被數次“捉放曹”的國永股權集資詐騙案主犯王昌波,近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量刑是今年8月底刑法修正案(九)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規定之后,集資詐騙罪名判決的最高量刑。
與王昌波不同的是,本案其余七名已歸案的嫌疑人則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起訴,一審各獲刑一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2013年1月7日,《第一財經日報》刊發《國永基金“偽PE傳銷”揭秘》,首次獨家揭露國永股權集資騙局,此后本報持續追蹤事件進展,先后發表《PE監管脫節誰揭WS控股“畫皮”》、《王昌波集資詐騙案開庭本報揭兩岸騙子合謀新花樣》等系列報道。
據本報記者了解,本報首次報道該案騙局后不久,2013年3月,浦東公安局立案,7月,將本案涉及的包括主犯王昌波在內的8名嫌疑人緝拿歸案。另有兩名嫌疑人迄今仍然在逃。
與近年來多發的非法集資案件相比不同的是,該案主犯王昌波,曾以五池金娃公司和生物柴油項目投資的名義非法集資,且數次被南北各地公安機關處以刑罰。2010年6月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2012年9月因犯相同罪名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這些事實表明,王昌波在上海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其緩刑和假釋期間,同樣以生物柴油為主要投資項目,而五池金娃的名頭,則換成了國永股權公司。
另外,臺灣來滬人員楊恭發等人協同作案,形成兩岸人員共同作案,也是本案一大特點。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王昌波在上海成立五池金娃上海分公司,2011年至2012年間,王昌波假借他人名義,先后注冊成立天津潤昌公司、上海潤昌公司、安拿基公司和國永股權公司,租賃本市上海國際大廈24樓A座、證券大廈24樓2409室等地進行培訓和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王昌波等人親自或者通過公司員工自行編制、向公眾發放國永股權公司和項目宣傳冊,舉辦項目推介會、組織參觀實體企業、采用召開簽約典禮、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向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等地的社會公眾大肆宣傳國永股權公司等系投資新能源(生物柴油)、養老養生旅游等朝陽行業的PE公司,并宣稱國永股權公司已投資數家新能源公司,正在運作上述公司赴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并向社會公眾虛假承諾投資國永股權可獲年均15%~24%不等的利息或以6元/股折換成境外上市公司股權可獲每股3美元~5美元不等的利潤,從而騙取社會公眾巨額錢款。
至案發,王昌波等人共向1111名社會公眾非法集資13875.3萬余元,扣除已還本金和利息,實際詐騙總額為12991.7萬余元。至案發,上述錢款均已被消耗殆盡。
根據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昌波等人虛構了國永股權公司等具備投資收購國內新能源企業和赴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經濟能力,以及國永股權公司等已實際控制大慶達康公司、固安中德公司、上海中瑞公司等事實;隱瞞了其本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刑罰和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王昌波還以行賄方式讓相關記者對所謂的“中美新能源并購上市簽約典禮”進行新聞報道,從而利用新聞媒體的公信力進一步欺騙被害人。最后,從非法集資款的用途來看,僅有2175萬元被用于投資給大慶達康公司等,所占比例僅為18%,明顯不成比例;3422萬余元被劃給自然人;3850萬元去向不明;1632萬余元用于歸還其他非法集資贓款。此外,王昌波還自述年薪達200萬元。據此,王昌波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占有涉案資金的行為,故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結合王昌波拒不認罪,到案后未退繳贓款,且本案眾多被害人系老年人等因素,司法機關故對王昌波予以嚴懲。
一名受害人在該案宣判后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沒有想到王昌波還有這么多前案在身,考慮到我們身邊受害老年人被騙之后的慘狀,這個判決還是比較公正和解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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