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學臺州研究院院長馮培恩說,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促進了企業直接融資能力的提高和居民理財品種的增多,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逐步提升。
“但近年來,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選擇主動辭職套現,不但損害了上市公司的聲譽,也傷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馮培恩建議相關部門健全法律法規,遏制這股套現潮,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中小板一個月套現40.8億
馮培恩說,目前我國境內證券市場在2009年籌資4561.92億元,在2010年僅1至9月籌資即達6631.88億元。滬深兩市股票市場總市值已達23.9萬億元,上市公司質量穩步提高,投資者隊伍日益壯大。
“但近兩年來,在高薪與巨額套現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有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選擇了主動辭職套現。”他說,“其中有些原高管已經實現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套現,最高者甚至套現破億元。”
馮培恩舉例說,去年一個月中,37只中小板股票的股東總共拋售約2.1億股,套現40.8億元,其中個人減持套現最高達3億元,公司套現最多達5.36億元。去年10月份的16個交易日里,又有53家中小板公司的86名高管總共拋售6000余萬股,套現13.4億元。11月1日至16日,中小板公司高管通過減持6705萬股實現套現9.49億元。
馮培恩認為,高管辭職套現不僅動搖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同時也動搖了投資者對中小板健康發展的信心,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建議遏制規范套現行為
馮培恩認為,上市公司高管群起辭職套現是我國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的必然結果。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他建議修改《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
他建議將《公司法》第142條修改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15%。”并明確規定:“公司高管在職期間,在拋售股票之前的2個月時間內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建議將上述《管理規則》第4條修改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一年內,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以加大高管辭職套現的成本,更有力地約束惡意拋售行為。
另外,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后很可能成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在理論上也可能重回原公司就職。
為此,他建議在《公司法》中對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董事長等高管在辭職套現后再就職方面明確規定:“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董事長等高管在辭職套現后五年內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職,同時禁止他們在三年內到非上市公司就職”。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的風險,防止他們辭職套現后馬上回原公司或去他公司就任高管之職。 □本報特派記者 章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