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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歷證監會行政處罰委聽證會:對質內幕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30日 04:21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記者親歷證監會行政處罰委聽證會

  2012年4月25日,北京的空氣格外清新,漫天飛舞的柳絮少了很多。

  8:45,記者走出地鐵站加快腳步進入金融街。在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A座的101室,一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聽證會將在9:30準時開始,記者將進入現場進行旁聽。

  這樣的聽證會,是證監會首次向媒體開放。

  聽證會七項程序 記者全程旁聽

  記者參加旁聽的這場聽證會,內容是寧夏恒力內幕交易案。聽證申請人為現任上海新日股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鋼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鋼結構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肖家守以及他的代理律師,和上海億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新日投資發起人股東之一的肖傳健。

  同時,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國內四家證券報記者,全程旁聽了這場聽證會。

  記者到達聽證會現場的時候,書記員已經召集了聽證申請人并引導他們進入了聽證室。記者看到,聽證室里肖家守、肖傳健以及肖家守的代理律師都已經坐在制定的座位上,等待著這場聽證會的開始。

  9:25左右,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等所有人員全部到位,書記員開始宣布聽證會紀律。

  “聽證過程中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關閉移動電話、尋呼機等一切有聲設備……自覺維護聽證會秩序,聽從主持人指導,對過激情緒應當予以克制。”

  宣布完畢紀律,書記員向聽證主持人報告:寧夏恒力內幕交易案行政處罰的聽證會參會人員均已到場,聽證會準備工作就緒。

  9:30,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并介紹了聽證會的程序。

  記者了解到,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聽證會將按照七項程序進行,分別是: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并提出為自己辯解的證據;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雙方可以就案件事實相互進行質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提問;當事人作補充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下面進行第一項。”主持人宣布。

  隨后,主持人開始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一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著。

  內幕信息是這樣形成的

  “根據調查所知,肖家守、肖傳健知曉新日投資將出資參與寧夏恒力的重組收購,他們分別將相關信息泄露給朱莉麗、周曉丹,朱莉麗、周曉丹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寧夏恒力股票,具體事實如下……”。

  這是聽證工作的第二項,由案件調查人員和審理人員向聽證會說明案件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

  于是,辦案人員開始介紹內幕信息的形成。

  2008年李廣林擔任寧夏電投董事長以來,認為寧夏恒力的主業與寧夏電投不符,就想把持有的寧夏恒力的股權轉讓出去。2009年7月,肖家守通過與寧夏恒力有貿易往來的上海西本鋼鐵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虞鋼知道了寧夏恒力需要重組。

  2009年7月11日至13日,寧夏恒力董秘趙麗莉陪同總經理高小平去上海松江鋼材城參觀,由松江鋼材城總經理王鴻新接待。7月15日,肖家守到寧夏電投與李廣林、葉森、高小平會談,會議上肖家守表達了愿意參與重組的意愿,回上海后肖家守和王鴻新共同商量起草了重組方案,期間王鴻新和趙麗莉通過電子郵件進行了多次溝通,其中2009年8月25日和2010年1月20日的兩份方案都是由肖家守決定并加蓋新日投資的印章后由王鴻新發給趙麗莉。在重組方案的細節修改往來階段,寧夏恒力和寧夏電投方面由高小平負責決策,趙麗莉知情,其他人沒有參與過也不知情。

  2009年8月,李廣林陪同寧夏國資委主任黃宗信參觀了上海松江鋼材城。2010年4月初,黃宗信告訴高小平,新日投資是民因企業,政策上暫時還不允許讓其重組寧夏恒力。2010年4月,肖家守告訴王鴻新,參與重組寧夏恒力的事情可能通不過。

