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披露韓剛“老鼠倉”操作細節
將繼續嚴肅查處市場操縱、基金“老鼠倉”、虛假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近日公布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經理韓剛“老鼠倉”操作相關細節。根據公布的細節,韓剛“老鼠倉”操作涉及15只股票,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間,“老鼠倉”交易涉及股票14只。
證監會稱,經查明,韓剛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2009年1月6日,韓剛擔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違法行為發現的時間2009年8月21日,韓剛利用職務便利及所獲取的基金投資決策信息,與妻子史某等人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共同操作韓剛表妹王某于招商證券深圳沙頭角金融路營業部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或與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買入并先于或與久富基金同步賣出相關個股;或在久富基金建倉階段買賣相關個股,涉及“金馬集團”、“寧波華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纖”等股票15只,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間,前述交易涉及“金馬集團”等股票14只。
以上事實,有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情況說明、當事人詢問筆錄、久富基金和王某賬戶股票交易記錄、王某賬戶股票交易下單電腦MAC記錄以及下單交易IP地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稱,韓剛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條以及《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條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同時,韓剛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間的行為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經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韓剛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1萬元;贓款303274.46元予以沒收。
根據韓剛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已對韓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鑒于韓剛違法行為的性質與情節均十分惡劣,社會危害后果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韓剛為市場禁入者,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繼續密切關注違法違規行為的新情況、新特點,進一步加大案件的查處和曝光力度,繼續將打擊內幕交易作為執法工作的重點,繼續嚴肅查處市場操縱、基金“老鼠倉”、虛假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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