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的預扣預繳將分兩類區別對待
⊙記者 張牡霞 ○編輯 阮奇
國家稅務總局22日發布了《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可以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根據通知,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的預扣預繳,要分兩類區別對待。
兩類限售股兩種辦法
對于股改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各地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與否、個人退稅的簡便與否等實際情況選擇納稅保證金方式或者預繳稅款方式。
至于新股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通知明確,將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證券機構將“穿針引線”
所謂納稅保證金方式,是指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并報送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有關憑證。稅務機關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憑證。納稅保證金繳入稅務機關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存儲。
預繳稅款方式是指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直接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向證券機構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或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方式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入國庫。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