  但是,在2010年4月到8月期間,肖家守仍頻頻來往于上海與寧夏銀川,跟國資委、寧夏電投等方面的領導溝通、協調,積極促成新日投資參與寧夏恒力的事情。

  這是辦案人員通過查詢乘機記錄及調查后得到的信息。

  不過,對于頻繁來往于上海與寧夏銀川之間一事,肖家守辯稱主要是與黃河銀行進行相關的溝通,并非為了重組寧夏恒力之事。

  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西部大開發。

  這為新日投資重組寧夏恒力在政策上解了套。

  2010年5月,高小平、李廣林和國資委基本達成共識,由新日投資參與寧夏恒力的重組,相關工作由高小平具體實施。隨后,李廣林在寧夏電投接見肖家守,告知其重組的幾項原則,具體的事項由高小平和肖家守商定。2010年8月初,黃宗信讓高小平提供新日投資重組寧夏恒力的方案。2010年8月9日,趙麗莉給王鴻新發送了《關于寧夏恒力、電投鋼鐵的重組方案20100809》,這個重組方案是在原有方案基礎上修改而成的。2010年8月10日,王鴻新給趙麗莉回復郵件,稱重組方案肖家守已閱,只是做了一點調整。同時,肖家守讓王鴻新把修改后的重組方案發給黃宗信。

  2010年8月24日左右,黃宗信告訴高小平,可以啟動寧夏恒力與新日投資的重組。

  2010年9月1日,寧夏恒力停牌,當天高小平見到肖家守,討論實施方案。2010年9月2日,寧夏恒力公告稱“本公司擬進行重大重組”,即日起至27日連續停牌。2010年9月6日,新日投資在松江鋼材城召開會議,審議通過新日投資重組寧夏恒力的框架協議。2010年9月27日,寧夏恒力召開董事會審議并通過了寧夏恒力向新日投資定向增發8000萬股議案。2010年9月28日,寧夏恒力復牌,公告披露擬以7.02元/股向新日投資定向增發8000萬股,該此增發結束后新日投資將持股29.2%,成為第一大股東。

  2011年5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無條件通過寧夏恒力上述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2011年6月27日,寧夏恒力收到中國證監會正式核準文件。

  四個理由申辯不予處罰 證監會認為不成立

  在陳述申辯和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針對本案事實、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肖家守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申辯理由,主要集中在四方面,辯請對肖家守不予以處罰。但是,對于這幾點申辯理由,證監會予以否定,認為不成立。

  其一,肖家守的辯護律師稱,肖家守知道新日投資可以參與寧夏恒力重組收購是在2010年8月初,在此之后未向任何人泄露過相關重組信息。

  對于這一申辯,證監會認為,肖家守關于其知道新日投資被初步確定入圍寧夏恒力重組方的時間為2010年8月初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辦案人員介紹,根據松江鋼材城總經理王某新的證言,肖家守一直沒有停止寧夏恒力重組的工作,4月到8月期間,肖家守多次赴銀川,與國資委、寧夏電投領導溝通,積極促成重組成功。

  這與肖家守提供的飛往銀川的航班記錄能夠相互印證。

  根據寧夏恒力董事會秘書趙某莉、王某新郵件記錄,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資與高某平多次溝通、修改重組的一攬子方案,基本內容于2010年1月份確定,與最后寧夏恒力提交給國資委和公開披露的方案一致。

  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使得寧夏國資委同意民營企業新日投資可以重組寧夏恒力。

  同時,寧夏恒力大股東寧夏電投董事長李某林詢問筆錄證實,他們與寧夏國資委達成共識,由新日投資參與寧夏恒力的重組,之后他還在寧夏電投接見了肖家守,告知其重組的基本原則,2010年4月至8月肖家守本人經常往返于上海和銀川。朱莉麗在調查筆錄中稱,2010年5月初,肖家守告知其基本上新日投資在競爭中會勝出,可以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朱莉麗才開始買入寧夏恒力股票。

  另外,根據寧夏恒力提供的重組方案和高某平等人的證言,收購寧夏電投鋼鐵公司(以下簡稱電投鋼鐵)是重組寧夏恒力的一攬子計劃,肖家守也一直在積極處理收購電投鋼鐵事宜。肖家守本人在調查中也承認,為保證新日投資收購成功,2010年4、5月份,應寧夏自治區政府的要求,肖家守還協助寧夏鋼鐵整合電投鋼鐵,7月份又協調上海必欣公司收購了電投鋼鐵。

  “國務院文件的出臺、無利害關系人的詢問筆錄及肖家守本人的行程信息能夠相互印證,2010年5月新日投資參與重組寧夏恒力事宜已基本確定,并且肖家守本人也知道這個消息。”辦案人員介紹。

  其二,肖家守的辯護律師稱,肖家守努力消除朱莉麗買賣股票行為的后果,8月24日肖家守告知配偶朱莉麗賣掉寧夏恒力股票,還要求朱莉麗將獲利匯給寧夏恒力,朱莉麗8月25日將寧夏恒力股票全部拋售,并于10月21日將獲利全部匯給寧夏恒力。

