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6日表示,證監會于4月29日正式發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并于即日起施行。《規則》明確,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證監會曾于去年底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二十多家上市公司座談聽取對該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最終,證監會共收到書面意見四十多份。對各方提出的意見,證監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合理內容予以采納吸收。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為此,《規則》的正式發布稿中加入了一條作為第六條: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對追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執業的法律責任高度重視,一旦發現信息披露案件中涉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負有責任的,證監會將嚴格依法處理,決不姑息。
該負責人還表示,隨著《規則》的出臺,證監會將進一步規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認定工作,加大力度打擊各類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同時引導和督促有關責任主體更加勤勉盡責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程度,促進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