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1日表示,保薦制度實行7年來,發行部已對20名保薦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采取了“談話提醒”的監管措施,對7名保薦代表人、1家保薦機構采取了“一定時期內不受理推薦”的監管措施,撤銷了14名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他表示,為進一步強化保薦監管,下一步還將從四個方面加大對保薦代表人違規的處罰力度。
一是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在召開反饋會、初審會等審核會議時,將就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到證監會回答有關問題;
二是在召開發審委會議時,適當增加保薦代表人回答問題的時間;
三是審核人員在工作底稿中,將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誠信狀況、勤勉盡責情況和執業質量進行考核和評價。考核和評價結果計入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必要時向社會公布,以真正形成投行的品牌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有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
四是對于沒有參與盡職調查和盡職調查工作不到位的保薦代表人,對于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或重大遺漏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對于持有發行人股票的保薦代表人,以及其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將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