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于華鵬 北京報道
5月27日下午,一審判決10天的上訴期只剩下最后一天,黃光裕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據了解,黃光裕對在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兩項罪名的定性上表示異議,堅持認為不存在內幕交易罪,即使有罪也量刑過重。同時,對鵬潤的單位行賄也不予認可,但卻沒有否認國美單位行賄的罪名。由此,一連串黃光裕與國美之間關系發生微妙變化的猜想接連而出……
“非法經營罪減刑可能較大”
一審判決后,律師與黃光裕本人及其家屬進行過反復磋商,黃本人與其家屬也曾就是否上訴產生過分歧,但最終決定提起上訴。
據悉,在黃光裕提出上訴后,黃光裕的妻子杜鵑和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許鐘民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書中,黃對非法經營罪的定性表示了異議。記者翻看一審判決書發現,對于非法經營罪和內幕交易罪,雙方在一審中就存在嚴重分歧。
黃的辯護律師認為,其本人未實施場外換匯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但控方卻不這么認為。
“未通過國家規定的機構或場所在境內收付人民幣并相應在境外收付對價外幣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而且黃光裕明知涉案賭廳只接收港元,所付人民幣系用來歸還港元債務,其在境內以人民幣償還境外港元債務的行為,屬于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出具的《關于對11·7專案有關涉案人員行為進行性質認定的復函》的書面證明顯示。
對此,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庚清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非法經營罪的定性一直是辯控雙方的爭議焦點。“改變法院對非法經營罪的定性比較困難,但根據刑法的處罰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根據黃在此罪的犯罪事實,酌量減刑的可能性較大。”
“抹除內幕交易罪希望渺茫”
而對于內幕交易罪,黃在上訴書中不僅對定性表示異議,而且直接否定了此項罪名。
“定性異議和罪行不存在是兩個概念。”葉庚清對記者表示。
一審判決書中,律師舉出種種原因認為不能認定黃光裕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但法院更是列舉了大量的證人和機構認定,表示黃內幕交易成交額及其所控制的股票賬戶賬面收益額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刑法的處罰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內幕交易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黃光裕9年的量刑接近上限。”葉庚清表示,“該罪是三宗罪中刑期最高的,黃光裕的團隊當然希望有所減刑,但從法院的重視和認定程度看,減刑的可能性比較小。”
一位業內律師更是直言不諱,表示就因為減刑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否認”或許還有減刑的希望,但該律師同時表示,黃“翻案”的可能性不大,“改變罪名的可能性太小了。”
力保鵬潤
行賄罪一直是此案關注的焦點。一審中,黃被以單位行賄罪判有期徒刑2年,國美電器被罰500萬元,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罰120萬元。
“相對單位行賄罪最高的5年量刑來說,黃被判的2年徒刑并不高。”葉庚清認為,黃對鵬潤公司單位行賄的不認可不會對黃的該罪大幅減刑,“這或許是黃光裕律師團隊的上訴策略。”
同是單位行賄罪,黃對鵬潤公司的單位行賄表示不認可,卻對國美的單位行賄未提出異議。
“應該說,在黃光裕眼里,國美和鵬潤都是自己一手創立的企業,然而出事后黃對國美的控制力大為削弱,而且有繼續被稀釋股權的可能,但鵬潤房產的控制權則還在黃手中,現其三妹黃秀虹掌管鵬潤地產,所以從這個層面講可能會有所側重。”一位分析人士表示。
據記者了解,1999年,黃光裕成立了鵬潤投資有限公司,國美電器、鵬潤地產和鵬泰投資同為其下屬企業,但黃出事后,國美由現任主席陳曉接管,而鵬潤則由其妹妹接管。
同為“大權旁落”,但境況卻不相同。鵬潤地產一直比較平穩,但國美則不同,黃的股權三番兩次面臨被稀釋的風險。日前,黃光裕夫婦在獄中行使國美大股東的權力,否定了貝恩投資三名代表續任國美董事會執行董事和以回購股份再配發的授權,但當天即被國美董事會翻案。
不僅如此,記者查閱了聯交所股權資料后發現,陳曉于5月20日及24日兩次入市增持公司共500萬股,持股比例由1.47%升至1.5%。據了解,陳曉于20日增持240萬股,申報最高價每股2.151元,于24日再增持260萬股,每股平均價2.079元。即使全部作價按每股2.079元計,增持500萬股可涉資逾1000萬元。
這更讓坊間對黃光裕與國美的關系發生變化倍加猜疑。因此,黃光裕提交的上訴書能否助其“翻案”也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