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产 亚洲 小说图片,337p人体粉嫩胞高清视频,久久精品国产72国产精,国产乱理伦片在线观看

浙商銀行
跳轉到正文內容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修訂說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31日 20:19  證監會網站

  為貫徹落實《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監管條例》),推動證券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我們對《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以下簡稱《準則》)進行了修訂。現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和思路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了推動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我會于2003年12月15日頒布《準則》。《準則》自2004年1月15日實施以來,在推動證券公司健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準則》制定的主要依據《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較大修改,《監管條例》對證券公司治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規定,加強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管理需要完善證券公司治理機制,減少事前審批和業務限制、放大證券公司自主決策空間也要求增強公司自我管理能力,因此,《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客觀需要,需要適當調整、充實。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

  1、保持《準則》總體框架和基本內容不變。實踐證明,《準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條文是合理、可行的。為了保持制度的穩定性和延續性,本次修訂,在維持總體框架和主要規定不變的前提下,僅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充實。

  2、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監管條例》,刪除、修改《準則》與之相沖突的規定,并適應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實際需要,在《準則》中對前述規定的部分內容做出細化規定。

  3、吸收借鑒境內外完善金融機構治理的最新經驗。一方面,充分吸收綜合治理以來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經驗,增加約束機制和流程要求,增強規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借鑒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國際組織、境外監管機構針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實國務院“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實、完善對證券公司薪酬管理機制的規定。

  二、主要修訂內容

  《準則》名稱由《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修改為《證券公司治理準則》,體例不變,分為八章,分別是總則、股東和股東會、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證券公司與客戶關系基本原則和附則,共7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強化約束機制和流程要求,促使董事、監事有效履職

  董事、監事在公司治理中處于重要地位,其有效履職是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現行法律法規對董事、監事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但從實踐情況看,由于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或流程要求,一些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怠于履行職責或者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從而弱化了公司各治理主體之間的制衡作用,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為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問題,根據實踐需要,增加了有關董事、監事履職的約束機制和流程要求的具體規定。

  1、明確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舉行方式和記錄方式,強化董事、監事履職的流程要求。一是,規定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采取通訊表決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除由于緊急情況、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舉行現場或視頻會議外,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均應采取現場或視頻會議方式,以此解決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有名無實的問題;二是,規定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應當進行會議記錄,并可以錄音,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會議過程、決議內容、董事、監事發言和表決情況,并依法保存,以此增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約束;三是,刪除有關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規定,以防止集體決策演變為個人決策(第36條、第37條、第48條、第50條)。

  2、修改監事的產生機制,完善監事會制度。將在證券公司任一股東推選的董事會成員過半數時,“其推選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的規定,修改為“該股東不得推選監事”,以增強股東之間的制衡,促進監事會發揮作用;同時考慮到單一股東公司的實際情況,規定“證券公司為一人公司的除外”,以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第16條)。

  3、建立董事、監事履職情況的報告和披露機制,發揮股東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和約束作用。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在股東年會上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并明確報告和披露的具體內容,包括報告期內董事、監事在證券公司經營場所履職的累計時間,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次數、投票表決、提出議案等情況(第36條、第48條)。

  4、充實細化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規定,提高董事會的工作質量。根據《監管條例》,并借鑒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實踐經驗和證券公司的實際做法,在“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會”增設一節,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作專門規定:一是,根據《監管條例》,規定應當設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公司類型;二是,要求“董事會在對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關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聽取專門委員會的意見”,以從程序上保障專門委員會發揮作用和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三是,明確專門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規定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由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四是,對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分條作了具體規定(第41條至第45條)。

  (二)充實對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薪酬管理機制

  國際上一般認為,一些發達國家金融業不當的高管薪酬制度導致了金融機構的過度冒險行為,是釀成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為此,圍繞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制度,各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形成了廣泛的共識。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我國是該組織成員國)還于2009年專門出臺了《穩健薪酬實踐的原則》和《穩健薪酬原則的執行標準》,對金融機構薪酬制度提出了指導性意見。近年來,我國政府對于該問題也高度重視,將“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作為加強社會建設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項重點工作。從前期我們研究了解的情況看,我國一些證券公司高管薪酬也存在結構不合理、考核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此,在前期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境外經驗做法,充實、完善了《準則》關于證券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規定:

  1、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充分反映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的要求(第62條)。

