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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9日 22:37  中國證券業協會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執業規范。

  第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加強合規管理,提升研究質量和專業服務水平。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建立健全研究對象覆蓋、信息收集、調研、證券研究報告制作、質量控制、合規審查、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以及相關銷售服務等關鍵環節的管理制度,加強流程管理和內部控制。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從組織設置、人員職責上,將證券研究報告制作發布環節與銷售服務環節分開管理,以維護證券研究報告制作發布的獨立性。

  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應當獨立于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不得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干涉和影響證券研究報告的制作過程、研究觀點和發布時間。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加強研究對象覆蓋范圍管理。將上市公司納入研究對象覆蓋范圍并作出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或者將該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對象覆蓋范圍的,應當由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獨立作出決定并履行內部審核程序。

  第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信息來源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環節的管理,維護信息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第七條 證券研究報告可以使用的信息來源包括:

  (一)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機構發布的政策、市場、行業以及企業相關信息;

  (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義務通過指定媒體公開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新聞媒體等公開渠道發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等非正式公告方式發布的信息;

  (四)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上市公司調研或者市場調查,從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應商、經銷商等處獲取的信息,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重大信息除外;

  (五)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信息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場、行業及企業相關信息;

  (六)經公眾媒體報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七)其他合法合規信息來源。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審慎使用信息,不得將無法確認來源合法合規性的信息寫入證券研究報告,不得將無法認定真實性的市場傳言作為確定性研究結論的依據。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國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以及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調研活動的管理制度,加強對調研活動的管理。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審批程序;

  (二)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信息;

  (三)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

  (四)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對有關信息內容進行保密,并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信息的事實,在有關信息公開前不得發布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五)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信息的,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來源依據。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秉承專業的態度,采用嚴謹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邏輯,基于合理的數據基礎和事實依據,審慎提出研究結論。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堅持客觀原則,避免使用夸大、誘導性的標題或者用語,不得對證券估值、投資評級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提示投資者自主作出投資決策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任何形式的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的書面或口頭承諾均為無效。

  第十三條 證券研究報告中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提出投資評級的,應當披露所使用的投資評級分類及其含義。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信息資料、調研紀要、分析模型等內容,納入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其署名的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

  參與制作證券研究報告,但尚未注冊為證券分析師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相關證券從業人員,如果已通過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考試,經署名證券分析師和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等名義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列示。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機制,明確質量審核程序和審核人員職責,加強質量審核管理。

  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由署名證券分析師之外的證券分析師或者專職質量審核人員進行質量審核。

  質量審核應當涵蓋信息處理、分析邏輯、研究結論等內容,重點關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的專業性和審慎性。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合規審查機制,明確合規審查程序和合規審查人員職責。

  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由公司合規部門或者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的合規人員進行合規審查。

  合規審查應當涵蓋人員資質、信息來源、風險提示等內容,重點關注證券研究報告可能涉及的利益沖突事項。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可以就證券研究報告涉及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向該上市公司進行確認,但不得透露該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時間、觀點和結論。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公司規定的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系統平臺向發布對象統一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以保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公平性。

  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之前,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客戶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對象覆蓋范圍的調整、制作與發布研究報告的計劃,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時間、觀點和結論,以及涉及盈利預測、投資評級、目標價格等內容的調整計劃。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及《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指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并遵循下列靜默期安排:

  (一)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合規部門將該上市公司列入相關限制名單期間,按照合規管理要求限制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以維護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獨立性。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研究質量、客戶評價、工作量等多種因素,設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激勵標準。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薪酬標準不得與外部媒體評價單一指標直接掛鉤。

  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不得參與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證券分析師跨越信息隔離墻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等項目的,其個人薪酬不得與相關項目的業務收入直接掛鉤。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戶委托,按照協議約定就尚未覆蓋的具體股票提供含有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的,自提供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就該股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經覆蓋的具體股票接受委托提供僅供特定客戶使用的、與最新已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結論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戶委托的,應當要求委托方同時提供對委托事項的合規意見。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明確要求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部門或外部機構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授權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涉及具體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慎重評估,充分論證必要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21條規定,與相關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作出協議約定,明確由被授權機構承擔相關刊載或者轉發責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應的后續解讀服務,防止誤導公眾投資者;

  (三)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披露本公司授權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有關情況,提醒公眾投資者慎重使用未經授權刊載或者轉發的本公司證券研究報告;

  (四)具備相應的應對措施,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公眾媒體或者其他機構未經授權私自刊載或者轉發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一)加強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環節管理,要求公司相關人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私自提供給未經公司授權的公眾媒體或者其他機構,提示客戶不要將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他人;

  (二)建立跟蹤監測機制,發現公司證券研究報告被私自刊載或者轉發的,及時采取維權措施;

  (三)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客戶溝通,提示客戶及公眾投資者慎重使用公眾媒體刊載的證券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對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業務、合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能力、合規意識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執業規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自律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并將紀律處分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八條 本執業規范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執業規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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