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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

2014年06月06日 18:47  中國證監會  收藏本文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14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半年度報告是中期報告的一種類型。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均應當披露。鼓勵公司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礙閱讀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半年度報告相關部分進行合理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  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全文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公司半年度報告摘要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進行編制和披露。

  半年度報告的報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間。

  第六條  同時在境內和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市場對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同,應當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報告。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當同時編制半年度報告的外文譯本。

  第七條  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公司在編制半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萬元、百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公司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半年度報告外文譯本,同時應當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文本的理解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半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公司的中文名稱、“半年度報告”字樣、報告期間,也可以載明公司的外文名稱、徽章、圖案等。半年度報告的目錄應當編排在顯著位置。

  (四)公司編制半年度報告時可以圖文并茂,采用柱狀圖、餅狀圖等統計圖表以及必要的產品、服務和業務活動圖片進行輔助說明,提高報告的可讀性。公司在半年度報告目錄之前刊載宣傳照片和圖表時,不得刊登帶有祝賀、恭維、推薦性的措辭,不得含有欺詐、誤導性內容的詞句。

  (五)公司編制半年度報告應當遵循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業分類數據、資料作為參考。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同時將半年度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刊登篇幅原則上不超過報紙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

  公司可以將半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的時間。

  第十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后,將半年度報告原件備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東及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特殊行業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二章  半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文本扉頁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并說明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半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應當提示經董事會審議的報告期內的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并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如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并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如半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的警示性陳述,則應當聲明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半年度報告的釋義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半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公司簡介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稱及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其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以下事項在報告期內發生變更并已在臨時報告披露的,公司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一)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網址、電子信箱。

  (二)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的名稱,登載半年度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的網址,公司半年度報告備置地。

  (三)公司報告期內的注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注冊登記日期和地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間)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及變動比率,包括但不限于:總資產、營業收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及金額。

  同時發行人民幣普通股及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若按不同會計準則計算的凈利潤和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列表披露差異情況并說明主要原因。

  上述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范的相關規定計算和披露。

  第四節 

  董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的數據和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和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分析,以便于投資者了解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未來變化情況。公司披露董事會報告應當遵守《年度報告準則》第二十條所列原則。

  第十九條  董事會報告應當重點分析公司在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本條規定披露的部分內容與財務報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

  公司應當披露已對報告期產生重要影響以及未對報告期產生影響但對未來具有重要影響的事項,內容包括:

  (一)主營業務分析。列示公司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研發投入、現金流等項目的同比變動情況及原因。若公司利潤構成或利潤來源發生重大變動,公司應當詳細說明情況。

  公司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和資產重組報告書等公開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來發展與規劃延續至報告期內的,公司應當對規劃目標的實施進度進行分析;實施進度與規劃不符的,應當詳細說明原因。

  公司應當回顧總結前期披露的經營計劃在報告期內的進展,并對未達到計劃目標的情況進行解釋。

  (二)按照行業、產品或地區經營情況分析。對于占公司營業收入總額或營業利潤總額10%以上的業務經營活動及其所屬行業、主要產品或地區,應當分項列示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變動情況。

  (三)核心競爭力分析。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變化及對公司所產生的影響。如發生因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力受到嚴重影響的,公司應當詳細分析,并說明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四)投資狀況分析。公司應當分析報告期內投資情況,包括:

  1. 對外股權投資的情況。公司應當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權,持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股權進行重點披露,包括最初投資成本、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賬面值等情況。

  2. 非金融類公司委托理財及衍生品投資的情況。公司應當披露資金來源、合作方、投資份額、投資期限、產品類型、預計收益、投資盈虧,是否涉訴等。如公司有委托貸款事項,應當披露委托貸款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或擔保人,以及展期、逾期或訴訟事項及風險應對措施。

  3. 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期內募集資金或報告期之前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內的,公司應當披露有關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及收益情況;對于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當說明原因;對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應當說明未來資金用途;對于實際投資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項目變更原因、變更程序及其披露情況,項目資金的投入情況,項目的進度及收益情況。

  如本條規定披露的內容已在《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的,公司可以提供指定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