  2、規定董事、監事薪酬的確定程序,發揮公司股東的監督和約束作用。董事、監事薪酬的數額和方式由董事會、監事會提出方案,報股東會決定;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就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第63條、第66條)。

  3、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建立績效薪酬與風險掛鉤的機制。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實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內,發現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的,公司應止付相應期限內未發放部分。需特別說明的是,40%的比例和三年的期限是根據FSB《穩健薪酬原則的執行標準》確定的(第65條)。

  4、規定證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和約束作用。證券公司應當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決策程序;年度薪酬總量和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分布情況;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現金薪酬情況(第73條)。

  (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有關內容

  1、在法規依據中增加《監管條例》(第1條)。

  2、根據《證券法》、《監管條例》,將原《準則》中多處關于證券公司股東、控股股東的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展到證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3、根據《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按照從嚴的原則,執行《準則》與上市公司監管規定(第6條)。

  4、根據《公司法》規定,將可以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的股東的持股比例由5%降低為3%,相應將可以向股東會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股東的持股比例也由5%降低為3%,并借鑒《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將可以向股東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股東的持股比例規定為1%(第15條)。

  5、為落實《監管條例》有關規定,增加“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的規定(第25條)。

  6、修改獨立董事制度。一是考慮到獨立董事也屬于公司董事,其設置目的在于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以有效發揮董事會的職能,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身份的獨立而不是職責的不同上,為避免引起獨立董事是特殊的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的誤解,在體例上不再將獨立董事作為一節內容,相關規定納入“第一節 董事”,規定:獨立董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獨立履行董事職責,證券公司應當保障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二是根據《監管條例》,規定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的證券公司范圍,即“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三是鑒于《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已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材料報送等內容做出了規定,刪除《準則》中的重復規定;四是鑒于公司在董事長、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或者內部董事占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時,更容易出現董事會不能獨立決策的問題,更需要強調董事會的獨立性,因而增加在前述情形下,獨立董事數量不得少于四分之一的規定(第29條、第30條、第33條)。

  7、刪除與法律法規存在重復或沖突的內容。一是根據《監管條例》有關股東未經批準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規定,刪除原《準則》有關委托他人行使股東權利要通知證券公司的規定,以免引起股東通知證券公司后即可委托持股的誤解(第10條);二是鑒于《公司法》已經規定了臨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刪除了原《準則》與之存在重復和沖突的第18條的規定;三是鑒于《公司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已有規定,刪除了與之存在重復和沖突的規定(第46條);四是鑒于《公司法》對監事會職權已有詳細規定,刪除了原《準則》第48條的重復規定;五是鑒于《公司法》對監事會的召開頻率已有明確規定,刪除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的規定(第50條);六是鑒于《公司法》已對高級管理人員經營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條件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刪除了原《準則》與之存在重復和沖突的第56條的規定;七是刪除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累積投票制”等《公司法》已有明確定義的術語的解釋(第77條)。

  8、調整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表述。一是根據《公司法》,將有關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程序、議事規則、表決程序等的規定,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二是參考《公司法》有關上市公司董事的回避義務的規定,將董事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時,“關聯方委派的董事”在表決時應予以回避的規定,修改為“與交易對方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第38條);三是根據《監管條例》,修改有關董事會秘書職責的規定(第40條);四是根據《公司法》、《監管條例》,將“經理層人員”的表述修改為“高級管理人員”,并在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中增加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第54條);五是鑒于《公司法》不再強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準則》不再要求證券公司必須設總經理,相應將“總經理”的表述修改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第58條、第59條);六是為避免與《行政許可法》相沖突,將原《準則》關于員工持股應經證監會批準的規定,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根據中長期激勵計劃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權,應當符合規定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第68條);七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情況,修改對“關聯方、關聯交易”的解釋(第77條);八是鑒于《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的最短保存期限已有明確規定,且將來還有可能對這一規定作出修改,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應至少保存15年的規定,修改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依法保存(第18條、第37條、第50條);九是與《公司法》保持一致,將監事長改稱為監事會主席(第11條、第49條);十是根據《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的規定,將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改稱為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32條)。

  (四)根據實踐情況,完善部分規定

  1、將《準則》的制度目標修改為:推動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進證券公司規范運作,保護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

  2、整合原《準則》第2條和第67條的規定,在第2條對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客戶之間的關系作原則規定:一是明確證券公司對客戶所負誠信義務的內容;二是規定,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戶資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第2條)。

