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昨日對《深交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主要內容進行解讀。為了防范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為了控制信用風險,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日,證監會發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規程,評審專家組21人名單也一并公布。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具體內容
據深交所解讀,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交易單元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交易單元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券賣出申報價有下限
據深交所稱,為了防范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于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投資者兩種方式償還融券
投資者融券賣出后,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以買券還券償還融入證券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證券公司買入證券,結算時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采用買券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時,其買券還券申報內容應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交易單元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除了用于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投資者兩種方式償還融資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
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融資融券期限不超過6個月
據介紹,與現有證券現貨交易模式相比較,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具有一定的財務杠桿效應。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托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也不得用于從事債券回購交易。為了控制信用風險,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評審專家組21人名單公布
據證監會規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決策與授權體系設置、業務開展計劃與主要業務環節等。專家小組成員21名包括:證監會相關部門專家6名、證交所專家4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專家5名、證券業協會專家2名,以及證券公司專家4名。(鐘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