  4. 主要子公司、參股公司情況。如來源于單個子公司的凈利潤或單個參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對公司凈利潤影響達到10%以上,應當披露該子公司或參股公司業務性質、主要產品或服務和凈利潤等情況。

  5. 重大非募集資金投資情況。公司應當列表披露項目投資總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10%的非募集資金投資的重大項目投資總額、本報告期和累計實際投入金額、項目進度及收益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如果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應當予以警示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并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就所涉及事項作出說明。

  上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就所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特別是現金分紅方案、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的執行或調整情況。

  如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半年度報告時擬定利潤分配預案、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司應當說明上述預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審議程序的規定,是否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否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第五節 

  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治理實際情況與《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披露差異的內容及報告期內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和媒體普遍質疑的事項。已在上一年度報告中披露,但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已經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對媒體普遍質疑的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有關澄清的內容、應對措施,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如以上訴訟、仲裁或媒體普遍質疑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無后續進展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查詢索引。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和媒體質疑事項,應當明確說明“本報告期內無重大訴訟、仲裁和媒體質疑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破產重整相關事項,包括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以及公司重整期間發生的法院裁定結果及其他重大事項。執行重整計劃的公司應當說明計劃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情況。

  如相關破產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實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收購及出售重大資產、企業合并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展,分析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的影響、對報告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說明所涉及的金額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例。

  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和企業合并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實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在本報告期的具體實施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履行的相關程序及總體情況,激勵股份來源情況,激勵對象考核情況,激勵對象范圍的調整情況及履行的程序,激勵股份授予數量及解除鎖定情況,股票期權授予及行權情況,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期權數量的調整情況及履行的程序,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報告期內及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如相關股權激勵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實施無進展或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以下關聯交易的不同類型分別披露。如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實施無進展或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一)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可獲得的同類交易市價,如實際交易價與市價存在較大差異,應當說明原因。大額銷貨退回需披露詳細情況。

  公司按類別對本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額預計的,應當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

  (二)資產收購、出售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如有)、市場公允價值(如有)、交易價格、結算方式及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公司與關聯方共同對外投資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至少披露以下內容:共同投資方、被投資企業的名稱、主營業務、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重大在建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公司與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債權債務往來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產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賃公司資產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額、期限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二)重大擔保。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象、擔保類型(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證據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應當明確說明。

  (三)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訂立雙方的名稱、簽訂日期、合同標的所涉及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相關評估機構名稱、評估基準日、定價原則以及最終交易價格等,并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如在報告期內發生或存在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承諾事項,公司應當說明該承諾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如承諾未能及時履行的,應當說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聘任審計半年度財務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及報告期內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應當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在報告期內如存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被司法機關或紀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行政處罰、被采取市場禁入、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以及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形,應當說明原因及結論。

  報告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公司應當披露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以及披露整改報告書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第三十三條  對上述二十三條至三十二條規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在報告期內發生以及在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項信息,公司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第六節 

  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三十四條  報告期內的股份變動情況,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編制。

  對報告期內因送股、轉增股本、配股、增發新股、非公開發行股票、權證行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合并、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減資、內部職工股上市、債券發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總數及股東結構變動、公司資產和負債結構變動的,應當予以說明。

  報告期內優先股的股份變動等情況,應當按照本章第七節的相關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數量及持股情況,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進行編制,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的普通股股東總數及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如有)。

  (二)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少于10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公司股票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股東持股數量應當按照其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及其權益數量合并計算。

  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或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當予以說明。

  如有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的,應當予以注明,并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東情況中應當注明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單位和外資股東。

  公司在計算本條所指股東持股數額或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如有)。

  第三十六條  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第七節 

  優先股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應當以專門章節披露優先股有關情況,具體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半年度報告其他章節與上述規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內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優先股的發行與上市情況,包括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的發行日期、發行價格和票面股息率、發行數量、上市日期、獲準上市交易數量、終止上市日期、募集資金使用進展及變更情況等。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的,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

  公司優先股股東數量及持股情況,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進行編制,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

  (二)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優先股股份的股東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5%以上的優先股股東少于10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10名優先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如所持優先股在除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以外的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三)如前10名優先股股東之間,前10名優先股股東與前10名普通股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當予以說明。

