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防范和控制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或者影響其市場價格的因素進行分析,制作證券研究報告,并向客戶發布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證券研究報告,是指含有對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投資評級意見等內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上市公司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采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對宏觀經濟、政策法規、行業狀況、證券市場等發表分析、評論或者意見,不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不屬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原則,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沖突,審慎處理影響證券價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對待利益相關者,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以及傳播虛假、不實、誤導信息。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機構,應當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六條 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員,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在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署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負責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自營、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業務。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自營、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部門及其人員制作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的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諾,發布對其有利的證券研究報告。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下列內容與格式要求:
(一)標注證券研究報告字樣;
(二)注明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和業務資質;
(三)注明署名的研究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四)注明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時間;
(五)注明證券研究報告依據的信息來源;
(六)說明證券研究報告分析方法、依據和研究結論的局限性;
(七)提示投資風險。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由證券研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對證券研究報告進行質量管理,由合規管理人員對證券研究報告涉及的合規管理事項進行合規審查。
除本公司證券研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外,公司其他人員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人員均不得在發布前審閱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使用者。不得將擬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或者觀點,提前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及人員或者特定使用者,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規定管理流程、披露要求和合規審查等內容,有效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與公司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對具體股票做出明確的估值和投資評級的,應當經合規管理人員審查后,在證券研究報告中或者便于客戶查詢的渠道,披露截至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數量、市值及占公司自營投資總額的比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防止相關人員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
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靜默期安排:
(一)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就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發表評論或者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意;
(二)公示所在公司的名稱和業務資質、證券分析師姓名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三)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第十八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或者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意;
(二)公示所在公司名稱和業務資質、證券分析師姓名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三)發表的意見與公司已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觀點一致,并說明該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日期;
(四)不得對具體證券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的表述。
通過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發表證券研究報告或證券研究報告摘要的,應當說明該證券研究報告的首次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墻等審查和監控。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規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做出留痕記錄。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注銷有關人員的執業注冊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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