  對此,證監會認為,朱莉麗全部賣出股票的行為表明,肖家守有消除內幕交易后果的主觀意愿,但證監會在對其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中已經考慮了這一情節。

  其三,肖家守的辯護律師稱,朱莉麗作為肖家守的配偶,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他們之間傳遞信息不是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

  證監會認為,《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即是當然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當綜合考慮配偶在內幕信息形成過程中的身份和作用等因素來進行判斷。但是,本案中朱莉麗既不是重組收購所涉及公司的員工或高級管理人員,又未承擔與重組收購相關的工作,因此其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而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并利用相關信息買賣了股票。肖家守傳遞相關信息給朱莉麗的行為構成《證券法》規定的泄露內幕信息的情形。”

  其四,肖家守的辯護律師稱,肖家守通過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朱莉麗傳遞內幕信息并建議其買賣股票不存在合理性,由于肖家守投入大量資金(約5.6億元)參與寧夏恒力重組收購,二級市場價格上漲會提高投資成本,而朱莉麗投入股票交易數額較小(共2690116元),實際獲利較小(共134773.84元),兩相比較,肖家守傳遞內幕信息的行為從其利益角度不具有合理性,且有重大法律風險,同時朱莉麗買賣寧夏恒力股票主要是短線交易,且在8月24日之后(內幕交易買入的好時機)全部賣掉,不符合內幕交易的特征。

  對此,證監會認為,從肖家守作為重組方董事長,投資5.62億元重組寧夏恒力,以及朱莉麗交易的數額和行為特征來看,肖家守不存在故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與朱莉麗合謀進行內幕交易的經濟動機,調查中也未發現其故意讓妻子實施內幕交易的證據。事后在8月24日的關鍵時點讓妻子終止交易寧夏恒力股票,表明肖家守無泄露的主觀故意。

  但是從其身份、職責來看,肖家守作為重組收購的核心負責人員且為上市公司重組方董事長,應當注意到重大重組對證券投資者有重大影響,在法律上負有高度謹慎的保密義務。但他未盡到保密義務,在重組過程中不謹慎以致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給配偶朱莉麗,屬于重大過失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

  “綜上,中國證監會對肖家守、朱莉麗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辦案人員介紹。

  辯解看網上報道買股 證監會認定缺乏合理依據

  與此同時,在這場聽證會上,另一涉案對象肖傳健否認了自己所在股東小組組長楊某組織過股東成員開會,并向股東告知新日投資參與重組寧夏恒力的信息。

  “我沒有從股東小組處聽說重組的相關信息,也未向配偶周曉丹提起過;周曉丹買賣寧夏恒力股票的時間與重組時間相同純屬巧合。”肖傳健為自己申辯。

  同時,周曉丹還委托肖傳健進行申辯,稱肖傳健、楊某均不知重組的具體事宜,2010年8月后,寧夏恒力官網上已發布詳盡信息,自己買賣寧夏恒力股票是完全根據自己判斷作出的投資行為。

  因此周曉丹、肖傳健辯請對其二人不予處罰。

  經過調查,證監會認為,周曉丹、肖傳健的申辯理由不成立,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首先,是周曉丹從肖傳健處獲取內幕信息的證據充分。

  證監會相關辦案人員介紹,第一,周曉丹承認知悉寧夏恒力被收購事項。

  周曉丹在調查中稱,2009年7月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傳健就告訴過其新日投資準備收購寧夏恒力,后來知道新日投資正在進行收購寧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關心寧夏恒力股票價格的走勢。

  第二,肖傳健承認告訴周曉丹寧夏恒力被收購事項。

  肖傳健在調查中稱,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家守就介紹了他在寧夏有投資項目,2010年8月初,肖傳健從股東小組得知了新日投資要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并告訴了周曉丹,所以周曉丹也就買了寧夏恒力股票。

  第三,股東小組的楊某承認知悉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一事。

  楊某在調查中稱,其任新日投資董事,參加過3次董事會。2010年7、8月份左右,新日投資跟他們股東提過要收購寧夏恒力股權。2010年8、9月份,肖家守秘書還通知其參加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項目的董事會會議。肖家守秘書曾某嬋在調查中稱,新日投資重大事項決策都是由肖家守與各董事進行電話溝通。因此,楊某關于知悉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的陳述具有客觀依據。