  (四)以上列出的優先股股東情況中應當注明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單位和外資股東。

  第三十九條  報告期內公司進行優先股回購或商業銀行發行的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關的回購或轉換情況:

  (一)優先股的回購情況,包括回購期間、回購價格和定價原則、回購數量和比例、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回購股份的期限、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對公司股本結構的影響等,并披露相關的程序。

  (二)優先股的轉換情況,包括轉股條件、轉股價格、轉換比例、轉換選擇權的行使主體,對公司股本結構的影響等,并披露相關的程序。

  第四十條  報告期內存在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公司應當披露相關表決權的恢復、行使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披露對優先股采取的會計政策及理由,財務報表及附注中的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有關財務報告規定進行編制。

  第八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現任及報告期內離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內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變動情況。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被選舉或離任的董事和監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及董事、監事離任和高級管理人員解聘的原因。

  第九節 

  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比較式資產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

  第四十五條  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注明“未經審計”字樣。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審計意見類型;若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十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的財務報表。

  (二)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的審計報告原件(如有)。

  (三)報告期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公開披露過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證券市場公布的半年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辦公場所備置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時,或股東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章 

  半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顯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來自半年度報告全文,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同時刊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等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的半年度報告全文。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以簡易圖表形式披露如下內容:

  (一)股票簡稱、股票代碼、股票上市交易所。如報告期末至半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公司股票簡稱發生變更,應當同時披露變更后的股票簡稱。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第二節 

  主要財務數據及股東變化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以列表方式披露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間)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及變動比率,包括但不限于:總資產、營業收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列表披露截至報告期末的普通股和優先股股東總數、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報告期末前10名普通股股東和前10名優先股股東持股情況。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第三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五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圖表與文字相結合的形式簡明、扼要分析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重要事項。

  第四節 

  涉及財務報告的相關事項

  第五十二條  如與上一年度報告相比,公司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發生變化,或因報告期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而追溯重述的,公司應當予以披露,并分析其原因及影響。

  第五十三條  如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應當披露審計意見類型,若被出具帶有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就所涉及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準則所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關聯交易”、“高級管理人員”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準則所稱“以上”包含本數,“超過”、“少于”不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3〕23號)同時廢止。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報告摘要格式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報告摘要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報告摘要來自半年度報告全文,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同時刊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等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的半年度報告全文。

  1.2公司簡介

  股票簡稱

  股票代碼

  股票上市交易所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董事會秘書

  證券事務代表

  姓  名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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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財務數據和股東變化

  2.1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

  本報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報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減(%)

  總資產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

  本報告期

  上年同期

  本報告期比上年同期增減(%)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營業收入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

  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釋每股收益(元/股)

  注:1. 在報告期內公司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減少公司總股本,但不影響股東權益金額的,應當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按最新股本調整并列報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2. 如果報告期末至半年度報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原因發生變化且不影響股東權益金額的,應當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按最新股本調整并列報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3. 本報告期對上年度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或重述的,上年度末和上年同期應當同時列示追溯調整或重述前后的數據。

  2.2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

  股東名稱

  股東性質

  持股比例(%)

  持股數量

  持有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數量(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數量)

  質押或凍結的股份數量

  上述股東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的說明

  注:1. 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照“持有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數量”列示,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照“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數量”列示。

  2. 股東性質包括國家、國有法人、境內非國有法人、境內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3. 股份種類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優先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其他。

  4. 已發行優先股的公司,應當參照本表格式另行列示截至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報告期末前10名優先股股東持股情況。

  2.3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適用

  □不適用

  新控股股東名稱

  新實際控制人名稱

  變更日期

  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三、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管理層可以圖表結合文字形式,簡明、扼要分析公司在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重大事項。

  四、涉及財務報告的相關事項

  4.1與上年度財務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核算方法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說明情況、原因及其影響。

  4.2報告期內發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應當說明情況、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

  4.3與上年度財務報告相比,對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作出具體說明。

  4.4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并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涉及事項作出說明。

  注:本半年度報告摘要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刊登的篇幅原則上不超過報紙的1/4版面。公司可以根據版面作適當調整,以符合正常的閱讀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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