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2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稅務部門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經國務院批準,從2010年1月1日起,我國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收入將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稱,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征收。
通知稱,各級稅務機關應抓緊印制、發放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各類申報表,可將各類申報表的電子版先行掛在本地稅務網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納稅人及時下載填報,同時要嚴格審核申報資料。
通知強調,要盡快完善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涉及的相關應用軟件,各地可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加強稅務機關后續工作的電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