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周刊·紅周刊》特約作者秦皇島 熊錦秋
近日,證監會[微博]副主席劉新華透露,財政部已開始就金融企業提出員工持股計劃,有關辦法正在起草及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國資委[微博]也正積極研究推進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制度的安排;對于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支持措施,證監會還將進一步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推進相關工作。
員工持股計劃的理論起源,來自于美國著名的公司和投資金融律師路易斯·凱爾索的思想,他認為,科技進步使資本投入對產出的貢獻越來越大,如果資本只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則經濟發展的好處將主要集中于少數人手中,這將造成嚴重的分配不公;為此,凱爾索等人希望能建立起使資本主義所有權分散化的新機制,使大多數并不富有的人得到一定數量的資本,獲得勞動收入和資本收入這兩種收入。
當然,普通員工本可在股市自由買入公司股票且無鎖定期,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其份額有鎖定期,要讓員工積極參與計劃,后者就必須能夠給員工帶來更大好處,如此才會凸顯其吸引力。而稅收優惠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政策杠桿,成熟市場的員工持股計劃一般都有稅收優惠的安排,這是其員工持股計劃得以順利推行的重要依托。
比如,美國為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的企業及有關各方提供稅收優惠。員工可以貸款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在1996年以前,向員工持股計劃提供貸款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因發放員工持股計劃貸款而獲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收聯邦所得稅;員工持股計劃基金會分得的用于歸還貸款的股份收入可以減免稅收;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職工,在離開公司或退休時得到股份收益時可享受稅收優惠;非公開上市公司的股東把股份賣給職工持股計劃,并使職工持股計劃擁有30%以上的股份,且將其因出售這部分股份而獲得的收益用于國內再投資的,政府緩征其在出售股份時的資產收益稅。
借鑒美國等成熟市場做法,A股市場針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
一是針對為員工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稅收優惠。證監會副主席劉新華提到,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除運用員工薪酬外,企業還可以在合法前提下充分利用外部資金,采取不同資金組合;而所謂“外部資金”,這其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應該是個重要來源,對銀行由此獲得的貸款利息收益,應該設計適當的稅收優惠。
二是對員工持股計劃所分得的股息予以稅收優惠。目前征收股息紅利所得稅的對象包括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包括企業法人,原因是企業法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投資股票的紅利加上其他各項所得,沖減各種成本后如果有利潤才需繳納所得稅。如果投資者是“個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微博]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個人持股時間在一個月之內的,所得稅率為20%;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的,稅率為10%;一年以上的為5%。那么,員工持股計劃到底屬于“企業”還是“個人”,抑或是“其它”,這需要予以明確;事實上,員工應該可以用這些分紅返還當初參與計劃時所欠金融機構的貸款,也即員工持股計劃或可參照“企業”執行,無需為持股所得股息繳納所得稅。
三是對員工退出員工持股計劃時予以稅收優惠。除非員工死亡等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員工退出員工持股計劃,不宜一下子全部提取,這是因為員工持股計劃的現金頭寸是否充沛、員工拋售計劃份額是否有其他人接手,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制約因素。因此,員工一次性全部提取份額資金,與分5年多次等額提取份額資金,應該有不同的所得稅政策。另外,如果員工退休時提取與還沒有退休就提前提取,其稅收優惠政策也可不同。
四是對大股東贈與股票給員工持股計劃予以稅收優惠。最近大北農發布公告推出員工持股計劃,大北農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邵根伙將向員工持股計劃無償贈與數額巨大的大北農股票,但是,在員工持股計劃接受贈與這個環節,接受贈與方就可能有了“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是否應該征收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大股東持股屬于限售股,“贈與”后也不能改變限售股性質,將來員工持股計劃在賣出這些所贈股票時需按20%的稅率繳納限售股轉讓所得稅。筆者認為,針對大股東股票贈與,應分門別類明確相關稅收制度,引導和支持大股東將股票贈與員工持股計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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