  3、在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完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的基礎上,明確責任的最終承擔者,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對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第5條)。

  4、考慮到原《準則》有關證券公司向監管機構報備股東會決議、董事會召集程序和議事表決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重大關聯交易、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具備資格條件的情形等的規定在實踐中意義不大,還增加了證券公司的報告成本,予以刪除;今后,可在日常監管中關注這類問題(第7條、第18條、第24條、第36條、第48條)。

  5、修改有關證券公司股東負有通知證券公司相關情況義務的規定:一是規定通知的時間為三個工作日內;二是增加通知的情形,包括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銷等監管措施,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序等可能導致股權轉移的情形,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等可能影響證券公司運作的情形;三是規定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時也負有通知義務;四是考慮到上市公司股東的分散性,規定上市證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該規定(第10條)。

  6、修改有關證券公司負有通知股東相關情況義務的規定:一是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將通知方式規定為“書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二是通知的情況增加公司董事、監事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公司擬更換法定代表人(第11條)。

  7、為避免股東會不當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增加規定:《公司法》明確規定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第12條)。

  8、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經營和一體化管理的實踐需要,修改部分規定:一是為了使有關規定更具操作性,并為證券公司在一體化管理的實踐中依法為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保留空間,將“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超越股東會、董事會干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規定,修改為“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干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第21條);二是將“證券公司與其控股股東應在業務、人員、機構、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的規定,修改為“證券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應在業務、機構、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證券公司股東的人員在證券公司兼任職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為證券公司人員依法在其子公司兼職保留空間(第22條);三是考慮到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證券公司股東單獨或者與關聯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董事、監事的選舉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但證券公司為一人公司的除外”的規定(第17條)。

  9、修改證券公司與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之間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一是鑒于不得向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做出最低收益、分紅承諾的要求是基于當時的行業狀況提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證券公司為滿足對股東的承諾而從事違法行為,而目前防范證券公司違法行為的約束機制已較為健全,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透明度也得到增強,該要求的意義已不明顯,并且,該要求還存在操作性不強、可能與我會對上市公司分紅的政策產生沖突、限制優先股制度的建立實施等弊端,因而予以刪除;二是鑒于《證券法》已有明確規定,刪除證券公司不得向股東直接或間接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規定;三是為避免與第2條重復,并考慮到客戶資產已實行第三方存(托)管的情況,刪除證券公司股東不得占用客戶存放在公司的資產的規定;四是考慮到證券公司可能會與股東發生一些合法合規的業務往來,將禁止“股東占用公司資產”的規定修改為禁止“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產”(第25條)。

  10、為建立防范董事會決議違法違規的內部約束機制,規定: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的,監事會應當要求董事會糾正,經理層應當拒絕執行(第39條)。

  11、鑒于“監事長或副監事長應當為專職人員”的要求增加了證券公司的治理成本,且在實踐中對于強化監事會職能的效果并不明顯,予以刪除(第49條)。

  12、原《準則》“監督檢查部門”的涵義不是十分清晰,將其明確為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部門(第61條)。

  13、根據理解《準則》規定的需要,增加對“股東會”、“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等術語的解釋(第77條)。

  14、其他文字方面的調整。

分享到:
【 手機看新聞 】 【 新浪財經吧 】
  • 新聞北京大學正式起訴鄒恒甫
  • 體育歐冠抽簽-皇馬曼城多特死亡之組
  • 娛樂黃貫中24日申請注冊 在孩子出世前娶朱茵
  • 財經廣藥指加多寶員工持刀故意傷人 各執一詞
  • 科技iPhone 5運營商或難有高額補貼
  • 博客泰山景區無情(圖) iPhone不能譯成中文?
  • 讀書驚悚的湘西趕尸真相 日女追星夢淪為性奴
  • 教育洋大學組團來中國搶生源 高考成績成門票
  • 育兒3成幼兒園拒乙肝寶寶 雷人暑假作業(圖)
  • 健康排毒減肥品讓腸子變黑 甲狀腺結節癌變嗎
  • 女性極簡VS復古 時尚大牌秋冬手袋風格PK
  • 尚品蝙蝠俠的新莊園 奢玩非洲野性大陸
  • 星座周刊鬼魅魍魎的一周 測試誰最愛你
  • 收藏紅珊瑚兩年漲12倍 被損毀耶穌壁畫引圍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