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證監會27日發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類型、定義、責任認定、歸責原則等做出明確規定,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稿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分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四類。
對于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征求意見稿要求結合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綜合審查認定?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斷包括違法行為的直接結果,包括對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盈虧的影響和占比;間接結果,包括導致發行、資產重組獲得許可、收購要約豁免、上市資格發生變化等;是否有累犯情節、個體影響和社會普遍影響等。主觀方面要根據是否屬于共謀,故意還是過失,是否進行補救,是否主動報告、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考慮。
據介紹,從2007年至今,證監會共作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處罰決定70份,對近600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54名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采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將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