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莉
12月1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以下簡稱“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
積極聽取多方意見完善新規
退市制度作為證券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已經有十多年的實踐,在完善市場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標準單一、易于規避、形同虛設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已初步形成,改革、完善退市制度的條件日趨成熟,上市公司退市行為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已成大勢所趨。
為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本著穩中求進的原則,在中國證券市場現有法規和監管框架下,深交所在廣泛考慮和吸取市場各方建議的基礎上,正式發布了《關于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據此修訂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為保證退市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經過反復研究,深交所于11月30日發布了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廣泛征求意見。期間,深交所召集部分會員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相關意見和建議。同時,深交所共收到反饋郵件或傳真52封,反饋意見55條。
總體來說,市場各方對兩份征求意見稿給予了較高的評價,認為有助于落實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是推動中國股市與成熟市場接軌的有益嘗試。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主要包括重新上市辦法是否適用于“老三板”公司、重新上市申請與進入場外交易市場的間隔期限過短、延長部分已暫停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間以及進一步明確規則中可能出現歧義的相關表述等。
深交所相關部門經過認真研究與討論,在吸收市場各方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的修訂完善。對于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辦法”適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為防止惡意炒作,在審核重新上市申請時,增加了對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予以關注的內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的修訂方面,鑒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已處于重組中的公司,可選擇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或者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繼續籌劃或推進重組進程。為避免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情形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退市整理期事項的時間過于倉促,“規定”增加了暫停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重組時點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重新上市不需經過IPO程序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出臺的重新上市制度適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退市整理期制度適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環的重要途徑。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一方面可以轉入全國性場外市場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已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消除終止上市情形且重新達到深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不需要經過IPO程序。
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發布后,一些市場人士擔心未來借殼上市的規則不統一,會使公司借殼門檻更低。據悉,對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殼上市在內的并購重組事項,證監會相關部門將按照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監管規定,對其進行有效規范,使退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監管標準與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會形成借殼上市的雙重標準。
退市整理期是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的做法,通過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風險,使投資者在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本次出臺的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在制度設計上采取了對進入退市整理期間的股票采取特殊標識并將即時行情另板揭示、強化有關公司退市風險提示信息的披露、通過券商系統前端控制保證投資者對相關風險充分知悉等一系列風險控制措施,既給予投資者必要的交易機會,又防范惡意炒作增加市場風險。同時,退市機制是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調整原有制度退市標準和程序的基礎上,引入退市整理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著眼于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本著解決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退市標準體系,明確市場預期,抑制炒作績差股,有利于風險化解和平穩退市的指導思想,填補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明確了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標準,形成了市場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同時,為了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銜接和過渡,按照穩步推進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則,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對存量和增量公司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妥善安排。新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適用原規則。
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核準恢復上市的決定。如有關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達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規定將被終止上市,希望廣大投資者充分關注風險。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資本市場一項重大改革舉措。退市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是嚴肅的,深交所落實退市制度改革的態度是堅決的。深交所將與市場各方一道,全力以赴,積極推進退市制度改革,穩妥做好退市風險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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