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托,而不能使用市價委托;二是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設置為±5%,退市整理股票為±10%
■本報記者 徐建民 謝 誠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正式發布《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四項退市配套業務規則。其中,《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3項業務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考慮到元旦休市因素,風險警示板實際將于2013年1月4日正式開始運行。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將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四項業務規則涉及的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轉讓系統以及重新上市制度,在上交所2012年7月7日修訂發布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已有明確規定。本次發布的四項規則是對前述制度的細化和落實,其主要目標是建立起相對完整順暢的市場化退市機制。
本次相關業務規則發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將依次包括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轉讓和重新上市等環節。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既有利于充分揭示退市公司的風險,也有利于幫助投資者作出合理的投資決策,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據介紹,風險警示板相關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場監控措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行情顯示及交易信息公開等方面與其他股票有所區別,投資者需對此予以特別注意。
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托,而不能使用市價委托;二是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設置為±5%,退市整理股票為±10%;
市場監控措施方面,一是風險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種交易異常波動情形,即當日換手率達到30%的,屬于異常波動,上交所可對其實施盤中停牌,直至當日收盤前5分鐘;二是限制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資者必須通過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后,才能申請購買風險警示股票;簽署《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后,才能申請購買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資者每次提交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須閱讀并確認風險提示;
行情顯示方面,風險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獨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風險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關股票行情中分別予以獨立顯示;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設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公司終止上市前為投資者設置退出機制,釋放相關風險。除《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允許的過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后,應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設置的風險警示板交易,漲跌幅限制為±10%。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實際可交易時間是三十個交易日,期間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三十個交易日內。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總數最多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以防止出現“停而不退”的情況。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防范市場炒作,規定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同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退市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
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主要目的是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轉讓及信息披露等服務,包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轉讓服務、行情披露、信息披露、清算交收、轉讓行為監督、權益分派等。為減輕退市公司負擔,方便投資者參與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暫行辦法》設計了嚴格的股份轉讓限制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
上交所負責人表示,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讓符合條件的退市公司能夠再次回到主板市場進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層次的市場之間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場機制,促進退市制度的順暢實施。
對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殼上市在內的并購重組事項,證監會相關部門將按照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監管規定,對其進行有效規范,使退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監管標準與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會形成借殼上市的雙重標準。
上交所還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若干條款進行了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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