  第四,肖傳健股東小組的成員可以正常獲取新日投資的重大事項。

  根據楊某和鄭某、許某華在調查中的陳述,新日投資正常運營過程中,楊某都及時向包括肖傳健在內的股東小組成員告知新日投資一些項目的情況及他的意見。按照上述股東小組成員向肖傳健傳達公司重大事項的實際運作模式,肖傳健通過股東小組知悉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符合客觀事實。

  第五,肖傳健等人有知悉內幕信息的社會關系便利。

  周曉丹、肖傳健與肖家守、朱莉麗、楊某同在松江鋼材城一棟商鋪樓做生意,均是福建老鄉,共同從事鋼材貿易多年,本已相識多年,又都因參股新日投資公司而具有共同利益,有獲知公司重大事項的客觀便利條件。

  “現有證據證明肖傳健、周曉丹應當知悉涉案內幕信息,其異常交易行為更表明其確實知悉內幕信息。”

  其次,是周曉丹買賣寧夏恒力股票的內幕交易特征明顯。這主要體現在:第一,賬戶開戶及交易行為異常。周曉丹本人賬戶在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長達一年時間里沒有交易過任何股票,寧夏恒力股票停牌前三天突然買入寧夏恒力股票,陳某玲賬戶被周曉丹借用開戶后第二天就買入寧夏恒力股票,并且兩賬戶在涉案期間只交易了寧夏恒力一只股票。

  第二,賬戶資金劃轉行為異常。周曉丹、陳某玲賬戶均在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當日或前一天突然轉入資金,并且全倉買入;信息公開披露、股票復牌后不到一個月就全部賣出寧夏恒力股票,賣出所得金額立即轉出證券賬戶。

  第三,賬戶買入寧夏恒力股票時點與重組的最新進展吻合。8月24日左右,寧夏國資委通知新日投資啟動重組,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取得了更新的進展。隨后,周曉丹就立即借用陳某玲賬戶,開始籌措資金大量買入寧夏恒力股票。

  “綜上,周曉丹、陳某玲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行為異常,并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中關鍵時點的事件發展高度吻合,足以證明是在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辦案人員介紹。

  再次,周曉丹關于買入寧夏恒力股票原因的辯解不成立。

  據了解,周曉丹在調查中稱其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的直接原因是8月24日看到了網上關于寧夏恒力買盤出現詭異掛單的盤口分析報道,但證監會認為,該理由不成立:第一,該報道既無關于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的內容,也無明確的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的投資建議;第二,周曉丹并無豐富投資經驗。肖傳健在調查中稱,周曉丹對股票交易沒有研究。周曉丹之前僅短暫交易過一只股票,買入寧夏恒力股票前長達一年時間內都沒有股票交易。

  “因此,周曉丹提出僅因一篇網絡媒體報道就借用他人賬戶全倉買入涉案股票,且投入資金量是其之前交易的唯一一只股票“民生銀行”資金量的7倍多,其辯解既缺乏合理依據,也不足以否認其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事實。”辦案人員介紹。

  綜上,證監會對于周曉丹、肖傳健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不走“回頭路” 新股發行堅持市場化方向

  4月28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新股發行開啟新的征程。

  其實,在此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發布前,郭樹清就在多個場合提及。的責任。

  全國“兩會”期間,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多次提及要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

  最近的一次是4月17日,他在參加2012年湖北省資本市場建設工作會議時表示,要深化發行制度改革,解決目前發行價過高的問題。

  而作為新一輪改革的前奏,證監會同樣已經有所動作。

  2月1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表示,招股書申報稿的預披露時間從過去的發審會召開前5天,改為反饋意見落實之后、預審會召開之前,提前了大約一個月。同時,為了配合申報稿預披露的提前,證監會發行部和創業板部還分別向社會公示了各自的審核流程及申報企業情況。

  業界認為,預披露提前,以及公開發行審核流程的目的在于提高發

  違法事實確鑿 證監會開出罰單

  內幕交易事實確鑿,那么,參與交易的賬戶資金往來情況又是如何?對此,辦案人員也詳細介紹了朱莉麗和周曉丹所操作的賬戶情況。

  據介紹,2007年5月30日,朱莉麗在大同證券上海長壽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700×××05,下掛同名上海股東賬戶A550×××403和深圳股東賬戶0111×××520,該賬戶由朱莉麗操作。

