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顧鑫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理事長桂敏杰提交的提案,建議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參照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稅收體系,結合我國稅收法律環境,明確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
提案認為,出于風險隔離的需要,資產證券化業務設計了將基礎資產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并由其進行運營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性環節。SPV并非真實經營實體,其收益也是完全轉遞給最終持有人,不應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不因SPV的設立導致重復征稅,即“稅收中性原則”,是降低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也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
關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提案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在給予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同等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稅總局2006年發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但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尚處于空白,給企業資產證券化開展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建議比照《通知》的稅收中性原則,明確企業資產證券化各環節的稅收繳納政策,避免雙重征稅。
二是參照美國等成熟市場做法,制訂專門的SPV稅收政策。例如美國通過制定《1986年稅收改革法》、《1996年小企業就業保護法》,確立了作為SPV的不動產抵押貸款投資載體與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的免稅地位,有效降低了資產證券化交易成本。建議財稅部門制定專門的SPV稅收政策,從制度層面對于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SPV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為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持資產證券化發展。
三是借鑒臺灣香港地區的做法,制訂針對特定類型資產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臺灣地區出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并輔以相關法規,對于不動產證券化中涉及的證券交易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稅種的征收制訂了優惠政策。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協調相關部委研究通過單獨立法或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降低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業務稅收負擔,為盤活不動產等存量資產提供便利。
桂敏杰提交的另一份提案提出,當前,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功能發揮,既要不斷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更需要一個公正、高效、專業、權威的金融司法體系。更好發揮司法對金融改革發展的保障作用,有必要推動金融審判在機構、隊伍、能力與制度建設等方面再上新臺階。為此,作為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國家戰略的保障機制,建議借鑒最高院設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成功改革經驗,在上海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
提案建議,可以借鑒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與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設立(包括鐵路中級法院,“三塊牌子一個機構”,“審判獨立、行政(黨務)合署”)的先例,本著“精簡、高效、扁平化”的機構設置原則,可以考慮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設立于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層法院審判的各類金融案件的上訴,并依法受理屬于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金融案件。在條件成熟的適當時機,考慮設立獨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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