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開始啟動新股發行后續改革,推出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等四大改革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第一階段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已經得到落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把發行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成為市場共識,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經深入研究并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按照改革的統一部署,現啟動新股發行后續改革。
據介紹,2009年6月,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推出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具體實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逐步推出各項改革措施。(來源:中證網 記者申屠青南)
證監會發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為了進一步健全新股發行體制、強化市場約束機制,2009年6月10日,我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推出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具體實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逐步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第一階段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已得到落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把發行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成為市場共識,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經深入研究并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按照改革的統一部署,現提出第二階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二、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稱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
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包括最低注冊資本、管理資產規模要求,專業技能、投資經驗要求,市場影響力、信用記錄要求,業務戰略關系要求,鼓勵長期持股等。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推薦標準、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制訂指引指導登記備案工作。
三、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四、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此外,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刊登招股意向書后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合理確定推介時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后到上市的時間。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統一理念、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二、在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準,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在第二十六條第十一項之前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七、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八、在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九、在第三十二條之后增加一條規定: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十、在第五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后,刊登網下申購情況公告,披露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本決定自2010年*月*日施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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