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馬超彥
繼申請回家奔喪未遂之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12月10日“股市黑嘴”汪建中辯護律師提交了取保候審的申請,不過這一申請最終沒有獲得批準。
取保候審申請被駁回
11月6日,汪建中案件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根據相關的法規,汪建中身體狀況以及汪建中本人的要求,辯護律師于12月10日提交了取保候審的申請。辯護律師表示,取保候審申請列舉了兩個理由:一個是指控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法律依據不足;另外一個是汪建中身體狀況不佳。
“上周四(12月17日)檢察院給我答復了”,辯護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兩條理由都沒有被采納”,檢察院認為不符合規定,所以沒有批準汪建中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汪建中去年被證監會認定為違法操縱證券市場,在今年5月16日時,他被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從5月份到現在,汪建中被監視居住已經超過了半年的時間。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的情況是,實際上在9月28日時,即在監視居住尚未到期時,汪建中被正式逮捕,目前關押在看守所里。
如何定罪專家正在論證
業內人士表示,汪建中“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在國外屬于“剝皮行為”,但是在國內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何給其定罪,具有一定的挑戰性。
根據報道,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書中以《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對汪建中行為進行認定,不過目前法律實務中尚未有將類似行為認定為操縱市場的先例。
汪建中辯護律師告訴記者,汪建中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有五位專家正在進行相關論證,論證何時有結果,“還不太確定,應該不會有太長時間”。
|
|
|