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完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做好內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證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內幕信息,是指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所有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規定,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管理作出規定。
第六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真實、準確和完整,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入檔事宜。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將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登記到自然人,涉及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應按照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登記工作。
第九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出現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和并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各方,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市場傳聞、媒體報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進行書面問詢。上述相關各方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條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籌劃決策過程中各個關鍵時點的時間、參與籌劃決策人員名單、籌劃決策方式等。上市公司應當督促備忘錄涉及的相關人員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司各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夠實施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幕信息的管理,明確內部報告義務、報告程序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方式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以及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追究等事項。
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更新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自記錄(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查詢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
上市公司進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后的2個交易日內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報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應當結合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按照有關規定對證券交易情況進行核查,同時可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中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和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保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及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及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報送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故意隱瞞和重大遺漏;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國證監會及時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