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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業務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 17:26  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過本所系統發行證券并申請在本所上市業務,規范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詢價機構及投資者行為,保障本所系統安全運行,提高市場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證券”是指股票、公司債券或可轉換公司債券(包括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等有價證券。發行人通過本所系統發行證券并上市業務及各參與人相關行為適用本指引。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條  證券發行申請獲得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通過后,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及時聯系本所發行上市部或債券基金部申請證券代碼與證券交易簡稱,并溝通發行證券與上市申請相關事項。

  發行股票與可轉債相關業務與本所發行上市部聯系,發行公司債券相關業務與本所債券基金部聯系。

  第四條  證券發行申請獲得證監會發行核準批文后,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及時聯絡本所提交發行計劃與發行方案。

  第五條  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并申請在本所交易市場上市,應將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備查文件和附錄(以下簡稱“相關文件”)在本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并對其內容負責。

  第六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在擬披露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及相關文件前一個工作日16時前(發行公司債券為14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證券的文件;

  (二)發行人通過本所系統發行證券的申請;

  (三)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及相關文件;

  (四)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關于保證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及及其相關文件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一致,并承擔全部責任的確認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要求準時提交相關文件的,必須在提交相關材料截止時間前半小時,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確保向本所提交相關材料中的發行數據準確完整。發行數據包括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申購代碼、配售比例、主承銷商交易單元、主承銷商證券賬戶號碼及其他相關數據。

  第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或公開發行可轉債網上發行不得超過一個交易日,網下發行不得超過兩個交易日,配股發行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但經本所同意的除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或公開發行可轉債網上發行期間,主承銷商可于T日(T日為網上發行日)收盤后向本所申請查詢網上發行資金申購初步結果。上市公司股票、可轉債向老股東配售的,主承銷商可于T+1日收盤后,通過主承銷商證券賬戶自行查詢老股東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數量。

  第九條  公司債券網下發行不超過五個交易日,但經本所同意的除外。網下發行截止日應晚于網上發行截止日至少兩個交易日。

  公司債券網上發行期間,本所通過現有的A股實時成交數據接口將公司債網上發行成交數據發送給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進行清算。有效認購可于下一交易日日終或認購次二個交易日查詢到注冊結果。注冊數據的證券代碼為本期公司債網上發行的證券代碼。

  網下發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銷商應將分銷注冊數據報本所債券基金部。

  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應在T+1日11時前,將未經驗資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開增發股票及公開發行可轉債時,應在T+1日16時前,將未經驗資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如驗資情況正常,則主承銷商不得調整已提交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如驗資情況出現異常,則主承銷商可根據驗資情況調整已提交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協調處理該異常情形,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告本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調整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的,應在T+1日17時前,將調整后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開增發股票及公開發行可轉債時,主承銷商調整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的,應在T+2日11時前,將調整后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第十一條  證券發行期間,主承銷商應于當日16時前將次日披露的各項公告提交本所。經本所確認后,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聯絡指定披露媒體、本所網站確認公告發布事宜。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16時前提交公告的,必須在截止時點前半小時,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在證券承銷工作中,主承銷商應向詢價機構及其他投資者充分提示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在規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之外,詢價機構及其他投資者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報價與申購數據,發行人與主承銷商不得協助詢價機構及其他投資者在規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外增加、減少或修改報價與申購數據。

  第三章  證券上市

  第十三條  證券發行結束后,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及時準備并報送證券上市申請文件。

  第十四條  股票、可轉債符合上市條件的,自發行結束日至L日(L日為證券上市日)不得超過七個交易日。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的,本所收到發行人的登記托管證明文件后,協調安排上市日期。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證券上市日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結束日為中簽結果公告刊登日。配股發行結束日為除權交易日。

  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普通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申請文件應于L-4日16時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公開增發或配股上市申請文件應于L-3日16時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分拆后的公司債上市申請文件及分拆后的權證上市申請文件應于L-5日16時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發行上市部。分拆后的權證上市申請文件應同時報本所交易管理部備案。

  第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應確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請材料中的證券上市數據準確完整。證券上市數據包括發行價格(或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格)、證券上市數量、上市時間、證券代碼、股本結構及其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股票、公司債券的首次上市事項進行審議。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第十八條  發行人證券上市申請經本所審核同意的,應將根據相關要求編制的上市公告書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網站披露,并對內容負責。

  第十九條  證券首次上市前,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國際證券識別碼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通過本所網站申請新上市證券的ISIN代碼。

  第四章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制度建設及業務人員配備

  第二十條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公司內部應配備足夠的業務人員,負責設計發行方案、市場推介、詢價定價、接受投資者咨詢、與本所保持聯絡溝通以及協助發行人申報發行上市申請材料與發布市場公告等業務。

  第二十一條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建立發行上市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詳細的對內對外業務指南或者業務流程、業務人員定期培訓機制。

  崗位職責說明書及業務指南或者業務流程應根據相關法規、本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持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  主承銷商在發行證券承銷與上市申請工作中,應指定至少一名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與本所保持便捷暢通的聯絡溝通。

  第二十三條  本所可視情況對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制度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

  第五章  日常監管與違反本指引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所根據本指引對證券發行上市業務參與人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約見有關人員; 

  (二)發出監管意見函;

  (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指引,本所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情節嚴重的,本所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二十六條  詢價機構及其他投資者違反本指引,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禁止網上申購;

  (二)提請有權機構暫停或取消詢價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關于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招股意向書上網披露的通知》(上證上字[2000]127號)、《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招股說明書上網披露的通知》(上證上字[2001]17號)、《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向本所申請股票發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證上字[2001]46號)、《關于上市公司首發或再融資時在線填報申請ISIN代碼所需信息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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