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中國證監會29日通報了對負責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勝景山河”)以及大連科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冕木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的有關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措施。其中,對勝景山河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林輝、周凌云采取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監管措施;對科冕木業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馬初進、張星巖采取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經查,相關中介機構在勝景山河項目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項:一是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徹底,對勝景山河的銷售及客戶情況、關聯方等事項核查不充分,未對勝景山河前五大客戶進行任何函證或訪談;亦未對會計師工作進行審慎復核。
二是會計師在存貨監盤、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認定、重大客戶銷售真實性認定等多個重要審計領域執業判斷不夠審慎,審計程序不到位,在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存在過失。
三是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對發行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股東間的關系等事項核查不充分,在勝景山河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等文件中對發行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事項、發行人大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披露不充分。
負責人表示,對于勝景山河項目中上述中介機構的失職行為,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分別采取了相關的監管措施。
對保薦機構平安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林輝、周凌云采取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監管措施;對中審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簽字會計師姚運海、吳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監管措施。
對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簽字律師劉長河、張勁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監管措施。
當天,證監會還通報了有關科冕木業項目保薦機構的處理情況。
據介紹,科冕木業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10年年報顯示,公司上市當年實現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7.66%。科冕木業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為民生證券,保薦代表人是馬初進、張星巖。
經查,負責該項目的保薦代表人盡職推薦工作不完善,對發行人上市當年可能出現業績下滑50%的情況在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未進行重大事項提示,風險揭示不到位。根據《保薦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科冕木業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馬初進、張星巖采取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監管措施。
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中國證監會進一步推進對保薦業務的監管工作,對執業過程中存在問題的8家中介機構、31名保薦代表人、律師、會計師采取了監管措施:其中出具警示函13人(次),監管談話6人(次),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推薦文件6人(次),取消業務資格2人(次)。此外,還采取口頭批評、部門發函等多種形式,對日常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監管。今年以來,已對28名保薦代表人進行了口頭批評提醒。
同時,今年5月份推出問核程序,目前,已對54家保薦機構負責的292個IPO保薦項目實施了問核程序,問核評價表中做出不良評價記錄的有43個項目,占問核項目總數的14.7%。
與此同時,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緊緊圍繞落實和完善保薦制度、進一步規范發行保薦業務、提高業務質量深入開展工作,包括推出《保薦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督促保薦機構加強對推薦項目的內部控制;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對相關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研究制定律師事務所從事保薦業務的監管細則,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執業質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