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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

上交所: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須關注風險

2012年12月28日 07:37  金融投資報 

  本報訊 據新華社消息,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四項退市配套業務規則本月發布。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在對相關規則進行解讀時提醒,投資者在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時,須關注風險。

  上交所本月對外發布了《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四項退市配套制度的業務規則。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相關業務規則發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將依次包括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轉讓和重新上市等環節。

  對于投資者普遍關心的問題,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作出了解讀。

  ——在上交所制定的退市整理期業務相關規則中,如何體現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上交所在起草制定《風險警示板暫時辦法》和《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的時候,為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主要采取兩方面措施防范市場炒作:一是規定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二是向投資者充分披露退市風險,并督促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共同向投資者提示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提醒方式包括:首次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資者,需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提交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時,會員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風險;公司將按規定多次以公告方式披露其股票將退市的風險。

  ——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需要注意什么?

  設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公司終止上市前為投資者設置退出機制,釋放相關風險。除《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允許的過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后,應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設置的風險警示板交易。

  投資者在進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時,應尤其注意上市公司以及會員的各類風險提示信息,并仔細閱讀本布的《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

  ——退市整理股票和風險警示板是不是同一個概念?

  退市整理股票和風險警示板并非同一概念,投資者需要區分清楚。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兩類,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二是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簡稱前冠以“退市”標志,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共同點是:同在風險警示板交易;其行情顯示獨立于其他股票,單獨顯示行情;投資者都只能通過限價委托的方式進行交易,不能使用市價委托。《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元旦休市因素,風險警示板實際將于2013年1月4日正式開始運行。

  同時,這兩類股票也有許多的區別。第一,交易期限不同。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實際可交易時間是三十個交易日(期間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三十個交易日內。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總數最多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以防止出現“停而不退”的情況)。之后上交所便會對該股票進行摘牌,并根據退市公司的選擇和申請,移至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合格場外市場進行股份轉讓。而風險警示股票則沒有交易期限的規定。

  第二,漲跌幅限制不同。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第三,信息披露頻率不同。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后,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履行相關義務。公司需分別于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個交易日中的每五個交易日、最后五個交易日的每日進行公告。對于風險警示股票,其信息披露頻率與主板股票一致。

  第四,信息公布不同。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上交所指數的計算。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退市制度的建設是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證券市場優化配置等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上市公司總體質量、維持市場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上交所在起草制定退市業務規則的過程中,始終堅持繼續深化證券市場改革的總體目標,綜合考慮了各方市場主體的利益訴求,把握“穩中求進”的原則,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積極穩妥地推進新退市制度的各項具體工作,以期順利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特別提醒的是,投資者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時,需要注意風險,理性投資,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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