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投資者民事訴訟制度;狠抓控股股東規范;構建中介機構專業約束機制
證券時報記者 于揚
中國證監會與深交所近日在京舉辦第三次創業板上市公司培訓會。證監會上市部主任楊樺在會上首度提出創業板的市場化監管理念,其中包括推動完善中小投資者民事訴訟制度,狠抓控股股東的規范,加強對保薦代表人持續督導工作的后續監管等。
楊樺指出,自創業板推出以來,監管部門不斷探索創新,建章立制,做了大量工作,力圖實現監管的適當性、適應性和有效性。下一步,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創業板市場的特點,不斷研究、分析和總結創業板公司的運行特征,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市場規律與機制的前提下,構建符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化監管體系。
一是要建立監管部門與有關各方風險、責任分擔機制。要在監管部門、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上市公司、投資者之間建立起風險和責任分擔機制。努力推動完善中小投資者民事訴訟制度的建設,進一步方便投資者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推動市場主體不斷增強自律,構建自律與監管和諧并重的市場約束機制。
二是要完善公司規范運作的內生機制。創業板公司對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的理解不深,基礎薄弱。因此,中國證監會要求創業板公司不斷建立健全、嚴格執行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等各項制度,重點抓控股股東的規范。同時,要探索推進創業板公司規范運作的內生機制。
三是要構建中介機構專業約束機制。要充分發動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力量,發揮其專業盡責和經濟警察的作用,構建專業約束機制,使其成為監管體系的有力補充。
四是要推進外部市場約束機制。市場和輿論的外部約束機制對于公司規范發展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非常重要。
此外,針對創業板的特點,證監會還將積極推進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創新、公司治理制度創新、股權激勵制度創新、并購重組制度創新,研究完善創業板公司退市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