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再次通報兩起內幕交易案
【財新網】(記者 范軍利 30日發自北京)對討論數年的“舉證倒置”原則是否會否引入內幕交易案的查處,證監會負責人表示,正在和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是否出臺尚無定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一項訴訟、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并對該請求事項的事實依據,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證據進行當庭質證無誤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為判決的依據。如果原告不能用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由于某些特殊情況,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指明的事實,用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就叫“舉證倒置”。
接受采訪的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內幕交易中舉證倒置原則的推行交由法院解決。而在認定和舉證等諸多技術問題難以解決的現實下,舉證倒置原則仍難以落實。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冰告訴記者,內幕交易案件中,舉證責任完全在法院掌控范圍內。但由于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三個層面對證據規則要求不一,民事、刑事案件對證據要求最高,故刑法中,舉證責任倒置較難施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董安生認為,證監會將舉證責任倒置的難題推給法院,但內幕交易的根本問題仍需要通過訴訟制度(如訴訟賠償制度等)的改變來解決。
中國證監會日前通報了“山煤國際”股價操縱案以及兩起內幕交易案件的查處結果,相關案件責任人遭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據悉,此次經證監會認定,上市公司遼源得亨董事會秘書由春玲本人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及其他人交易“ST得亨”股票的行為,以及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深天健)董事、總經理姜永貴知悉深天健2007年度業績快報信息后,賣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行為,均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應予以處罰。
證監會人士表示,針對并購重組中的內幕交易問題,證監會將從源頭抓起、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采取多種措施,重點防范、堅決打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