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記者 鐘國斌
近幾年來,深圳證監局打擊內幕交易成績卓著,查處了一批內幕交易案和基金老鼠倉案。其中姜某某、瞿某、李某某等三人的內幕交易案,都是在深圳轄區內發生的、由深圳證監局立案稽查的重大內幕交易案件。而深圳證監局針對轄區內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行為的現場檢查中,發現了韓剛、涂強、劉海等基金經理涉嫌違法行為,并進行了立案稽查。
姜某某案
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時任深圳市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經查明,姜xx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內幕信息的形成、傳遞、公開過程姜XX知悉。2007年10月下旬,該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業績預增公告,預告2007年度凈利潤比上年同期增長50%~100%。2008年1月14日9時38分,姜某某用其辦公室電腦上網委托證券營業部賣出持有的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價格26元并成交。經計算,以內幕信息公開日2008年1月16日為基準日,姜XX內幕交易違法所得(規避的損失)為2964.80元。
證監會經調查后認為,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業績快報信息后,賣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對姜某某處以8萬元罰款。
瞿某案
當事人:瞿某,男,1970年1月出生,2003年5月起任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某集團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經查明,瞿某涉嫌內幕交易案。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發集團領導班子會議,該會議同意上市公司繼續履行與首飾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廠房協議,并要求投資發展部按程序報投資控股批準。2007年12月7日,集團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關于同意成立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復》,集團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轉表上有“已核批復稿。瞿X某7/12 07”字樣。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辦公電話下單,用其證券賬戶一次性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將所有股票賣出,扣除相關稅費等交易費用后略有虧損。
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對瞿X處以3萬元的罰款。
李某某案
當事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時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財務中心總經理助理。
經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該上市公司2007年度業績預增信息敏感期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信息敏感期為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4月7日。2008年1月30日,李XX通過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賣出;2008年3月24日,買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買入16900股,賣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賣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賣出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沒收李XX違法所得29534.09元,并處以5萬元罰款。
韓剛案
韓剛,男,1974年10月出生,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09年1月6日韓剛擔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違法行為發現的時間2009年8月21日,韓剛利用職務便利及所獲取的基金投資決策信息,與妻子史某等人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共同操作韓剛親戚王某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或與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買入并先于或與久富基金同步賣出相關個股;或在久富基金建倉階段買賣相關個股,涉及“金馬集團”、“寧波華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纖”等股票15只,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間,前述交易涉及“金馬集團”等股票14只。
韓剛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同時,韓剛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間的行為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韓剛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10000元;贓款303274.46元予以沒收。中國證監會依據《基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取消韓剛的基金從業資格。
韓剛案是首例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涂強案
涂強,男,1969年12月出生,原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06年9月18日涂強擔任景順長城景系列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涂強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2009年8月20日,涂強等人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強親屬趙某、王某開立的兩個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或與涂強管理的動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買入相關個股,先于或與動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賣出相關個股,涉及浦發銀行等23只股票,為趙某、王某賬戶非法獲利379464.40元。
2010年7月29日,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取消涂強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涂強違法所得379464.40元,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劉海案
劉海,男,1978年7月出生,原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08年8月27日劉海擔任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劉海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2009年8月21日,劉海通過電話下單等方式,操作妻子黃某于國泰君安證券深圳蔡屋圍金華街營業部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劉海管理的債券基金買入并賣出相關個股,涉及鞍鋼股份等3只股票,為黃某賬戶非法獲利134683.57元。
2010年7月29日,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取消涂強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劉海違法所得134683.57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張野案
張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經理。
2007年至2009年2月,張野利用任職融通公司基金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獲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資及推薦相關個股的非公開信息,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實際控制的紅塔證券北京板井路營業部“周薔”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張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數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買入并賣出或賣出相關個股,為“周薔”賬戶實現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謝費200萬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張野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妻孫某的同名股票賬戶進行交易,為該賬戶盈利2294791.90元。
2009年6月18日,證監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取消張野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張野違法所得2294791.90元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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