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薦股案今日開庭承辦檢察官首度披露案情
股市黑嘴第一案或將成為立法風向標
法制日報記者李松 黃潔 法制日報實習生徐偉倫
2010年10月28日,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承辦的中國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案———“汪建中薦股案”將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操縱證券市場共計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涉及‘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股票,但經查,這些資金都屬于汪建中個人資產。”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承辦檢察官陸昊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澄清了此前關于“汪建中案”的種種疑云和猜測。
操縱市場55次進出資金百億資金均系汪建中個人積累所得
2008年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通報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操縱市場案情,并決定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對汪建中沒收違法所得逾1.25億元,處以1.25億元罰款,并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這也成為中國證監會史上針對個人開出的首張億元罰單。
根據公訴方指控,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使用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采取先行買入相關證券,后利用公司名義在網絡、期刊等媒介推薦該證券,人為影響交易價格,并隨后馬上賣出相關證券,以獲取個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此外,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汪建中利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9個證券賬戶,先后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等5個營業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證券。
據統計,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共計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這就意味著,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累計買進賣出的資金量超過106億元。
“汪建中1993年開始炒股,是一個很有想法的‘老股民’,他在上述操縱證券市場的過程中,所動用的資金主要都是他通過炒股盈利逐步積累所得。”陸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通過調查發現,汪建中每次買入股票動用的資金大概在幾百萬元到億元不等,資金均存放在他個人及其親屬的賬戶中,資金的來源并未發現有相關問題。
根據檢方的調查,汪建中通過操縱證券市場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上述違法所得已于案發后被追繳。
利用“搶帽子”謀取經濟利益操縱市場并無其他機構協助
經證監會調查,在北京首放發布咨詢報告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或者投資建議時,汪建中參與了決策過程并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證監會由此認為,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地位和優勢,在公開推薦前買入證券,在公開推薦后賣出該種證券,通過或意圖通過市場波動獲取不當利益,違背誠信和執業操守,嚴重損害公眾投資者的信任和信心,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在汪建中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過程中,他曾于某年4月24日通過7個賬戶買入股票武鋼權證,當天晚上即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向股民推薦武鋼權證,4月25日汪建中在開盤后不久便將手中的武鋼權證悉數拋出,獲利多達千萬元。根據目前查明的情況,汪建中基本上都是采取當天買、次日賣的短線行為,賣出行為基本都會在開盤后1小時內完成。
陸昊告訴記者,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35條規定,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操縱市場的手段應定性為“搶帽子”交易操縱。
所謂“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針對此前輿論聲稱汪建中在操縱證券市場的過程中有其他機構協助的傳聞,陸昊特別予以了澄清,稱目前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相關的情況,并不存在相關機構或者個人協助其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搶帽子’被最終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案件,目前在全球范圍內也只有德國一例。”陸昊說,汪建中一案也是我國首例“搶帽子”刑事案件,目前確實也存在著爭議,對此,10月28日庭審時,汪建中一方肯定會由此提出很多辯護意見。
汪建中已經認罰但尚不認罪辯護人稱其無操縱市場能力
據了解,“搶帽子”與近年來已被社會熟知的“老鼠倉”不同,“老鼠倉”所動用的資金均是相關的機構操盤手直接或者間接掌控的資金,而“搶帽子”則主要是通過輿論推薦股票后,使得部分投資者開始集中買入某只股票,利用的是社會公眾手中的資金。
談起汪建中之所以能有“忽悠”公眾跟隨他買股票的能力,陸昊認為主要還是汪建中頭上戴的“股神”光環。
“不得不承認,汪建中在炒股方面確實有自己獨到的一面。”陸昊說,汪建中在實施“搶帽子”的行為中,推薦的均屬于大盤藍籌股,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汪建中推薦的股票次日幾乎都超過大盤漲幅。
熟悉股票市場的人都會對“黑色星期一”這個專有名詞耳熟能詳,不過對于汪建中的北京首放來說,它在2003年大熊市中的“戰績”已經足以創造一個新名詞:“紅色星期一”。
所謂“紅色星期一”,就是北京首放在周五推薦的股票,下周一這些股票總是位居滬深股市漲幅榜前列,幾乎周周上榜,屢試不爽,且幾個月來都如此。這在2003年證券市場風雨飄搖之際,能有此水平和魄力的投資咨詢機構“獨此一家,別無分店”。
“對于自己的行為,汪建中認為是不道德,但不是犯罪。”陸昊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汪建中對于上述的55次買賣行為事實均予以認可,對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書所認定的事實和處罰內容也表示無異議,但是對于罪名的指控并不認同,汪建中稱那些大盤藍籌股動輒都有上百億元的流通盤,他只有1億元左右的資金,遠遠達不到操縱的能力。
對此,汪建中的代理律師之一高子程10月26日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在“汪建中案”有“三個否定”———第一,案件不具備立案條件;第二,汪建中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能力;第三,汪建中也沒有操縱市場的行為。
而根據此前相關媒體的報道,高子程曾表示,此次開庭“既不做無罪辯護,也不做有罪辯護,而是要針對案子構成的要件一一辯護”。
股評人士或應自曝持股情況第一案將指引今后立法方向
“股評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要利用自己的股評和影響力,幫助自己進行股票交易獲利,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針對“汪建中案”所暴露出的問題,陸昊表示,在一些資本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咨詢公司、股評者個人在發布相關股票推薦建議時,都會明確表示自己是否持有所推薦的股票。
鑒于目前國內的股票咨詢市場并未形成這樣的風氣,陸昊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能夠吸收國外的先進經驗,引導相關機構規范股票推薦行為,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35條規定,如果股評者明確表示自己同時也持有相關的推薦股票,那么就不會被視為“搶帽子”交易操縱。
“如果汪建中當時也公開自己的持股情況,我想股民跟風的情況就會少得多,汪建中自己也不會身陷囹圄。”陸昊說。
對于此案的法律走勢和社會意義,陸昊表示,開庭時控辯雙方的爭論和分歧肯定會非常多,究竟應該給他一個什么樣的罪名,其標本意義極為明顯,但是不論最終的審判結果怎樣,汪建中作為我國操縱證券市場第一案,對于今后打擊操縱市場行為具有風向標的作用。
業內人士認為,該案暴露出的更深層問題還在于資本市場長期監管不力,汪建中一案或能成為將監管上升到刑法層面的信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就目前國外的情況來說,汪建中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了,但鑒于汪建中一案的社會影響以及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狀況,在定罪量刑方面尚存有爭議空間。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張開平也表示,汪建中案在中國可以算是第一案,將會指引以后的立法方向,假如汪建中只是炒股,不做股評,他沒任何罪;他只是股評,沒有炒股,也沒有任何罪,如果說汪建中的行為有問題,應該是在這兩個行為的結合上。
曾經參與起草證券法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則指出,唯利是圖是產生“黑嘴”最重要的利益誘因,同時制度缺失、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夠是導致“黑嘴”蔓延的一個外在原因,因而當務之急是提高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分析師的市場準入門檻。
劉俊海認為,應當徹底杜絕任何咨詢公司購買自己推薦報告里面所涉及的任何股票,同時還應規定,在購買了某股票后,咨詢公司不得就這只股票再發表任何咨詢報告意見。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就應當予以刑事處罰,并對投資者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北京10月27日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