  2010年5月初,朱莉麗從肖家守處得知新日投資可以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5月20日至8月25日累計買入寧夏恒力股票362700股,買入金額2690116元,賣出362700股,賣出金額2844197元,實際獲利134773.84元。2010年10月25日,朱莉麗將上述盈利匯回寧夏恒力。

  至于朱莉麗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主要資金往來情況,辦案人員介紹,2010年5月7日至20日,朱莉麗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入資金賬戶605.02萬元;6月9日,朱某玲銀行賬戶(賬號:62220×××××××5516194)轉入20萬元;8月9日至11日,王某珍銀行賬戶(賬號:62284×××××××1637619)、朱某玲賬戶合計轉入160萬元;8月16日至26日,朱莉麗資金賬戶轉出183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8月20日、26日,朱莉麗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共轉出120萬元至朱某玲賬戶。

  朱某玲是朱莉麗的妹妹,王某珍是肖家守所經營企業的員工。

  辦案人員同時介紹了周曉丹所操作的賬戶的情況。

  2009年6月15日,周曉丹在銀河證券上海漕寶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2003××××1203,下掛同名上海股東賬戶A207×××812和深圳股東賬戶013××××929。2010年8月26日,陳某玲在銀河證券上海漕寶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2003××××3633,下掛同名上海股東賬戶A307×××700和深圳股東賬戶0143×××908。

  該兩個賬戶由周曉丹操作。陳某玲是周曉丹所經營企業的員工。

  2009年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傳健和其愛人周曉丹共同出資,以肖傳健名義入股。肖傳健、鄭某、劉某清、許某華、楊某等人屬于新日投資的同一股東小組,楊某是該股東小組的組長,楊某會及時把有關新日投資一些項目的情況及他的看法和意見告知股東小組的各位股東。

  楊某在調查中稱,其任新日投資董事,參加過3次董事會,2010年7、8月份左右,新日投資跟他們股東提過要收購寧夏恒力股權;2010年8、9月份,肖家守秘書還通知其參加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項目的董事會會議,但楊某未參加此次會議。

  肖傳健在詢問筆錄中承認,2010年8月初,股東小組的人告訴他新日投資要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他向周曉丹提到了相關情況。周曉丹在調查中稱,2009年7月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傳健就告訴過其新日投資準備收購寧夏恒力,后來知道新日投資正在進行收購寧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關心寧夏恒力股票價格的走勢。

  2010年8月26日、27日,周曉丹賬戶累計買入315400股,買入金額2482556元;10月19日、25日,共賣出315400股,賣出金額2849790元,實際獲利343054.94元。2010年8月27日,陳某玲賬戶買入577600股,買入金額4604058元;9月29日至10月11日,共賣出577600股,賣出金額5057871元,實際獲利410106.91元。

  至于周曉丹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主要資金往來情況,辦案人員介紹:8月25日至26日,從周某娟銀行賬戶(賬號:436742×××××××213125)和上海慶如建材經營部銀行賬戶(賬號:310016×××××××2521190)匯入周曉丹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260萬元,其中轉入資金賬戶250萬元;10月20日至26日,周曉丹資金賬戶轉出284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陳某玲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主要資金往來情況:2010年8月27日,阮某雄銀行賬戶(賬號:622700×××××××098996)和周曉丹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分別轉入陳某玲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300萬元、250萬元,同日轉入資金賬戶550萬元;8月27日,陳某玲資金賬戶轉出88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10月8日至12日,陳某玲資金賬戶轉出503.723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

  周某娟是周曉丹的嫂子,阮某雄是周曉丹的朋友。

  對于肖家守、肖傳健存在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朱莉麗、周曉丹存在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的行為,證監會也開出了罰單。

  記者了解到,根據肖家守與朱莉麗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肖家守處以150000元罰款;沒收朱莉麗違法所得134773.84元,并處以150000元罰款。

  根據肖傳健和周曉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肖傳健處以30000元罰款;沒收周曉丹違法所得753161.85元,并處以相同金額的罰款。

  證監會同時表示,當事人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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