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環的重要途徑
■本報記者 沈 明
12月1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以下簡稱“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
相對于深交所11月30日發布的上述兩個規則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文件主要有以下修訂:
對于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辦法”適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為防止惡意炒作,在審核重新上市申請時,增加了對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予以關注的內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的主要包括:鑒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已處于重組中的公司,可選擇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或者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繼續籌劃或推進重組進程。為避免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情形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退市整理期事項的時間過于倉促,“規定”增加了暫停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重組時點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臺的重新上市制度適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退市整理期制度適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環的重要途徑。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一方面可以轉入全國性場外市場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已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消除終止上市情形且重新達到深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不需要經過IPO程序。
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發布后,一些市場人士擔心未來借殼上市的規則不統一,會使公司借殼門檻更低。據悉,對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殼上市在內的并購重組事項,證監會相關部門將按照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監管規定,對其進行有效規范,使退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監管標準與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會形成借殼上市的雙重標準。
退市整理期是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的做法,通過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風險,使投資者在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本次出臺的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在制度設計上采取了對進入退市整理期間的股票采取特殊標識并將即時行情另板揭示、強化有關公司退市風險提示信息的披露、通過券商系統前端控制保證投資者對相關風險充分知悉等一系列風險控制措施,既給予投資者必要的交易機會,又防范惡意炒作增加市場風險。
退市機制是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調整原有制度退市標準和程序的基礎上,引入退市整理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場化、正;、常態化。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對存量和增量公司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妥善安排。新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適用原規則。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核準恢復上市的決定。如有關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達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規定將被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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