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夏華旺 北京報道
2000年,大慶聯誼存在欺詐上市,證監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2009年立立電子被撤銷上市,證監會進行行政處罰。2010年,江蘇三友涉嫌欺詐發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欺詐發行股票、造假上市一直以來是高收益低風險的行為,大不了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給股民賠點錢,從大慶聯誼到江蘇三友,再到近3個月被媒體披露出來的30多家企業IPO涉嫌違法事件,只是投資者和輿論在義憤填膺,證監會很冷靜,刑偵部門很安靜。為什么?
近日,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員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內幕交易立案很難,欺詐發行立案很難,如果沒有知情人報案,沒有證監會查處,公安部門和檢察院不會主動介入,而媒體報道出來的公開信息,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作為報案依據。”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規定,規范86種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對方稱目前刑事審判庭正在學習中。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做出了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其中第四條就是針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一個奇怪的現象是,近10年來,造假上市不少,但是來自各大律師事務所證券律師的反饋,被刑事追訴的案件幾乎沒聽說過。
立案標準降至500萬
比起法院和公安部門,律師事務所對5月18日印發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更感興趣,北京的楊兆全律師仔細翻閱了2001年的版本、2003年的補充規定,對比2010年的最新規定,希望能發現新變化。
和前兩個規定比較,5月18日出臺的檢察院新標準,加入了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第三十八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案。
刑事立案新標準中,第五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和2001年的規定相比,發生較為顯著的變化。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以追訴,而2001年的標準為1000萬元。
新規定中,“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兩類應以立案追訴的情形被取消。
藍鵬律師事務所的楊乃超律師告訴本報記者:“欺詐發行的新規定更加簡單,但是更具有可操作性。按照以前的規定,造成惡劣影響,就是指股民鬧的越兇,媒體反響越大,證監會和公安部門介入的可能性才越大。而新規定改成了‘其他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刑事立案標準從發行數額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是不是從嚴打擊欺詐發行,楊乃超認為,這是一個技術性細節,欺詐發行不僅針對IPO,也包括非公開發行,新《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門檻是500萬元,立案標準下調,正好和《公司法》呼應。
在欺詐發行案條款中,“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被律師看做是最重要也最常見的情形。包括楊兆全律師和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都提到一樁著名的大慶聯誼欺詐發行案,涉及以上情形。
在新規定第六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認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情形,應以立案追訴。在新近IPO,涉嫌這一情形的公司包括海普瑞、得利斯以及江蘇三友等等,足以列出一連串名單。
風口浪尖的江蘇三友
在眾多IPO違規事件中,被證監會近期立案調查的是江蘇三友公司,這家公司在2005年上市,直到最近東窗事發。
4月1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向江蘇三友下達立案調查通知書,稱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04年完成的股權變更,直到2010年才公開披露。變更事項在2005年江蘇三友的《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中并無反映,2005年5月18日,江蘇三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其后所公布的年度報告中也沒有表述。
宋一欣律師認為江蘇三友的行為違反了市場的信息披露規則,屬于虛假陳述行為,具體為欺詐發行和重大遺漏。
宋一欣提道,證監會最后對江蘇三友的處罰存在很大懸念,處罰方式是單一的行政處罰,還是包括市場禁入,甚至在處罰外,還有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以及江蘇或南通的檢察院由此對董事長張璞提起刑事公訴。相關信息披露一拖6年,導致江蘇三友今天涉嫌違法面臨處罰,甚至張璞涉嫌犯罪面臨可能被刑訴。
在最高檢、公安部對刑事犯罪立案追訴的規定中,沒有將各級法院列入通知名單,但是法院和相關法律都對造假上市做出了具體量刑的標準。楊乃超律師稱,造假上市如果追究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將被處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責任單位將被處以涉案金額1%-5%以下罰金。
盡管相關法律和量刑已經完善,大多時候,在上市過程中的虛假陳述甚至偽造公文,最嚴厲的制裁也就是證監會的處罰。2000年,大慶聯誼存在欺詐上市及1997年年報虛假陳述,中國證監會對大慶聯誼公司、承銷商、證券登記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了處罰。
為什么造假上市刑事立案難度較大,楊乃超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沒有確切線索,公安部門不會主動介入。即使出現IPO違法事件,要等證監會先查,才可能轉交公安經濟偵查部門。”
對于大部分股民,遇到公司上市過程虛假陳述中,可以爭取民事賠償,當然界定投資者損失的難度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