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轉融通業務保證金管理,防范轉融通業務風險,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保證金是指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交存的、擔保本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擔保物。保證金包括資金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
本公司對證券公司的保證金行使如下管理職責:
(一)為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并對上述賬戶進行管理;
(二)確定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三)審核證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換、交易保證金的申報指令;
(四)代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五)對保證金進行盯市、追繳、處分和有償使用;
(六)其他保證金管理職責。
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簽訂保證金委托管理協議,委托結算公司為轉融通保證金存管、賬務處理、交存、提取、替換、交易、日終盯市、處分、有償使用、權益處理等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章 保證金賬戶
本公司向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
證券公司與本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后,可以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本公司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用于記載其交存的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本公司對證券公司的開戶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為其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并向證券公司提供賬戶的開戶證明。
證券公司的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用于劃轉擔保證券的自營證券賬戶號碼、用于劃轉擔保資金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號碼或者預留業務印鑒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及時向本公司報備。
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請注銷其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應當先了結其全部的轉融通債權、債務,并將其保證金全部劃出。
本公司對證券公司的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相關賬戶予以注銷: (一)開戶資料不真實; (二)違規使用他人身份資料開戶; (三)其他經監管機構或者本公司認定的違規賬戶。 本公司注銷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先了結其全部的轉融通債權、債務,并將其保證金全部劃出。證券公司未及時劃出的,本公司可以通過結算公司將剩余保證金劃回證券公司報備的自營證券賬戶及自營資金交收賬戶。
本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其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余額、變動記錄和賬戶資料等信息的查詢服務。
司法機關依法對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本公司在處分證券公司保證金,實現因向其轉融通所生債權后,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本公司按照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資金實際產生的利息計入相應證券公司的保證金。
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其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進行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預受要約、現金選擇權申報等。
第三章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及其折算率
本公司于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向市場公布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本公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一)融資融券標的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 65%,其他上市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 60%,被實行特別處理、暫停上市和連續停牌達三十個交易日以上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5%;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5%;
(五)權證的折算率為0%。
本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狀況、證券所在行業情況、公司情況及風險管理的需要等對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及折算率進行調整。
第四章 保證金的交存、提取、替換及交易
證券公司申請交存、提取、替換保證金的,應當于規定時間內向結算公司發送申報指令,結算公司將申報指令轉發本公司審核通過后,辦理擔保資金和擔保證券的劃轉。
證券公司交存的證券應當在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內,且交存后本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該證券余額占其總市值的比例應當符合《試行辦法》的規定。
證券公司的保證金比例超過100%時,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證金。申請提取擔保資金的,還需滿足本公司關于現金占應繳保證金比例的規定。
證券公司申請提取不在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內或折算率為0%的證券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但應滿足其保證金比例檔次的要求。
本公司將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資金分別存放在本公司在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證券公司可以申請從任一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提取資金。
證券公司申請替換保證金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換入的保證金價值不低于換出的保證金價值;
(二)換入的證券在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內,且換入后本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該證券余額占其總市值的比例符合《試行辦法》的規定;
(三)換出擔保資金后,現金占應繳保證金比例符合《試行辦法》的規定。
證券公司進行保證金交易的,應當于交易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交申報指令,本公司審核通過后,將申報指令提交證券交易所。
證券公司申報買入證券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買入的證券在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內; (二)保證金比例和現金占應繳保證金比例符合本公司的規定; (三)申報成交后,本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該證券余額占其總市值比例符合《試行辦法》的規定。
證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換保證金的,對于資金的劃入、劃出及證券的劃出,本公司在日間計算證券公司保證金余額時予以增加或者扣除;對于證券的劃入,日終計入證券公司的保證金余額。
證券公司進行保證金交易的,本公司在日間按成交回報實時計算其保證金比例及現金占應繳保證金的比例。
第五章 保證金盯市、追繳、處分及有償使用
本公司在日間按照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當前市價以及本公司確定的折算率計算證券公司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價值,在日終按照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當日收盤價以及折算率進行計算。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當日無交易的,當前市價取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可充抵保證金證券連續停牌達十個交易日以上的,當前市價按照結算公司提供的該證券的公允價值計算。
本公司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在途權益納入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價值計算。
證券公司日終保證金比例、現金占應繳保證金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應當根據本公司發送的追繳通知在其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補足保證金,證券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的,本公司有權按轉融通業務合同的約定處分其保證金,并每日收取未補足保證金金額0.05%的違約金。
證券公司未按期足額償還轉融通負債,超過兩個交易日的,本公司有權按照轉融通業務合同的約定處分其保證金,用于清償其所欠轉融通負債。
因證券公司未按時足額償還轉融通負債而導致本公司在辦理轉融通交收時證券、資金不足,在處分該違約證券公司保證金后仍無法清償其到期轉融通債務的,本公司可以有償使用其他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用于轉融通業務資金、證券的交收。 有償使用保證金的費用由本公司與被有償使用保證金的證券公司約定,并由違約證券公司承擔。本公司依法追繳違約證券公司所欠資金和證券,并歸還借用的保證金。
本公司可以根據轉融通業務合同的約定,有償使用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用于轉融通業務。
本公司根據轉融通業務合同的約定有償使用證券公司保證金的,有償使用部分仍納入該證券公司保證金比例和現金占應繳保證金比例的計算。
第六章 權益處理
擔保證券涉及表決權行使的,本公司委托結算公司代為征集證券公司的意愿,并由本公司按照證券公司的意愿進行表決。
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派發利息、送股、轉增股或者派發權證的,由結算公司按照《試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擔保證券發行人配售股份、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新股或者可轉換債券等證券時,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其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所記載的認購權通過本公司提交申報,并辦理認購手續。
擔保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證券公司應當申請將該證券劃回。證券公司未及時辦理的,本公司可以主動通過結算公司將該證券劃回證券公司報備的自營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未及時劃回導致終止上市后本公司擔保證券賬戶內仍存在相關擔保證券的,證券公司需憑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明細數據通過本公司向證券發行人主張權利。
有償使用擔保證券期間,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或者利息、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本公司按照轉融通業務合同的約定向被有償使用擔保證券的證券公司進行權益補償。
第七章 附則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于”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本細則已經證監會批準,自2012年8月 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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