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券商資管放開了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信托公司業務將被分食
■本報記者 秦 煒
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一直以來都是信托的優勢業務,但隨著證監會[微博]放寬券商資管的投資范圍后,信托公司該項業務領域將被分食。不過,一位信托公司業務人員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業務同質化,但在風險控制方面,信托公司更優,對投資者更有吸引力。
而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同質化趨勢顯著,在當前分業監管的背景下,各監管機構對麾下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不同,造成競爭環境不公平。既然產品同質化,監管也應協同。
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
信托公司優勢明顯
日前,證監會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及修訂說明。其中提出,將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了資管產品的投資視野。
實際上,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一直是信托公司的優勢業務,私募股權投資信托就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之一。
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非公開方式與投資者訂立信托合同,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信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將募集的信托資金以權益投資的方式進入合適的公司(多為非上市公司),并適時退出實現增值,進而將信托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交付給受益人的資本運營方式。
業內人士表示,由于信托公司既具有融資功能,又有范圍廣泛的投資功能,是唯一既能投資資本市場,又能投資貨幣市場,還能投資實業領域的金融機構。因此,私募股權投資信托從某種角度講,也是最高級、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業務。
多年來,信托公司大量從事的是信托融資業務而非真正的投資業務,但在其向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過程中,不僅儲備了許多優質、高端的投資者群體,而且在信托公司在項目篩選、行業研究、項目推介、股權投資與管理等方面積累了眾多十分寶貴的經驗。這些投資群體與信托公司開展傳統信托業務的經驗都將為信托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提供強有力的基礎與保障。
金融機構業務趨向同質化
監管亟須協同一致
相對于信托公司的背景、監管要求、與其雄厚的資本金實力,加之近些年建立起來的廣泛的市場營銷渠道與網點及項目開發點的部署等,券商資管的各方面實力較弱。
一位信托業內人士表示,該項業務將主要有基金子公司來做,而基金子公司的注冊資本只要求在2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基本在3000萬元至5000萬元左右,而管理規模已經達到幾十億元,風險較大。
一直以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都是一塊“肥肉”,競爭也比較激烈。
盡管信托公司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具有相應的優勢,但其面臨的退出機制卻不容樂觀。因為按照證監會審批IPO的慣例,有信托計劃持股的,要求一律清退,否則不予通過。
究其原因,此前,業內人士表示,若允許IPO前信托持股,可能變相突破企業上市前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因為一個信托計劃后面可能有幾百個投資者人;其次,可能助長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灰色行為。
此次,證監會放寬券商資管投資范圍,明確可以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將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為分業監管,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表示,業務同質化,監管也需要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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