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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網訊 上交所27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該細則顯示,上市公司股票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另外,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實施風險警示措施的情況有:(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二)因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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