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桂衍民
本報訊 詢價機構的擴容也給保薦機構帶來了更大的社會責任。一份來自權威部門的文件顯示,保薦機構在推薦IPO詢價對象時不僅要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各保薦機構內部也應制定相應標準和程序;詢價機構如出現違規,推薦這些詢價機構的保薦機構要承擔連帶責任。
需設內部推薦標準
證券時報記者從權威部門獲得的《保薦機構推薦詢價對象的登記備案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明確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針對推薦類詢價對象的推薦審核決策機制,明確推薦標準、審核規程和決策程序。對推薦的詢價對象,《指引》要求,除了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八大門檻”外,保薦機構還應結合各自需要,制定各家保薦機構內部的推薦標準。
《指引》要求,保薦機構在選擇推薦類詢價對象時,應當比照公司內部的推薦標準,嚴格按照審核規程進行,推薦名單必須經各公司級相關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可確定。走完上述流程之后,保薦機構才可就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登記備案。
《指引》還詳細規定,保薦機構對推薦類詢價對象進行審核時,應要求申請公司提供詳細材料,其中就包括公司申請成為網下配售對象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者理財投資產品的相關信息,如產品名稱、指定股東賬戶信息和指定托管銀行賬戶信息等。
詢價對象違規要“連坐”
對于保薦機構內部制定的有關推薦類詢價對象的內部推薦標準、審核規程以及決策程序,保薦機構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書面報備。
登記報備的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如發生變更,保薦機構可于每個季度的前5個工作日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書面申請變更備案;當業務聯系人信息或指定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保薦機構可即時書面申請變更備案。
《指引》最后特別強調,保薦機構應對其推薦的詢價對象負有持續督導責任,并對其開展的新股詢價與申購業務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當保薦機構推薦的詢價對象或網下配售對象在開展新股詢價與申購業務過程中出現無效申購等違規行為時,保薦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對該詢價對象采取自律處理措施的同時還將對保薦機構采取相應措施。
對推薦保薦機構處分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談話提醒,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通過媒體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除可采取上述自律處理措施以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可對違規情節較重的保薦機構采取暫停詢價對象推薦資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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